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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德与中英商约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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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赫德在1902年中英商约特别是裁厘加税条款谈判中起重要作用。他提出了要谨慎、裁厘加税要认真计算、保证中国原有财政进项等等指导性意见。在他的指示下,海关人员直接参与了条款的拟定和谈判。另外,赫德的“子口税论”对遏制英国代表的野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02年中英商约的侵略性和不平等性是不争的事实,毕竟赫德是站在英国等殖民者的立场上。

[关键词]赫德;1902年中英商约;谈判

[作者简介]谢振治,玉林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广西玉林537000

[中图分类号]K25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6―0116―04

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英国人,自1863年到1908年担任近代中国海关第二任总税务司。期间,他参与晚清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外事务长达40多年,活动频繁。

《辛丑和约》第11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其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根据这个条款,英、美、日、德等列强先后派代表来华,准备与清政府谈判修订商约。而清政府为了筹措巨额赔款,从1898年开始,就提出要和列强修订商约,增加过低的关税以解困局,庚子赔款更把清政府逼到崩溃的边缘。《辛丑和约》签订后,清政府与列强开始了商约谈判。其中,中英之间的谈判最早。英国派马凯(Jrues L Mackay)为代表。清政府派盛宣怀、吕海寰为代表,并责令他们就近与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共同商议。经过几个月的谈判,最后于1902年9月5日签订了《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简称为1902年中英商约。该条约有16款,其中以裁厘加税为核心的第8款最为重要,所占篇幅也最大。厘金、关税与海关联系紧密,因此外务部令赫德和盛宣怀共同筹议裁厘加税事宜,并派海关造册处税务司戴乐尔(F・E・Taylor)和江汉总税务司贺壁理(A・E・Hippisley)协助盛宣怀,后来海关副总税务司裴式凯(Robert E Bredon)也参与谈判。这样,赫德就在1902年中英商约谈判中起重要作用。赫德知道英国派代表来华修约的情况后,就于1901年10月9日上了一份节略给清政府:“修改税则一层已定有切实值百抽五之新章,可否按某人条陈,乘机推广,收至值百抽十五或二十地步,全视内地厘卡可否裁撤为断,若能裁撤。亦须预计增收之税收,能否足抵已撤之厘金。此举万勿轻忽,各省厘卡年征之确数与开支,及开支而不报销者,均无确案可凭。”赫德的这份节略成为日后中方谈判的指导思想。

但是马凯递交盛宣怀的24款修约草案中,只有第9款“出口货如丝、茶两种,其税宜减”、第10款“由此内地运至彼内地货物宜免税”、第19款“通商口岸指定何处须免厘之处”。3款提到免税免厘,但根本没有涉及修改进口税则的问题。赫德针对马凯递交的修约内容提出意见:“如修改税则未经提及。实系现时急需,不应缓办。况以上系彼面所索者,中国谅必亦有要求。应以我所与者易我所求,不必先偏重彼面,随请随允。此次修约,彼此并无假权势相强之处,反系和衷熟商之举,以期求益防损。永远相安。”由此可见,赫德认为这次中英商约谈判是平等的,中方也可以提出修约的要求。1902年2月4日,盛宣怀就按照赫德的意见表示:“在修约全部完成以前,中国不能肯定地接受任何条款,因为中国还有某些关于修约的建议拟即提出。”

张之洞在得知马凯的修约要求后表示:“值此时局,出口丝茶税必须减,土货出口税万不可加,我内地厘金自行设法轻减裁并,厘金可减不可免,须得给各省留下一定自主之权,产地之厘不能免、土货内地往来无关出口销外洋者不能免、地方所有州县绅董所抽不能免、将来中国行印花税、物业税不能阻。”张之洞还表示:“应免之厘应以增加进口税做补充,加税之数必足与免厘相抵,厘金外销之数必须算人。”张之洞还认为:谈判要求加税时,“至多只可抽十五,万不宜多加,多加则彼不准我留种种捐款矣。今日与其多加洋税适为自缚之茧,不如少加洋税留我自筹之地,而减于抽十五亦未尝不可,果使洋人不夺我筹款之权,即加税不敷免厘之数,似亦无难”。与此同时,针对马凯免厘的修约要求,刘坤一提出:“凡关厘务各款,万不可再与商议,若厘被侵损,彼已如愿而偿,再商加税,即万不能成……为今之计,惟有先议加税。”

张之洞、刘坤一的上述看法代表了大多数地方督抚的意见。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赞成整顿厘金,降低出口税,增加出口税。但是又反对全免厘金,因为厘金归地方管辖,自收自支,如果全免,地方用款拨补之权全操于户部,削弱了地方的财权。另外,他们也担心,如果全免厘金,洋商深入内地,尽夺华商之利,尽夺百姓生计,中国商务永无生机矣。

赫德清楚地方督抚的这些想法和担忧,在是否裁撤厘金、如何裁撤厘金、用什么东西来替代才能弥补清朝廷和各省政府的损失等问题上。他认为:“其首先紧要关键,即在所允加征者能否足抵所许裁免之数,而所许裁免者不得不查明有何出项在内……事关国家度支,万不得毫有含混……若现在卒行定约裁免,日后自无可弥补之策。裁免厘金。固系好事,然若因此致各省度支缺乏,乘隙乱起,则有害贸易,较厘金为尤甚。”基于以上考虑,赫德总结说:“若无实在把握,则现在可靠之进款,虽非尽善之法,然亦不便弃而他求。”

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裁厘加税这个1902年中英商约谈判的重大问题上,张之洞、刘坤一等地方督抚偏重于裁厘加税对地方财权的影响,而赫德则偏重于从总体上考虑裁厘加税对清政府的影响。无论是从清政府的角度来思考,还是从各省政府的角度来分析,他们都觉得要慎重对待裁厘加税,以确保现有利益,在慎重对待裁厘加税这点上,他们是一致的。

在这种总体认识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中方开始为裁厘加税的谈判做准备。戴乐尔草拟了一份裁厘加税的节略给盛宣怀,提出:“进口洋货每值百两征税十五两,厘金一律裁撤后,土货自彼通商口岸运至此通商口岸,每值百两征税十两”。这样,“每年可多征一千八百九十六万九十三百五两”,“果能照此征收,新关每年多得之税,足敷新约(辛丑和约)增赔之款一千八百万两”。

根据戴乐尔的节略,盛宣怀在与马凯谈判时提出加进口税至值百抽十五,马凯表示不能接受。参加谈判的海关副总税务司裴式凯出面调停,他提议将进口税加至值百抽十二五,再将出口税估价后加至值百抽七五。盛宣怀在给外务部的电文里说:“按裴所拟办法,每年洋货进口加税多收一千三百五十万两,土货出口加税多收七百四十五万,土货此口运至彼口及复进口多收二百九十万,常关多收民船加税约一百万,扣除原收进出子口税七十八万,每年约共多收二千四百万。以之抵补报部行、坐各项厘金一千七百万,尚多七百万。”而且,“厘

金全撤,商民如释重负”。这样,盛宣怀接受裴式凯拟定的方案,在谈判中向马凯提出,如果英方答应出口税值百抽七五、进口税值百抽十二五,并同意中国有权对专销内地土货在销场处征税,那么中国“将各省厘捐局卡全行裁撤”。

在谈判过程中,马凯提出只能增加进口税一倍即值百抽十。裴式凯致函赫德说:“马凯现在索性再减为一倍,这简直是欺骗了。我对马凯说,本来中国方面提出增税两倍,现要改为只增一倍,盛宣怀是没有办法提出来的,而且中国方面因此每年要另行设法取得直接税五百万两,这样他们更不会考虑完全裁厘了。”马凯最终同意讨论中方提出的加税一倍半的建议。随着谈判的深入,盛宣怀表示:裁撤所有厘卡,不包括盐和鸦片的厘卡。马凯坚决反对保留这些厘卡。裴式凯又进行说和,他把情况告诉赫德:“我对马凯说:不能期望中国方面马上裁撤所有盐和鸦片的厘卡,这样会把中国财政体系中两个重要因素都搞乱了……我向马凯建议有条件地同意暂时保留这些厘卡。”

同时,本来担心地方财权被削弱的督抚们接连上奏,反对盛宣怀向马凯许诺的“将各省厘捐局卡全行裁撤”、“一切厘捐概行裁除”等内容。张之洞主张:“过境厘全免,进口税不必多加,而坚留产地税及地方、营业、印花各税,利害方族相抵。”外务部接纳了他的建议,要求盛宣怀提出:“过境厘金全免而于产地销场酌量加收统捐一次,即畅行无阻”,谈判加税时,“必加数足抵免数方可定议”。盛宣怀把这些告诉了马凯。

面对这种情况,马凯表示:“不容许盛宣怀采取这种态度,现在双方并不是在对等的地位上进行谈判,和约内已经规定了准许中国议和的条件,中国只能谈判各国认为必需改善的商务问题,而各国并没有答应中国互相修约的义务。”当双方围绕裁厘加税进一步谈判期间,马凯提出:“除非照我原来提出的意见进行改革,并在通商口岸权利、内地居住、内港行轮和矿务铁路章程等问题上令我满意,我对于任何加税的建议都不能考虑。”他还带有威胁性地提出,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那时英国只有坚持严格执行天津条约第二十八款的规定了”。即要求中国“公布货物在内地应纳税银实数以及路上经过厘卡的清单,并对领有子口税单的货物一律免征任何内地税捐”。至此,我们能看清马凯为什么在递交盛宣怀的24款修约草案中只字不提加税了,无非是想让中方提出,马凯可以据此要挟其他更多的权益,如上面提到的:通商口岸权利、内地居住、内港行轮和矿务铁路章程等。他提出天津条约第二十八款,无非也是为加重谈判的砝码,使谈判有利于己方。

中方马上进行了批驳。1902年6月27日,盛宣怀照会马凯,提出中国对子口税的认识是:“进口洋货和出洋土货完纳子口税并领有子口税单后免除其他内地税捐的范围,只限于由进口口岸至到达地或由采购地至出口口岸之间……总之,子口税单伴随货物期间,该货可以免纳当地税捐,但土货领取税单以前,洋货缴销税单以后,有关货物就必须照纳当地一切应纳税捐。”更有力地批驳是英国政府对于天津条约第28款的解释。这是赫德在《子口税论》节略中提到的,他引用了当时(1858年)英国外交大臣克莱雷顿和驻华公使阿礼国对英国商界的答复。克莱雷顿说:“政府认为:洋货进入流通和消费过程以后,以及土货在洋商采购以前,中国可以在口岸或内地征收任何税捐。法律上并没有不许这样做的规定。”阿礼国说:“不论在口岸或内地,货物一离洋商之手,就要同中国货物一样照完中国当局征收的任何税捐,这是英国政府对于各该条款的正式解释。”盛宣怀的照会,特别是赫德引述的英国政府的解释。有力地粉碎了马凯妄图威胁中国无条件屈服,达到其既谋取更多权益,又裁撤厘金且少加关税甚至不加关税的险恶目的。这样,马凯不得不有所让步,谈妥了以裁厘加税为核心的1902年中英商约第8款。 结合张之洞的观点,分析一下议定的第8款裁厘加税的内容。第一,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外,再加一额外税,照和约所定之税加一倍半之数”,出口税应“族征值百抽五外,可于出口时加抽出口正税之一半”。这样,进口税就是12.5%。出口税为7.5%。张之洞原来担心加税不能抵免厘之数,认为“裴税司所言加增之数,殊未可据”。到后来,他则认为“加税之数于报部名为厘金者实已相抵补有余”,并承认“按副税务司裴式楷所开加税清单,系照海关贸易册所开货本核算,确有依据,并非凭空约估”。第二,某些内容符合张之洞的要求。第8款第3节规定:“现在所有之常关,无论在通商口岸、沿海沿江及内地水道、陆路与边界,均可仍旧存留,均可添设”。“土货在于内地,由此处运彼处,自产处起运到内地第一常关,应照海关税则征收出口时的加税。”第4节规定:“洋药(鸦片)现在并征之税厘仍照现行各约章所载办理。”第5节规定:“中国可在各省水陆边界要隘仍留旧设之土药税。”第6节规定,盐厘名目改为盐税后,“可按现征之厘金数目及别项征捐,加入课税之内”。第8节规定,中国可“任便向不出洋之土货征抽一销场税。凡民船运至通商口岸之土货将在本地销售者,无论货主是何国之人,只应报明常关,以便征抽销场税”。销场税“任由中国自定,视货物种类斟酌。即视该货物若系民生日用所必需者则可减抽,若非民生日用所必需及仅富贵家所有贵重之物,即可加抽”。这些规定,如保留常关、土药、盐课以及允征销场税等项,实现了张之洞“保我内地理财之权”的愿望,达到了张之洞在谈判开始时提出的大部分要求,1902年8月27日,张之洞在致京鹿尚书的电文中更明确指出:“英约坚持苦争,已到尽头处。战后之约如此结束,实非易易。然综计全约,在我尚不吃亏”。满意之状溢于言表!另外也基本上满足赫德提出的裁厘加税的条件。

随着谈判的进行,马凯提出的增开商埠的要求也被纳入裁厘加税条款一并讨论。谈判开始时,马凯要照天津、江宁条约已开之通商各处之例,将直隶之北京,湖南之常德、长沙,四川之成都、叙州,云南之云南府,安徽之安庆,江西之湖口,广东之惠州、江门10处开作通商口岸。

针对马凯的这一要求,赫德就提出:“与其由议约而开通商口岸,不若自开之商埠可留自主之权。”盛宣怀按赫德的意见向马凯提出,马凯询问如何自开。后来由赫德拟定了自开口岸的4项章程。大体意思是:“凡船进出起下货物、报关遵验、纳税领单一切事宜,均照通商口岸新关一律办理,洋商租界船只泊界、均由地方官自定。各国商民同住一总租界,其界内各事应由地方官督同商会董事料理。其修筑码头、街道及巡街各事宜,均由地方官自行办理,俾不失自主之权。”通过艰难的谈判,最后达成:“照江宁、天津条约办理,将湖南之长沙,四川之万县,安徽之安庆,广东之惠州、江门开为通商口岸。”但规定“凡各国人在各通商口岸居住者,须遵守该处工部局及巡捕章程,与居住各该处之华民无异。非得华官允准不能在该通商口岸之界内自设工部局及巡捕。”另外还规定,“如裁厘加税不实行的话,这些口岸――除江门外,英国不得索开”。至此,裁厘加税条款基本定议。

如果1902年中英商约的裁厘加税条款能够实施的话,将在客观上给赫德把持下的中国海关带来更大的权力。第一,条约将清政府的大部分财政收入集中于英国控制下的中国海关。第二,英国控制下的中国海关控制了中国中央与地方的资金流通。条约第八款的附件中有一规定,因加税是为了抵补此款所载应裁各项百货厘捐,而原各省所收各项厘金款内,“以拨还息借洋款为一宗,拨解京协各饷又为一宗,其余留供本省度支”。所以,加税所得的银款,除了一部分可拨给户部以还现在洋债按押本息外,其余应拨还各省,不得挪为他用。关于如何实现这一步骤,则是将应由各省拨解户部的银款,“即留存海关,听候各省抵解。所应解之项由海关径解”,“其余应拨各省的则听候各省拨用”。这样,中央与地方的资金流通就受控于海关了。第三,英国控制下的中国海关成为全国财政的监督。条约规定,“由各省督抚自行在海关人员中选定一人或数人,商明总税务司,由该督抚派充各省监察常关、销场税、盐务、土药征收事宜,该员等须实力监察,如有不合例之需索留难,一经监督之员禀报,该省督抚即行将弊端除去”。由各督抚在海关中挑选人员,商明总税务司,来监督常关、销场税、盐税、土药税等。这样,使海关成为中国财政的监督。赫德领导下的中国海关,权力将再次膨胀。而中国政府也因此不得不越来越依赖由赫德掌管的海关了,英国加强了在中国海关的优势地位。

总之,赫德一直参与1902年中英商约特别是裁厘加税条款的谈判,提出了要谨慎、裁厘加税要认真计算、保证中国原有财政进项等等指导性意见。在他的指示下,贺壁理、戴乐尔和裴式凯等海关人员直接参与了条款的拟定和谈判。另外,赫德的“子口税论”对遏制英国代表的野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这(裁厘加税)整个方案中,外国(英国)对中国财政权和行政权非分干涉的气味太浓厚了。1902年中英商约的侵略性和不平等性是不争的事实,毕竟,赫德是站在英国殖民者的立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