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七儿女上法庭争遗产 依老人生前意愿判决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七儿女上法庭争遗产 依老人生前意愿判决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陈某系某市电业局的一名退休职工,共生育三个子女,陈红、陈山名和陈二红。2005年6月份,因市电业局房改售房,陈某以6429元的价格购买了面积为52.5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2006年6月26日,陈某经人介绍,与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徐秀秀生育卢大、卢二、卢三、卢四四个子女。

2007年8月28日,陈某立下遗嘱,要将面积为52.5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留给陈二红所有。因本人年老需要徐某专人护理,陈某愿意将留给陈二红的住房面积中的15平方米折价给徐某做养老用。有关该房的拆迁补偿或回迁集资房均由陈二红享有和支付。如徐某未尽到对陈某的护理伺候照料义务或出走,陈二红可拒付该房15平方米的折价款。该遗嘱于当日在许昌市某公证处由两名公证人员办理,其中一名代为书写遗嘱,并当场拍摄了陈某在遗嘱上签字、按指印的照片。2010年3月,陈某因病去世。

2010年4月16日,徐某与陈某的儿子陈山名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陈山名与陈二红每人自愿从房产和抚恤金中拿出15000元交给徐某(30000元实际均由陈山名支付)作为对徐某的生活帮助。徐某接受此养老款之后,放弃对其夫陈某的遗产继承权。陈某死后,该套房产及房产证由陈山名占有和控制。2012年1月,徐某因病去世。

因诉争房产的问题,陈红、陈二红、卢大、卢二、卢三、卢四6人将陈山名告到了区法院。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于2007年办理的公证赠与合同系其最后处分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可以认定陈某已经以实际行动对其所立遗嘱进行了变更,该公证赠与合同处分房产的效力应予确定。依据该公证赠与合同,该套房产应归陈二红所有,在陈某百年之后,陈二红应以货币方式支付徐某该房15平方米的折价款。陈山名辩称的该套房产属于其本人所有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陈山名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该套住房的房产证交付陈二红,并将该房屋腾出交付给陈二红;陈二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陈山名上述房屋二分之一的价款(房屋价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驳回其他原告陈红、卢大、卢二、卢三、卢四的诉讼请求。陈山名、陈红不服该判决,上诉到许昌中院。

许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产是许昌市电业局将单位房售给陈某个人的房改房,出售对象具有特定性且带有福利性质,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某,是陈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作为所有权人将本案房产以遗嘱形式赠与其女儿陈二红和妻子徐某并经过公证的行为是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该行为的效力应予认定。2010年4月16日,徐某以协议形式又将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陈山名,上诉人陈山名在支付徐某30000元后即享有本案诉争房产一半价值的权利,上诉人诉称陈山名为该房产所有权人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