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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科学发展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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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开始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该规程首次以较完善的形式对税务稽查的案源分类和选案方法做了原则性规定,对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务稽查的工作职责从单纯的查补收入转向执法型稽查。面对以几何数量增长的纳税人、多元化经济主体和日趋复杂的经济环境,税务稽查选案工作需要在制度、手段和方法上全面更新升级,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完成新的工作任务。

一、目前选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源数据收集渠道单一。目前,日常选案所用的信息源主要是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申请审批等信息。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信息,如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发票开具认证等;另一类是税务机关的管理信息。选案所用的信息源主要是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该类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如何,完全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信用和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但不论申报数据的质量如何,选案都作为直接依据;同时,此类数据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体反映,比较笼统、概括。缺少记录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过程的、动态的数量或质量指标信息,以及外部社会信息,如千瓦时电量收入、产成品单耗等等,难以把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最真实的情况,对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有一定的影响。

(二)选案方法和技术手段滞后。从目前情况看,计算机选案程序缺乏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能力,最多也仅限于在纳税人报送资料之间进行逻辑关系上的判断,而不能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和相关历史信息,进行横向、纵向、定性、定量的分析和推理,选案数据的调用局限于一般性查阅和检索等简单化应用,而没有延伸到建立数据分析模型等综合性处理信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可以用税务登记中的某些信息作为条件检索纳税人,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案。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对选案分析有很大帮助,在该系统“预警清单”菜单有两种方式可实施选案。一是输入具体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可检索出相应的纳税人,然后分析系统提供的各类指标,确定是否作为稽查案源。此方法十分简单,但面对那么多纳税人到底应选择哪一个进行输入并没有科学的依据。二是选择税务机关、所属行业、税管员名称、纳税人类型、时间、指标类别、指标额度、指标名称等条件,检索出符合选定条件的纳税人,然后对选出的纳税人做进一步的分析。这种方法一次仅限一个指标类别中的一个指标,不能满足同时选择多个指标类别或一个指标类别中的多个指标,每次对按一个指标类别中的一个指标筛选出的诸多纳税人,要从中选取一些有稽查价值的案源,所要进行的分析工作量相当大,耗时较长,使得计算机在稽查选案方面的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选案协作缺乏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税收征管法设置了有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相互配合的条款,但其作用十分有限。例如,与银行的协调配合主要是针对有涉税违法嫌疑的特定纳税人。况且以上条款也仅限于稽查实施程序启动之后,与此相比,选案阶段的调查收集信息更是师出无名。“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的建立,本应丰富了稽查选案的信息来源,对稽查选案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实际工作中,只有稽查部门通过预警分析系统筛选案源,很难从其它渠道获得有价值的案源。因此,就稽查选案而言,所获取信息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尽管稽查选案人员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在所辖区域内扩展案源渠道,但这种没有法律和制度保障的自助行为所能取得的成果无疑是十分有限,不稳定且难以持久。

二、建立科学税务稽查选案机制的构法

(一)完善保障税务稽查选案体系相关的法律制度。《税收征管法》中原则性地提出了要建立协税护税网,但这一目标的实现仅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在税收基本法和相关部门以及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和交通、外汇管理、福利、商品检验等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法律责任。基于法律法规保障之下的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协作关系才是持久和稳定的。同时,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也要适时修改完善,从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和案源信息等方面,适应“四位一体”的工作需要,对选案工作提出更具体、更清楚的要求,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二)广泛收集纳税人的原始信息。税务稽查部门要建立稽查案源管理信息库,稽查案源管理信息库的数据应包括纳税信息和经营活动信息两大类。主要收录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货物流转、款项结算、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等基础数据资料。同时,积极开发信息比对、信息稽核征管软件,并逐步扩大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尽最大效能资源共享。

(三)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选案。要建立合理的计算机选案模式,积极利用预警分析系统等进行科学选案。依托分析、评估、监控、稽查“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应用预警分析系统,发挥该系统对稽查选案的筛选和分析作用,提高稽查选案的科学性。选案人员要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结合人工选案的特点把人工选案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依据网络系统储存的各类税务资料,通过计算机自动归集分类、分析对比、排列组合,有效地分析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运营情况,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众多纳税人中通过数据比对找出偷税疑点,列出异常、重大异常户的清单,选出最有可能的偷税者,作为重点稽查对象。

(四)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为扩大选案渠道,一是要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和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要统一稽查软件,加强信息交流,互通有无;二是要加强稽查与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的配合协作,特别要借助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提高稽查震慑作用,同时扩大选案渠道。

(五)加强纳税评估。一是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通过社会职能部门了解掌握其信用程度,并通过税务部门的检查,对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以此增强确定稽查对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开展纳税评估,及时收集分析地区纳税环境,加强日常对重点税种、重点行业的测试和调查,促进案头稽核工作的开展,避免盲目选案。三是通过税源监控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及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的信息;查看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等资料;同时通过相关单位(如银行等)提供的信息资料,针对企业具体情况测算分析,并且对税源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以保证稽查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推广和应用好分析性复核选案技术。全面了解各经济变量间的互动关系;选取会计科目进行同行业或内在关系的比较;比较本年各月或各季该项目的波动情况,分析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查明异常现象和波动原因,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现象。采取内查外调相结合办法,在掌握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到纳税企业中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将理论数据与实地调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就疑点问题与纳税人进行约谈、询问,从而准确确定稽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