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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鼎系担保事件窥探当前银行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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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华鼎系所涉及的华鼎、创富、中担三家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华鼎系三家担保公司高达85亿的在保余额几乎席卷了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受波及的中小企业达到1200多家。按照行业人士的分析,华鼎系通过增资扩股、截留贷款资金等资金腾挪方式引发的危机,暴露了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和相关从业机构的担保功能出现“异化”,沦为套取银行资金工具。去年曾一度风光无限的民营担保公司,如今正面临各家银行的重新审视与定位。在北京,今年2月份以来,主要的国有银行,如工行、建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如民生银行和北京银行等,都已暂停了对民营担保公司新增贷款的审批;在广东,掀起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全面风险排查,银行在全面压缩与清理银担业务的同时,对其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全面质疑;在山东,多家银行收紧了对民营担保公司的授信额度,提高了准入门槛,这令民营担保公司措手不及,不少公司陷入“断粮”困境。

一、银行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在的风险

众所周知,担保行业是银行分散风险的有效补充,其本意是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为了降低风险,要求贷款人找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优良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以担保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担保模式曾是政策鼓励的担保方式,被认为是能够较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无硬通货担保障碍的良策。因此担保公司这几年发展迅速,许多民间资本也加入其中。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由于资本的逐利性、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商业担保不但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了整个交易系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借资金和投资获利易引发经营风险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往往盈利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就有可能抵销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为突破生存困境,担保机构往往在经营担保业务的同时,兼营投资业务,甚至违背担保宗旨,大肆拆借资金开展放贷业务。良好的投资回报,固然可以增加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但投资经营的失误,其后果是直接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年初爆发的华鼎系事件,就是担保公司以担保业务为幌子,截留客户的贷款资金,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利用担保平台为资金圈钱,使客户及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二)注册资本不实带来代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是采取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然后一般按2至5倍(财政部规定不超过10倍)的比例放大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基金之外的部分,银行凭借的是担保公司的信用。在这种操作模式下,注册资本和信用放大倍数就直接决定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级别。而目前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形态,并未明确要求全部或绝大部分应为货币资金,一些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实物出资夸大其担保能力,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没有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这些担保公司根本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从而影响其担保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此外,有些担保公司不惜利用其它较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代持股份,造成股东实力较强的假象,骗取银行合作。

此次华鼎系担保事件影响的金额如此巨大,其原因之一在于,在相关授信银行的眼中,华鼎、创富前几大股东均为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是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但有关人士根据华鼎系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把大量股份平价转让给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不入主华鼎系担保公司董事会、信托大股东股权被多次摊薄无异议等多种疑点进行推测,这些信托公司实际是帮陈奕标代持股份,并未真正入股。

(三)虚假及多套报表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一般都未经外部审计,其对外提供担保的业务信息很难准确掌握,而对其账外经营、转移利润等问题就更难以有效监控。有的担保机构设立动机不纯,希望获得牌照旨在日后获利。有的担保机构迫于收入压力,或风险滞后而产生的资金运营冲动,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方式,如华鼎系中华鼎、创富及中担担保公司,在股权结构上虽无关联关系,但其实际控制人同为陈奕标,陈奕标同时涉足融资、典当、放贷等业务,搞起多元化经营,其下属公司错综复杂,而财务报表信息未能反映担保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结果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带来风险隐患。

(四)担保客户资质参差引起第一还款来源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为拓展业务,部分担保机构并未对准入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责调查,看重的仅仅是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及反担保,往往造成担保客户“鱼龙混珠”,而部分资质差的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变现能力差、主营业务不突出,极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多、风险大,对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难以提供有效保障。一旦外部经济不景气,企业破产倒闭,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有限,则会造成银行的直接损失。如华鼎系担保公司在准入客户时,看重的往往是该客户能有多少资金“流入”担保公司,不注重客户具体实力,通过帮助客户调整财务报表、频繁资金交易流水等方式“夸大”销售收入“骗取”银行资金。由于2011年末以来经济持续下滑,企业破产倒闭,大量的担保代偿导致华鼎系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

(五)反担保或再担保无法落实

理论上说,担保机构为企业实行担保后,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将风险转嫁给贷款企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动产抵押、动产和收益权利质押,往往存在着评估、变现、产权争议等诸多风险,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同时,由于专业担保公司纷纷涌现,泥沙俱下,担保公司面临业务竞争时,往往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或放弃要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等方式来拉拢客户,一旦客户违约,则担保公司“血本无归”。此次华鼎系事件中担保公司资金断裂,而大量的反担保条件无法落实,华鼎系或最终将无法逃脱破产清算的命运。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

当前,发展中小企业业务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共识。因存在抵押物不足、资产积累不多等问题,中小企业一直是融资的弱者,而作为一个中介及具有一定实力保证人的担保公司,为银行与中小企业牵线搭桥,一方面为银行缓释部分融资风险,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饥渴,因此,虽然当前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但银行不能“一叶障目”,只要不断规范与完善担保公司的合作,同时加强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监管,相信银保关系终能拨云见日。

(一)把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关

在担保公司准入环节,银行须有严格的条件,将风险消灭在源头上。首先,银行要做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前的尽职调查,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优先选择成立时间长,具有一定规模,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作为准入对象。其次,严格控制担保的放大比例,由于银行方面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未能全面的评估,所以控制放大比例就尤为重要,如果比例过大,一旦出现损失,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银行。

(二)严格监控担保公司经营领域

目前各地金融办、金融局仅对担保公司准入环节核发金融执照,未进行过程监管,今后政府应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全方位监管,对于担保公司转移资本金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私自收取客户反担保金、介入房地产或证券市场、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限制倍数等涉及经营风险情况,要重点加大监控。同时,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多利用外部公共信息资源,了解各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加强与同业机构的交流,主动搜集相关信息;在与各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并适当加大对其故意隐瞒信息、不实披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发现不实披露并导致风险发生的,将相关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银行同业的黑名单,使其无法再进入担保行业经营等,增加其违约成本。

(三)授信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担保公司推荐的业务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来源,同时,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方便了一些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需求,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贷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仅仅依赖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并不能完全转嫁风险,而只能起到风险缓释作用,因此银行在叙做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项目时,应首先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评估,对借款人资格、身份真实性及还款来源进行独立审查。不可由于担保公司的存在而放松对业务本身的风险防控。

(四)尽量争取增加不足额抵押

在与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中,并非全部客户都无法提供押品,有部分客户仍可提供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为了能在获得相应比例保证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银行贷款保障程度,尽量争取多做追加担保形式的业务,少做纯担保业务,并且对于不足额的抵押品,如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都要将抵押权人设定为银行。通过在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增加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将银行可接受、可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均抵押予银行,在贷款出现不良需要代偿时,银行可在担保公司先行垫付不良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协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收,并将抵押物处置变现款项作为担保公司的补偿款。

(五)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

再担保是信用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总量的重要保障方式。面对高风险性的担保行业,仅有担保机构的存在,其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还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银行应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共同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风险分担机制,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

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就是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过程、程序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担保项目拓展,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实际风险进行判断,对担保组合进行分析等,信用评级不仅可以引导银行认识担保机构,把握担保风险,而且可以依据评级报告,决定是否与担保机构合作及合作的广度及深度。因此,银行要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作为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并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的参考依据。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经济学与商务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