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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不一的德国公广三阶段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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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公共广播是由德国广播电视联合会(ARD) 、德国电视二台和德国广播电台三个部门组成。而相关德广联公共价值评估的事宜一向由GVK负责,其成员由德广联(包括德国电视一台)、与九个州的电台、电视台及对外广播的德国之声(Deutsche Welle)组成。委员会每年会10~15次,成员间通过非定期的内部交流,将会议精神带回落实。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媒体专业,GVK还负责对德国电视二台(ZDF)、泛德语公共电视3sat(由德国、瑞士与奥地利公共广电联合服务德语系民众)传递信息并对公共广电议题进行讨论。

自2008年起,GVK便举办不同主题的研讨会。2009年6月1日起,GVK又新增了一项任务,那就是对新媒体服务的公共价值进行评估。程序为问题经广播电视委员会提出,GVK负责答辩,最后委员会根据《州间广电条约》决定服务与否。此举意味自2010年8月31日以前,所有在线的网络服务,都要经过三阶段测验之后,才能继续提供。

成为2009年的研讨重点的三阶段测验,其对公共价值的评估分别为:

一、新服务或网页的推出或与它方的合作是否与公共服务精神相符?

三、新服务需要多少成本?

自2007年以来,德国公众就目睹德广联与德国电视二台对网络发展的激烈辩论,而且还在进行中。目前,对于公共广电自行制作拥有版权的影音节目(TV content)7天之内可以随便观看,而体育类节目则必须在24小时后下架,虽然通过公共价值的评估可以延长某些节目上架的时间。但因为这样的限制还涉及节目附随信息,同样在网站上最多保留一周,要延长亦需经过公共价值评估。

对节目附随信息的定义,对于不同观点来讲因出发点不同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非节目附随信息方面(如发行电子报)则必须事先通过公共价值评估,就连一般是禁止的“电子出版”(Electronic press),基于不同利益亦有不同定义。两个主要的质疑为:

1.因“电子出版”的定义模糊不清,未来很可能因此而导致纷争与诉讼。如对于重大赛事只能在互动电视频道与网站放置24小时就得下架,二台认为是网络资源的浪费且有违消费者的权益。并且这类网上频道的授权过短造成网络效益没有被完全发挥。

2.二台为这些能够与节目相互对照的网上信息额外进行信息标签(labelling)的工程,以便时满七日这些信息可以自动下架,如此一来不但没有达到减少网站运行成本,反而造成高昂的支出。另外,对消费者而言通过节目所获得的附加值也随之降低。按照二台的做法,为了节省人工与成本上升以及避免商业媒体的抗议,一个节目的影音文件及其附随信息在网络上架前就作了七天后自动下架的设定。如此一来,才造成二台网络影音信息遭到大量下架之现况。

ARD的Verena Wiedemann则撰文质疑三阶段测验对于公共广电所造成的影响,文章标题为《市场优势没有捷径 三阶段测验不应被滥用》(No avenue for market supremacy/The three-step test should not beabused),文章认为所有与欧盟之间条约的界线,就是不能对多元化造成伤害,欧盟通过议定书、条约与通告介入“所谓政府补贴造成市场失灵”,而所谓失灵究竟是真正的失灵,抑或只是对民营广电需重新审核,况且从长期来看,市场是否失灵还未可知,即便退一万步而言。

对于公共广电的网络服务设限,其实是违反了公共广电应该免费服务于大众之精神。这种要求网络所提供的影音满七天就必须下架,否则应该接受公共价值评估以决定是否延长之做法,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公共广电的影音节目本来就是根据公共价值来进行策划与制作,如因为继续上架就需再进行评估,似乎有画蛇添足之嫌。

另外,德广联针对这次修法所进行的研究也指出,对于节目附随信息的提供,应该拥有跨媒体提供内容摘要的自由与权利。而这些对节目相关信息以及七天下架等等规定,都是忽略了难以照时间表观赏传统节目观众的权益。

虽然来自公共广电本身的批评声不断,但还是迈出第一步,德广联为这个新制度,于2009年下半年,在内部网站的intern.ard.de菜单中新增了“Dreistufentest”页面,专门关于三阶段测验的相关信息,除了基本的流程介绍之外,也包括自己对于这项测验制度的评估、检讨与批评。

在“Dreistufentest”的实际运作方面,2009年9月,德广联和二台相继表示,他们联合推出的儿童频道KI.KA 已经通过公共价值评估的三阶段测验,可以设置频道的网站与网上图书馆的资料库服务(kikaninchen.de与KI.KA plus)。这是自2009年6月1日起,公共广电第一个通过“Dreistufentest”的新媒体网络服务。

Wolfgang Schulz在关于引进三阶段测验的报告中指出,这一切的讨论基础都必须回到由德国基本法这个基于宪法而生的广电业者自行规定模式是否足够精确?长期以来很明显的是,公共广电正在自己的领域里进行立法者所为的事务,并形塑广电架构。据了解,这样的设计之存在,因其系考虑该规定架构必需要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以因应公共广电的不同任务与分工、并顾及社会上来自于不同立场的利益。

基于适用范围的广泛进行规定设计固然是这类法律并不明确化的原因,但立法者也很有可能摧毁该一宪法层次的规定。Wolfgang Schulz认为,接下来要讨论如果公共广电适用了立法者的立法,是否就是受到了政府的干预?尤其在德国,对公共广电而言,要进行这类自我检讨都必须基于他们自己决策的情况下。

与民营广电不同的是,公共广电因并未参与市场,考虑点也不会如民营业者聚焦于媒体活动的扩张以及竞争逐鹿大众市场方面,但这仅限于地面无线电视部份。当然如果可以的话,各州和公共广播机构也许不愿引进公共价值评估的三阶段测试,但这也就意味着政府无视德欧间这项国家补助协议所带来的新媒体服务作为一种商品的市场竞争效应。

在当前经济不景气与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之下,许多欧洲国家公共广电接受政府的补贴反而“骤增”,这其实是政府让出商业广告留给民营广电以求生存之所为,而不是因经济危机补贴确有增加,拿这样的补贴 “焉之是福还是祸”呢?

政府补贴的争议虽因金融海啸而被掩盖,然现在三阶段测验的引进所带给德国公共价值评估或者整个公共广电更重要的课题,可能更在于如何在公共广电投入新媒体服务领域的同时,能够平衡公共广电的未来发展策略并符合问责制之要求,尤其是在显而易见的是否投资过多新媒体项目而偏废了无线电视本业,这或许也是欧盟执委会在2009新通告中将公共广电的新媒体预算支出直接扣个上限10%帽子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