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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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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施工项目的每一项工作实质上都是在围绕合同内容进行,提高全员合同意识,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能力,扎实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才能为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提供强大推力,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赢得更多利益。本文阐述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结算重要作用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施工管理日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心所在,施工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履行过程,它既包括质量、工期、资源和安全的管理,也包括了分包和预算的管理。离开了合同管理,施工预算管理将无法进行,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等一整套成本管理的系统无法运行。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可以说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因此加强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就显得极端重要。

一、施工合同管理概述。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建筑施工合同采用的都是格式合同,通用条款部分是固定的,而专用条款部分是填充式的,然而有的合同订立者有些条款都空而不填,对于履行合同有可能产生的索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不够重视。对于此类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①相关费率的确定,对于签订“按实结算”合同的,由于措施费中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增加费等都属于可竞争费用范畴,费用定额给定的费率都是一个可浮动的区间,故建议在合同中尽可能确定其费率,以避免在结算时因费率不确定而引起争议。②明确风险承担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对控制造价影响最大,如果工程量较小,工期时间较短,施工图设计已全部完成,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各自承担;如果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施工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目前大部分工程合同中都约定了综合单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进行调整,即材料价格也不能调整。但当市场材料上涨波动很大时,承包人就不能完全靠自身力量来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不调整将使承包人面临亏损较大的危险,反过来也会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按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应采用风险分担的办法,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所以,应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波动时,在一定范围内不予调整,将其视为是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在此范围外应调整,将其视为是发包人的风险。这样约定有利于承包人认真考虑投标报价,中标后及时采取备料措施,加强施工中的材料管理工作。这样做也基本反映了市场变化的情况,使最终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真实合理。

二、合同管理中工程结算管理。

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式;措施费的调整方式;变更费用确认程序;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约定工程变更款的计量计价方式和依据等等,目前工程合同中最缺乏关注的问题,就是许多工程合同纠纷,争执焦点就是工程变更问题。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工程款支付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工程索赔管理。很多工程合同中,只提到要索赔而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法,合同中必须约定对索赔放生裂解认识差异时的解决办法,索赔的依据,索赔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的依据和程序等等。这也是工程实际中,发包人不能做到有效反索赔,承包人不能及时提出索赔的原因。此外,工程索赔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仍是需要加强的环节,在合同条款中,索赔的时效性、程序性是相当强的,所以,及时回复、认真应对、进行合理反索赔是控制造价、降低索赔成本的具体方略。工程结算即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三、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

1、自觉遵守、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规,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合同一经签定,即成为约束当事各方的最严格的法律文件,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都与各方利害相关。所以,在签定合同时,如对其中的合同条款未进行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情况未作具体约定就草率签定合同,则很容易导致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问题都应当明确具体地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规定,不要进行口头承诺和保证。合同中应体现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因此,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主体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查,以减少导致合同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以及工程结算的顺利开展。正确的做法是“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重视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严格按照合同价款形式执行。目前,我国惯用的建筑施工合同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3种。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的全部风险,并要为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以规定调整的范畴,以使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业主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比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

3、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业主和承包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以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就要严格按照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例如某中高层住宅工程,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方式。由于承包商缺乏预见性,施工期间各种材料大幅涨价,导致该项目资金运作发生困难,勉强按工期完成了任务。在竣工结算审计时,承包商以种种理由增补签证,试图弥补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费用。但根据合同价款的签定原则,固定价格合同签定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定的后果,故结算时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建筑施工合同采用的都是格式合同,通用条款部分是固定的,而专用条款部分是填充式的,然而有的合同订立者有些条款都空而不填,对于履行合同有可能产生的索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不够重视。

结语:总而言之,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为使承发包双方都获得最大化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确保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承发包双方更要重视和加强主动管理、动态管理、科学管理,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实施、合同风险的防范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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