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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的发展,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于2005年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两个条例在许多方面体现出市场管制的特点,规范了混乱的直销市场。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两部条例,带有一些“过渡”的特点,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需要执法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准确把握《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直销管理体制。
关键词:直销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对策
一、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特点
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前,非法传销肆虐全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因而,这两部条例以“稳定为主”,体现了严格管制的色彩。
1 直销概念严格化
在《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中国直销业的发展建议第1条就是:“对直销的术语和概念达成共识”。因而直销概念的界定和把握,是我国在规范直销行业过程中的首要问题,也是核心问题。
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定义是由国际直销协会联盟在《商德约法》中作出的:“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营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这也是各国法律规定所规制的直销概念,通常包括单层次直销及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指“直销商(兼消费者)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根据其销售业绩向公司领取奖金的直销模式”。多层次直销(又称网络行销):“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训练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他则称为上线直销商:上线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线直销商的人数、代数和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而国际上主要禁止的直销形式是指非法多层次直销即金字塔式销售:其运作完全依赖于不断扩大的参与者队伍,而参与者的不断增多与资金的不断积累所造成的成功与高回报的假象,又诱使更多企盼高回报的投资者加入。其操纵者无须任何以实业投资为主的经营行为,只须将不断加入的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先前的投资者,如此循环滚动,从而造就空前的繁荣景象。一旦没有新投资者加入,这种连续投资的链条就会中断。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给直销下了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和第7条分别以概括式和列举式从反面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禁止传销条例》比《直销法管理条例》提前一个月生效,这一点体现了决策层“先破后立”的策略。通过两个条例可以看出,与国际上直销法规侧重规制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禁止非法的多层次直销的通行做法不同,我国多层次直销一律是被禁止的,因而对直销这个概念的把握要严于世界通行标准。笔者认为,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非法的多层次直销虽从字面上可以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界限不易划分的问题,特别是非法的多层次直销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时让大众难以区分,极易被传销分子利用,成为金字塔销售的遮掩。因此,在我国当前市场并不十分规范、消费者心理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禁止多层次直销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国情。
2 准入制严格化
根据加强监管,从严整顿,使直销行业规范化、市场化的需要,《直销法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企业的申请条件也很高:“(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可以说这样的准入门槛甚至比股份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还要高很多。在公司法不断降低公司成立标准的今天,对直销企业要求如此高的条件,进一步反映了我国政府对直销企业从严监管的态度。
为此,《直销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直销企业的申请实行两级审批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终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可以说在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手续的今天,严格的多部门两级审批制度也充分反映了政府对直销企业的严管态度。
3 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严格化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从业人员同样也有严格要求,禁止范围包括:“(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很少在专门的直销法规对从业者的资格有这样具体严格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可以判断我国兼职直销员的比例在我国会有偏低的趋向,而欧洲直销协会联盟国家直销员兼职的比例高达87%。因为在西方国家,其直销从业人员从事直销多是抱着挣“外快”的态度进行直销。因而他们的心态相对平和。而中国从业者不同,中国的老百姓往往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对直销知之甚少,非法传销的暴利又十分诱人。因而他们一旦从事直销行业往往把其当作一条致富捷径,将其作为主业,严重影响原来的本职工作。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尤其特定部门的工作秩序和对青少年保护的需要,《直销管理条例》严格规定从业资格,也是我国现阶段过渡过程中的合理之举。
4 直销员和消费者利益保护严格化
《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强于其他国家,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建立冷静期制度。直销商或消费者分别可以在一定情形、一段时间内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直销企业在产品销售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涉及计酬、退货、保证金、招募推销员、售后服务、推销员培训等制度以及店铺、推销员信息,企业重大诉讼事项和主管被处理情况等。(三)建立保证金制度。由直销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缴纳一定款项,以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权益,确保直销企业的偿债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缺失严重,直销市场更是存在着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欺诈现象,因而法律强制规定严格的冷静期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护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机制不仅能够进一步保护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直销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既符合WTO
规则和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现阶段直销市场的需要,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二、《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不足
我们国家立法向来有重经验轻理性的特点,但对一个大陆法系国家而言,过度依赖于经验,往往造成立法体系性和逻辑性的缺憾。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也在一些方面体现出了不足之处:
1 直销概念界定依旧模糊
条例对直销相关概念界定模糊不清。《直销管理条例》的直销定义仅指人员直销,没有区分传统的企业雇用推销员的方式。比如软件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招募人员,与被招募人员签订销售合同(非劳动合同)。由被招募人员以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义直接向用户进行推销,以推销产品数量获取报酬,没有底薪。此种方式可谓普遍,但是否均属于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制的对象,条例似乎规定得不够缜密。
2 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8000万的注册资本,这在短期内确实能够达到整顿市场秩序的目的,但较高的市场门槛容易造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将众多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尤其是我国的民族直销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从长远来看,这对于行业和消费者都不利。面对严格的准入制,直销在中国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格局:由于得不到批准的企业会很多,原先的直销企业可能面临与合法直销企业合作、转入国际市场、关门歇业、转入地下操作四条出路。其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转入地下无照经营,往往演变为传销,造成监管的难度。注册资本只是一个企业开办的原始资本,对直销员和消费者最终能够起到担保作用的还是直销企业的资产和保证金。资产质量可以说比注册资本更具有价值监管价值,这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证明。
3 直销员身份关系不明
《直销管理条例》的一大遗憾就是直销员的法律身份没有界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法律关系不明。没有明确的身份,直销员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直销管理条例》中的模糊规定,致使有观点认为直销员和直销企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不仅模糊了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委托关系,也使条例明令禁止的“团队计酬”方式有了变通的存在空间:直销企业可以将直销人员晋级后成为公司员工并一层层升级,把团队计酬划入企业内部薪酬。由于条例只是对直销企业正式员工招募进行了限制,而直销公司可以采取“非正式员工”的方式轻易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现阶段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对策和建议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执行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从两年的实践情况来。却还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
1 加强执法职能的整合
西方国家法律针对非法传销行为,都赋予了监管部门独立的有效执法权,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时可以搜查、扣押物证等一系列权力,来保证查清案件。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虽然规定工商部门为传销的监管部门,但是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工商部门调查权在法律上还缺乏有效的保证,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手段。我国执法权力的分散,使传销分子有空可钻,他们往往把重要的证据隐藏于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如没有公安部门的介入,很难查清其违法事实。工商部门不能随意进入民宅,没有搜查权和拘留权,往往你前脚进公司检查。传销分子后脚回家转移证据,最终只能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使案件不了了之。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希望政府部门能整合执行权力,工商、公安、商务部门能互通情况,联手执法,以保证传销案件顺利查处,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 创新监管方式
直销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最大问题是诚信问题。为了推进直销企业的诚信建设,树立全新的行业形象,政府有关部门需在监管模式上下功夫。设计有机的附加结构型或者扁平型的组织结构,以适应现阶段政府监管工作的特点。建设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网,做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做好信息分类,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将各项数据及时公布于众。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监管人员既要掌握直销监管的专业知识,又要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促进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针对直销企业设立明确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的指标体系。对一些具体指标,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签订和履约、公平交易,要根据直销企业的特点,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加强对失信企业的制约,严肃惩戒失信行为。建立直销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对直销产品、广告真实性、纳税情况、消费者权益维护、直销员招募、合同签订和履约、资产质量等情况的实时监控给予信用定级。准确反映直销企业的信用状况。
3 加强直销行业协会建设
直销行业协会在建立完善的直销市场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政府监管都不可能是完整的,在政府行为、法律规范之外存在着大片灰色领域,政府行为难以有效介入。必须借助从业者的自律行为,予以利益和道德的约束。同时,监管往往由于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深入了解,对整个直销市场的敏锐把握就不如直销行业协会及其会员更专业,从行政管理成本上,由业内人士的自我管理也明显优于公共权力的行政管理。
在国外,直销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直销企业间的桥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也是各国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将会是直销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当大胆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自我规范及其上通下达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国的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4 进一步完善直销法律法规体系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仅仅是一个开始,我国直销市场步入法制化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怎样进一步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打击非法传销行为,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积极深入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从立法理念上来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很强的管制色彩,很多国际上通行的直销行为被禁止,更多的体现出“过渡”或者说是“破冰”的色彩。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程加速以及对直销了解的不断深入。我们有必要通过实践和理论探讨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直销法规。尤其关于“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笔者认为。开放“多层次直销”是我国直销业发展的趋势。怎样规范“多层次直销”这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以及学者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出适合我们国情的“多层次直销”的法律规范。
任何立法从颁布实施到取得实质性效果都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我国对于直销的规定与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现行法上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因而需要我们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把握现行法上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适合我们国情的直销管理办法,为立法者提供立法建议,进一步规范繁荣我们国家的直销行业。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宁波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