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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阶段征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规避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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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信息主体的权益及其保障制度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征信业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然而我国的征信业仍有很多的问题,信用不良等状况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信息的利用过程,这些问题出现与相关的监督部门息息相关,其应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策略,以防止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并合理地规避风险

【关键词】征信领域权益保护比较研究

一、欧美国家个人信用信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经验

(一)针对隐私侵权的法律防范措施

1.限制个人敏感信息的采集或利用。具体设定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范围,杜绝超出范围的利用,很多相关组织的规定中都对一系列的个人信息的掌握和利用进行进行限制,并加强了对其的控制和法律制约。

2.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①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征信机构可以将个人信用信息告知给他人,此过程中必须保证以法律宗旨为前提;②任何人在进行信息使用时,必须根据要求规定和目的,在征得当事人的许可后,进行合理、合法的使用,坚决不能出现违背消费者意愿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3.使用者拥有选择搜集和发放信息的权利。国外的关于公平信用的相关法律中指出,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如信用授权、安全保护、买卖等),只有在消费者认可后,才能将其信息进行传播,并进行报告发送,其还规定消费者有权利对一些非出自本身意愿的信保对象和报告的要求进行拒绝,法律保护其自身意愿。(出自《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

(二)防止侵犯信用的对策

1.保证信用信息的可靠性。消费者的信息应符合其自身实际情况,保证其全面和充实性,防止违背原则(来自《数据保护法》―英国)。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多次超出一定期限范围(大于3个月)的发送报告是无效的,应在更新信息后进行(来自《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

2.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更正权。消费者充分享有异议权和更正权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中得到充分保障,征信机构应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电话,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免费电话能够正常使用。

(三)健全权利救济体系

1.民事责任制度。如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他人信息的搜集和传播,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名誉造成影响,同时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的,需负民事法律责任,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赔偿(出自《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欧盟)。

2.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责权,同时对信息控制人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规定。如将虚假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方或者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者判有期徒刑(通常1年以下)。―美国《诚实租借法》

二、当前我国征信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

(一)“一刀切”,未对不良信息做深入了解和分析

目前商业银行在业务审批、资质审查等环节要求客户必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并作为重要审核依据,但工作人员审核客户信用时完全按照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深入区分、认定违约行为的恶意程度,“一刀切”的做法致使部分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

(二)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很多金融组织没有将告知义务具体实施,像“一对一”等,这种现象的产生多数是消费者对相关知识认识不足造成的,并且很可能发生像贷款者没有关注利率变化而延迟了款项的归还这种在当时人没有意识到时信息性质发生变化的现象,使得信息质量下降,形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用信息上报准确完整及时有待提高

个人征信系统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主要方法是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搜集,当今社会中很多主体在对信息搜集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由于工作失误出现错误,其中最常见的是错误使用不同消费者的信息造成混乱,从而无法进行正确的判断和识别,使得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征信信息使用存在违规现象

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时,很多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和体系,造成滥用信用信息、违背准则等。

三、健全保护我国消费者在征信领域中权益的对策

(一)保持征信宣传教育的长期有效性

在国民教育制度中,融入相关的信用和金融理论,在每一个教育环节中,建立相关的信用理念,并深入掌握信息知识,将其融入到人们的生活细节中,针对宣传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从根本上将这种局部现象化解,提高人们对负面信用信息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其信誉水平,降低负面信息信用的产生数量。

(二)建立异议处理工作机制

相关部门应成立主动授权人员的要求处理体系,提高人民银行的批转异议职能,建立相关规定,扩大限制范围,提高操作的方便性和工作效率,防止延期处理和回答客户要求,将所有的使用者信息妥善保存,深入研究对备案情况,加强监督力度。一旦发现相关的银行等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对其批评和处罚,致力于解决因信用产生的矛盾,有效地制定相关解决措施,真正地为其服务,提高其能力水平。

(三)进行信用信息提示体系的构建

根据一些成功的案例,采纳其优点和方法,进行信用信息提示体系的构建,丰富交流方式,如网络、通信、书面等,定期提示客户进行相关款项的缴纳,避免客户忘记付款,同时仔细全面地记载负面信息记录,避免出现遗漏,如出现负面信息,应让客户对具体情况有所了解,从而进行解决。

(四)全面建设征信制度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信用矛盾,利用相关职能和信用准则进行对信息使用的控制和调整,将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使制度的各方面能力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应不断修正完善系统,更深地将展示功能体现在信用报告中,以代码转换为主要方法确定网络位置(如报送机构、贷款负责人组织等),以便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负相关责任,提高处理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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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祝宝良.2010年国内经济发展趋势分析和调控对策建议[J].中国中小企业,2010年01期.

[3]徐志全,李永强,尚东.我国牧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成就与差距[J].中国国情国力,2010年01期.

作者简介:刘怡婷(1986-),女,汉族,陕西乾县人,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助理经济师,本科,管理学学士,研究方向:征信理论与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