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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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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务派遣活动中出现的滥用问题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敏感的问题,全国总工会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呈现“非正常繁荣”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硬性,无法起到限制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劳务派遣滥用大大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务派遣纠纷的频发,深层次上还影响我国企业的产业升级以及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文对劳务派遣现状进行论述,并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劳务派遣;立法;准入

一、劳务派遣含义

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订立的,由派遣劳工方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粗在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人事外包(HR Outsourcing Managed Service)指企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将公司内部人事工作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事务性工作外包出去交给更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操作,从而达到降低企业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即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但托管人员仍隶属于委托企业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

我国正式的劳务派遣出现在80年代中期,慢慢出现了一些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中介机构。在此后几年时间里,劳动者派遣人数不断飙升,劳务派遣已然成为热门的行业。在2008年劳动法和实施条例公布后,劳务派遣业更是进入辉煌时期。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劳务派遣的人数之多,据全国总工会2011年初的调查,中国劳务派遣人数已超过6000万,而是这是官方数字,包括大量不具备资格的派遣企业,可能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又经过两年迅速的发展,到如今,应该又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了。

但我国实际情况是,劳务派遣绝大部分存在低端产业,而且劳务派遣大量滥用。劳务派遣之所以存在于低端产业,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减少成本与负担。在私营企业中,把劳动力成本降到最低;在国有企业中,利用被派遣劳动者保持已得利益者的最大利益。在低端产业中,劳务派遣几乎已经达到了泛滥的程度,同时出现的情况是派遣工与本企业员工同工不同酬,派遣员工的知情权被剥夺,异地缴纳社保的问题等等,还有一个就是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派遣工的职业发展被严重限制。

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对劳务派遣业放松规制,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劳务派遣制度,国际上是有越来越松的趋势.而如果们反而对劳务派遣加以严加规制,并不符合国际趋势。对此我并不认同,因为这一观点忽视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在世界发达经济国家,其合同形式是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严格限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所谓的对劳务派遣的放松,是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劳动关系基础上,进行适当放松。根据2001年的统计数字,日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占87%。而我国的合同形式是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劳动关系不稳定,并没有西方经济国家的放松的基础.

我认为派遣的土壤在我国远远未发育成熟,我认为派遣其实更适合于技术含量比较高的行业,面向高技术人才、稀缺人才。对于低端产业,派遣是不合适的,因为派遣具有人身性,具有特殊性,最可能的后果就是员工无发展。低端产业中,技术含量低,员工的需求量大,而且多为体力型劳动,适合这种产业的劳动者太多了,需求大于供给,这就导致了企业与员工的天然的不对等。再加上是劳务派遣,这无疑于雪上加霜,本来的不对等,再加上是非本企业的派遣员工,肯定存在压榨,这是一种自然规律,是法律无法调整的,也是法律抵挡不住的,出现的必然结果,法律肯定会被架空,出现法律虚无主义,有损法律的权威。同时,劳务派遣会消弭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对于行业、岗位没有现实操作的劳务派遣实践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人人自危,没有归属,没有依赖。

三、我国劳务派遣的完善

(一)完善劳务派遣的立法

劳务派遣的独特的特性导致不是所有的行业都适合这种工作方式的,所以需要法律进行界定和划分,否则,劳务派遣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现实中“临时性、辅、替代性”如何认定仍然缺乏实际的标准和范围。因此,应该从立法上明确劳动派遣的范围。

(二)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

《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且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这实际上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必须是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以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公营的劳务派遣机构。此外,对劳务派遣机构最低注册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做是对劳务派遣机构责任能力的要求。对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问题,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立法应明确在接受设立申请之时审查申请主体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符合即授予许可,从而逐步建立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市场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全国劳动派遣人员达6000万国企和机关是重灾区[N].经济观察报,2011,(2).

[2]黄程贯.德国劳工派遣关系之法律结构[J].政大法学评论,1998,(12).

[3]董保华.劳动关系非标准趋势下的劳动力派遣[J].中国劳动,2006,(3).

[4]常凯,李坤刚.必须严格规制劳动者派遣[J].中国劳动,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