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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破产的模式选择及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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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2007年新施行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显然是不合理的。就当前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模式选择制度构建提出若干个人构想。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必要性;模式;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58-02

“破产”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的法律程序。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其将破产的主体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笔者认为,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而排除自然人破产的制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现状,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以期能对我国《破产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1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1 是市场主体平等原则的需要

“主体平等是私法的基本精神,其根源于市民社会之土壤中。没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就不可能产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因而身份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标志,也是私法的基本精神。破产法既然是私法,也应当体现主体平等的精神”。可以看出,主体地位的平等在破产法中是有要求的,即所有民事主体在破产能力的享有以及破产程序的适用上一律平等。然而在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有破产制度作为后盾和保障,在市场经营中可以放开手脚。相反的,自然人则因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而在经济活动中畏首畏尾。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采取的不平等的对待方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需要

破产制度的产生首先源于债权人公平分配要求的满足,此可谓破产立法的首要目的。而就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规定,既然自然人是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那么对于自然人债权债务的纠纷问题,就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根据与债权人关系的亲疏或个人好恶有选择的将有限的财产优先偿还给部分债权人。二是部分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优先受偿。三是债务人直接对抗偿债请求,使债权人即使获得了法律强制措施的支持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的三种情况都造成了同一顺序债权人的不公平受偿。而一旦建立了自然人破产制度,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就将按比例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从而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的实现。1.3 是加强国际交往,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当前世界上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绝大多数都是承认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的。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上,各国立法也由属地主义逐渐趋向普及主义。在其他国家有自然人破产制度而我国不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情况下,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尴尬的问题:其一,我国公民在国外受破产宣告的域内效力如何?其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是否可以宣告破产?这些问题在当前的形式下是很难解决的,但一旦我国建立了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同时,我国加入WTO的事实也要求国内法律制度必须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2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模式选择

2.1 现有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模式介绍

(1)商人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而不能适用于非商人的立法原则。商人破产主义起源于中世纪晚期意大利的商事破产制度,1807年《拿破伦民法典》正式予以采用。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均采用此立法体例。

(2)一般破产主义。

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可以适用于包括商人在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债务人的破产能力不因其为商人意义上的自然人或一般意义上自然人而有所不同。英国、德国的破产法最先采纳了一般破产主义,现已推广普及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成为目前世界破产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

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一般破产主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2.2 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的角度分析两种模式

(1)我国不能采用商人破产主义模式。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商人可能成为破产者之外,消费者也可能因租赁、借贷、分期付款等原因而面临破产的境况。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商品经济程度日益增加。近年来更是采取了一系列拉动内需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为社会消费者提供信贷业务。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两面的,该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导致了个人或家庭到期无能力还债情况的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只局限于商人就明显不能满足需要了。

(2)我国应该采用一般破产主义模式。

一般破产主义是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已推广普及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我国,随着个人信用记录制度的飞速发展,一般破产主义模式下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所需要的条件也逐渐成熟,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具有了现实的可操作性。200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2006年1月,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正式运行,已收录的自然人个人信用信息已达3.4亿人。这些制度为自然人的个人资信状况提供了重要参考,更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

3 我国自然人破产应建立的主要制度

3.1 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是指破产的自然人所有的、不受破产程序分配的财产。要建立自由财产制度,首先要明确自由财产应包括哪些财产?笔者认为,借鉴目前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应该包括以下财产:(1)破产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必需品。如基本的生活资料如住房、衣物、家具等应列为自由财产。(2)具有特殊精神价值的较贵重物品或对破产人及其家庭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如结婚戒指、具有纪念意义的礼物等应列为自有财产。(3)对于特殊职业者,与其职业不可分离的工具。如建筑设计师的电脑、摄影师的摄影机等,应归入自由财产的范围。(4)因与破产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所获得的财产。如债务人的赔偿金、抚恤金、保险金、救济金、养老金等,应列为自由财产。

3.2 许可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免除破产人不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的继续清偿责任。免责制度在当前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一是当然免责,二是许可免责。当然免责制度是指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自动获得免责。许可免责是指应由债务人提出免责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免责。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许可免责的立法体例。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健全,法律意识相对还比较淡薄。在这样的状况下,许可免责制度可以防止债务人为了逃脱债务,滥用破产程序恶意免责,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建立许可免责制度应明确免责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确定免责的条件。如英国破产法规定了两个免责必要条件:一是破产人必须是诚实的债务人,二是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已经清偿了50%以上的债务;日本破产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免责的禁止条件。我国也可以采用这样的方法,既规定必要条件也规定禁止条件。必要条件可以采用概括的方法,禁止条件可以采用列举的方法。

除了免责的条件以外,还应该规定免责的例外、免责的撤销和免责的效力等问题。

3.3 复权制度

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能够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段时间内解除破产人身份,而使其重新获得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同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目的是可以使其重新投入经济生活。

各国关于复权制度有三种立法例:当然复权主义、许可复权主义和混合复权主义。当然复权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具备法定的复权条件,其权利即刻回复。许可复权主义是指只有当破产人清偿了债务,或通过别的手段免除了所有债务之后,向法院请求恢复权利,法院经裁定允许其恢复权利。混合复权主义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免责的诚实债务人当然复权。二是对于未获得免责的破产人的权利应当在其破产后的一个确定的时间内恢复。这个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法院裁定。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初期应采用许可复权主义,以强调恶意破产的惩罚性,规范自然人破产行为。当然,随着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自然人信用制度的成熟,我国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转而采取混合复权主义以适应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促进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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