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踌国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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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跨国犯罪是一个法律问题。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的惩治跨国犯罪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已经具备相当的基础,但跨国犯罪的国际局势依然严峻,这就需要不断反思,进一步完善、补充现行法律制度。

完善禁毒立法,预防和打击兼顾

随着刑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逐渐认同了预防犯罪是有效控制犯罪的根本之道,只有预防与打击兼顾,犯罪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完善禁毒立法亦是如此。以往的禁毒立法大多将精力放到打击以及惩罚犯罪上,今后还需要在预防犯罪方面加强立法努力。这种预防犯罪的立法努力,也正是产地改造计划,这一禁毒战略思考的具体战术延伸。具体来说,就是将产地改造计划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形式,以法律的手段来推行控制毒源、限制种植的目标。毕竟,众所周知,毒源地的改造是一个长期、艰苦、反复的过程,必须借助法律的平台,将控制毒源政策内化为对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预防犯罪的法律应该包括限制各方政治团体“以毒养政”、“以毒养军”的法律文件,推进毒源地政治民主化的法律文件,推进毒源地经济转型的法律文件,保障原来种植的农民今后生产生活的法律文件等等。同时这些法律文件应不仅包括国际层面的国际公约、区际层面的多边协定,还应该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此外,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既需要根据犯罪的发展新形势,增设新的罪名,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以免因立法不完备而放纵犯罪;也需要在具体刑罚制度上做出相应的改进,如鼓励自首,完善相关的减刑和假释制度;还需要司法程序的改革,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推行犯罪案件优先审判和简化犯罪审判程序等措施;更需要各国进一步加强对收益的洗钱活动的监管与治理,完善《银行保密法》、《洗钱控制法》、《受控物品法》等;最后需要各国整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具有综合性色彩的《禁毒法》,进而形成一个内容完备的禁毒法律体系。

注重对现有国际、国内禁毒法的落实

尽管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公约》等国际国内法律文件对犯罪的规定从罪名的设定、罪行的惩罚原则、国际合作形式等方面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惩治犯罪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但是法律条文与实际操作之间还存在着一定距离。因而,要使理想的条文转化为现实状态,就需要在法律的落实上多下功夫,严格遵守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不断接近惩治犯罪的理想状态。此外,各国在适用本国刑法惩治犯罪的过程中,还应遵照禁毒公约的精神,严惩犯罪,减少犯罪因素,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

依靠国际刑事法院直接惩治犯罪

20世纪以来,尽管国际禁毒立法发展迅速,但从其执行情况来看,主要还是借助于国内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普遍管辖原则的行使、引渡毒贩和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形式予以实现。由于国际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立法才能加以执行,因而导致权威性差、易受各国认识分歧的限制等等弊端。

尽管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仅仅规定了侵略罪等四种国际犯罪,没有将犯罪的管辖权归属于国际刑事法院。但是将跨国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呼声一直都没有停止。因此,要加强对跨国犯罪的打击,应进一步完善国际禁毒立法,逐步将跨国犯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即由国际刑事法院直接受理、审判,以避免国际刑法间接执行模式下诸如法律差异、管辖冲突、引渡庇护等问题,从而更有效地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