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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兽首“拍卖搅局”看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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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佳士得拍卖会上,中国商人的种种表演,不仅十分幼稚,而且十分有害

法国佳士得公司公开拍卖中国圆明园兽首铜像,不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而中国文物商人蔡铭超“技术性搅局”竞得兽首铜像却不付款,使这场拍卖活动一波三折,法律后果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一边是声势浩大的追讨活动,一边则是言之凿凿的法律论证。究竟是应该相信法律工作者,还是应该相信普通中国民众?

这场本来应该由政府之间进行的较量,由于中法关系正处于特殊的敏感期,而变得多少有些错位。中国学者殚精竭虑,反复考证,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法,难以追讨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这既是一种非常有趣社会的现象,同时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

中国学者公开表态不支持中国政府和中国民间的立场,说明中国真正进入多元化时代。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适用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私法,来分析国家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显然是缘木求鱼。

笔者认为,探讨这一法律现象,我们不能陷入历史的窠臼之中,而应该从战略的高度,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撇开其中的民族感情和道义不谈,这一案件涉及的法律范围十分广泛。从战争法到文物保护法,从法国的国内法到中国的国内法,几乎涵盖国际法和中法两国的所有法律门类。但现在看来,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获得了法院的裁定,各项委托手续齐全,至少在这场拍卖活动中,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商人在法国佳士得拍卖会上,公开搅局,表面上充满着爱国热忱,但这种以欺骗或者耍赖方式表现出来的爱国行为,不能不令人摇头叹息。

说到底,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历史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不管其置于何地,也不管掌握在何人手中。只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那么,中国政府就有权提出追讨要求。中国文物的保管人应该依照中国的法律,及时归还中国文物。在国际上通过政府追讨行为,实现文物回归祖国的案例不胜枚举。中国政府从来都没有放弃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讨活动。此次中国圆明园的文物被拍卖,使中国政府了解到文物的下落,今后不管中国文物是通过拍卖的方式,还是通过赠与方式进行流转,都不会影响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经追讨中国文物的法律效果。在法国佳士得拍卖会上,中国商人的种种表演,不仅十分幼稚,而且十分有害。

必须承认,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在私有制国家,如果文物属于私人所有,那么,国家出于保护私人财产的考虑,会将天平偏向于文物收藏者一边;在公有制国家,如果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出于保护国家财产的考虑,司法机关会倾向于追缴个人手中的中国文物。

各国都有保护财产的法律制度,但是其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完全不同的。西方国家采用的是个人主义的立法观念,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中国采用的是国家主义的立法观念,倾向于保护国家财产。对于西方国家来说,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推定为属于个人所有;对于中国来说,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通通属于国家所有。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采用的是西方国家的财产保护观念,所以,不可避免地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这种立法观念上的不同,就使得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方面,很容易进入误区。

对于中国学者来说,保护国家财产是一种不需证明的思维定势;可是,对于西方学者来说,保护个人财产才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学者依照国际公约探讨中国文物回归的问题,试图用西方国家的法制观念来思考问题,但是,由于过于小心谨慎,以至于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彻底陷入到了西方国家设置的逻辑陷阱之中。

中国当前正在进行法律变革,可是,仔细分析中国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倾向,人们就会发现,其中有许多混乱的东西。为了加快立法速度,中国在立法过程中大量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对价值观念缺乏准确判断,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不自觉地把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带入到中国法律规范之中。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中国的法律价值观念无处不在、无微不至,西方的价值观念融入中国法律体系之中,就会存在潜在的矛盾和冲突。我国在制定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已经出现。只不过由于中国立法当局奉行“有比没有好”的思想,急于求成,结果导致许多法律规范所隐含的价值观念被掩盖起来,从而使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困难重重。

虽然拍卖事件引起中法两国民间极大的争论,但却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关注。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法学界仍然沉浸在学习西方法制观念的氛围之中,难以自拔,无法跳出历史的边界,重新思考中法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更没有把联合国的有关公约作为参照物,仔细分析其中所蕴含的深层次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关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行为的争论,充满着民族主义的情绪,使一些有识之士望而却步。

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从来都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规则问题,其中包含着浓厚的政治色彩和历史情绪。当然,我们需要中国学者的冷静观察和思考,但如果不能对历史文化传统准确把握,那么,貌似冷静和理智地观察,很可能变成一堆历史的笑料。

笔者的观点是,这根本不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如果从民法的角度进行思考,那么,一定会南辕北辙,不得要领。随着中法两国关系的逐渐回暖,特别是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将会逐渐地物归原主。中国那段屈辱的历史,将会在中国灿烂辉煌的当代文明照耀下,变成记忆中的阴影。

法律需要冷静,历史需要清醒。任何法律都是对当下社会关系的调整,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我们在分析这一事件的时候,其实是在用现在的眼光来审视历史,是在用过去的法律,评判正如在发生着的法律事件。这是人类思考不可回避的历史局限,也是我们在前进的过程中,需要时刻警惕的历史陷阱。惟有尊重历史而不屈从,尊重法律而不盲从,才应该成为所有学术研究工作者的座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