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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转型时期金融类职务犯罪现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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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立足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当前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下,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金融业,更应该把惩治和预防金融类职务犯罪摆在突出的位置。文章通过分析深圳经济转型时期金融类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及其原因,提出了一些预防对策措施。

关键词:金融;职务犯罪

近年来,深圳市经济呈现出效益好、速度较快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深圳的金融事业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同时金融行业也将不可避免地被置于各种经济利益之中,加之目前金融领域的法制、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就会极易造成金融机构的领导和职工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经济犯罪和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从而产生职务犯罪。因此,当前在经济转型时期下充分做好预防金融类职务犯罪工作,对于稳定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业健康发展,乃至维护深圳市金融和经济安全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一、金融类职务犯罪的特点

目前,金融类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种类来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职务犯罪居高不下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情况表明,职务犯罪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尤其在金融机构职务犯罪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贪利型职务犯罪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涉案金额巨大,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正常的秩序,给国家财产造成大量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危害性严重。

(二)从犯罪主体来看,呈现多元化、广泛化、辐射化

过去犯罪大都是单线联系,秘密进行,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金融类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从以往单一犯罪发展到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群体犯罪,致使窝案串案逐渐增多,并逐步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热点领域、重点岗位辐射,甚至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说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从犯罪手段来看,呈现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

随着金融、股票、证券行业以及高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由传统的涂改单据、做假账逐渐向技术型、智能型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截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使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专业性。

(四)从犯罪心理来看,犯罪分子带有极大的冒险性、贪婪性、疯狂性

一是不择手段,肆意掠夺,贪婪成性。犯罪分子一改过去那种受贿时半推半就,贪污时提心吊胆的常态,变为现在能拿则拿,能要就要,能捞就捞,甚至公开索要,其贪婪程度令人惊讶。二是顶风作案,肆无忌惮。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大批金融类职务犯罪特大案件,应当说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撼,但仍有少数犯罪分子置若罔闻,怀有侥幸心理,顶风作案,频繁作案。三是胆大妄为,铤而走险。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犯罪分子的动机不再是生活所需,而是将犯罪所得用于挥霍和营利,一些犯罪分子存在“做就做大的”心理,一次性攫取巨额钱财或携款潜逃。

二、金融类职务犯罪的原因

金融类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形态一样都不是由单一因素或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主、客观综合因素作用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松学习、忽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

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金钱的诱惑力更为直接和强烈。当前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忙于事务性的工作而忽视了自我学习和教育,特别是在金钱的诱惑下,一些人的价值观念发生重大变化,金钱万能、拜金主义、享乐至上成为这些人心目中理所当然的价值观,许多人放弃了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更有甚者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变成谋私的资本,利用职务之变,置金融法律、法规、规章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

(二)金融法制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刑法关于惩治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为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不得不承认,在实践中,它还缺乏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和存在不完善之处,容易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滋生犯罪。另外金融执行力度不够,又是金融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案不报。有些金融案发单位不及时报案,或压案不报,或仅作内部处理,这些在客观上助长了不法分子作案的侥幸心理;二是金融犯罪案件降格处理。目前,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多是采取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理,在有些单位,这种执法不严的情况相当严重。尤其对金融单位一些领导干部查处不力,在对金融职务犯罪的定性和量刑方面,存在量刑过低、打击不力的问题;三是金融犯罪案件难以追究责任。由于有些案件性质复杂,法律规定不明确,违规与犯罪责任难以分清,及时准确地依法追究犯罪有一定难度。

(三)金融管理秩序混乱、监督乏力为金融职务犯罪提供有机可乘

目前一些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漏洞和薄弱环节,由于管理上的失职,金融违规案件不断上升,使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引发大案、要案。特别是近几年,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许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更新金融业务手段,普遍配备计算机,但相应的业务、计算机管理措施却未能及时配套,便出现了利用为公争揽新业务送收好处,利用计算机虚存实取、套取现金的职务犯罪。还有一些金融机构为了缓解业务人员不足而安排一些金融职员身兼数职,或允许相互替代。这给一些内部犯罪分子利用职务职权侵吞金融资产提供了便利。监督乏力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监督制度不落实,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从局部利益出发,欺上瞒下,违规越权经营,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只注重业务拓展,忽视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管理,监督防范功能较薄弱,案件因此而发;有的制度检查不够到位,监督检查的方式比较原始且流于形式,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没有起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的作用。

(四)金融单位选人用人把关不严造成国有财产被侵吞

随着国内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一些金融机构急于扩展业务的需要,在思想上把关不严,重业务能力、轻政治素质,使个别思想品德差、业务素质低的人先后具有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造成国有财产被侵吞。

三、预防金融类职务犯罪的对策

金融类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高级形式,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毒瘤,它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经济转型时期,如何更有效的防范金融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已成为当前最为关注的问题。而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同时又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它不是一个部门所能为的,因此,有效的防范对策措施应着重抓好以下方面:

(一)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素质

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必须在金融领域里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从理论、实践上反复强调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家庭、子女和个人造成的危害,使他们认清违法犯罪的耻辱,不断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从而确立自我约束机制,做到警钟长鸣,自觉遵纪守法,无私奉献,真正做到防微杜渐,筑起坚实的思想道德防线,达到不想和不愿违法犯罪,把金融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着重加强对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实践证明,凡是廉洁自律、模范带头作用好的领导班子,都能带出一支好的职工队伍。因此,要不断结合实际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通过对人心有震撼力的警示教育和抓日常中的和风细雨式的思想工作,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提高金融队伍整体素质。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

法治是有效防范金融职务犯罪、确保金融业务合规运行的根本保障,但是专门针对金融领域的立法,大部分还是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威慑力比较弱。鉴于我国国情,我们应该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各级领导,特别是政法、金融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打击金融职务犯罪工作,加大财力投入,加强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专门机关的打击犯罪能力。当前,针对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特别需要出台金融监管法、消费信贷法以及修订与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规章等,只有从法律上保证犯罪风险和成本远远大于其既得的和期望的可得利益,才能使犯罪分子真正无利可图,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而是自觉守法,从而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目的。

(三)强化内部管理与监督,严格规范从业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抓好基层金融部门内部管理与监督是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工作的基础。各级金融机构应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案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漏洞,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严格各个业务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规范运作程序,加强对重要岗位、要害部位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把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网络,以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整体作用。特别是领导机关要改进作风,定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增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对发现漏洞不及时堵塞导致重大案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上级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预防风险控制机制,增强预防金融职务犯罪能力

当前,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关键就是要坚持制度先行,以各种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来严防监控盲区。而事实上,大部分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内控细则都很健全,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制度“写在纸上、停留在墙上”,工作人员熟视无睹,对很多内容根本没有认真学习更谈不上贯彻执行。从金融行业的多数案件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是起因于一些单位只注重业务拓展和业绩,忽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不严,内控形同虚设,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薄弱。因此,这里所谓的“建立健全”,实质就是要遵守规章制度,做到有章要循,违规必究,尤其对各分支机构管理层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风险承受能力和职务犯罪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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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松.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作者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