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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拘留“孝心老赖”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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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庆市又出了一件新鲜事,那就是巴南区法院向“孝心老赖”发出一纸拘留通知书。我说这事新鲜是因为它开全国之先河。

据媒体报道:巴南区南彭镇水竹村一彭姓男子,因连续几年拒绝向父母支付赡养费,被人称为“孝心老赖”。

笔者为巴南区法院司法拘留孝心老赖叫好,这是因为该院给“孝心老赖”打出的重拳,有利于道德的回归。“人之初,性本善”。“百善孝为先”。孝心是人性的一种体现。父母对儿女的爱,比山高,比海深。从感恩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为人子女者孝敬、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正因为如此,自古以来,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都把孝敬父母视为一种美德,一种好的传统,世代传承。可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孝心在一些为人子女者的心中被遗忘了,孝道在经济浪潮中被湮灭了。

笔者为之叫好,还因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敢为天下先的司法精神。在现实生活中,赡养纠纷时有发生,在有些人(包括一些司法人员)看来,这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即使调解,甚至法院判决,“孝心老赖”还是“孝心老赖”,对那些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人常常无法可施,不了了之。这一现象有损法律的威严,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巴南区人民法院敢开全国之先河,依法执法,用司法拘留与罚款的严厉手段,将判决书落到实处,这一做法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给那些不孝之子一个警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使“孝心老赖”改弦易辙,使社会形成一种孝道之风。

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讲的“义务”,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包括提供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扶助,是人们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进一步确定了此义务的内涵,即“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彭姓父母不怕家丑外扬,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用法律维护自已的权益,将不孝之子告上法庭的果敢行为也令人称赞。

但愿天下父母都像彭姓父母那样,心有法律意识,心存法制观念,勇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愿我们的人民法院,都像巴南区人民法院那样,为整治“孝心老赖”敢于出法律的重拳,给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条件,使人间充满真情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