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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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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的涉税事项越来越多。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参与分配、甚至是消费,人们都可能成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纳税统筹就是纳税人的权利。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益”的纳税操作。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低档利率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税法所不禁止的行为,合法的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获取财务利益最大化。它应依据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谨慎性的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个人的十一项收入所得作为计税对象。这些征税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我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路径选择

(一)转换应税所得性质减轻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式、税基和税率。因此,相同的所得额,如果所属的税目不同,则要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例如,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较高的,还实行加成征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对于相同数额的收入会因划入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同,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根据预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有意识地设定自己的劳动所得的法律关系,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合并或者分开,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周教授、李讲师都是某高校教师,二人在职收入分别为4500、3500元。某月,周教授从某四星级酒店获得培训费4000元,李教授从私营企业获得兼职报酬3000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考虑其它应扣减项目),周、李两位教师的纳税情况分别是: 周教授在职工资收入所得应缴税额=(4500-2000)元×15%-125元=250元,培训费(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税额=(4000- 800)元×20%=640元,当月周教授共缴个税为250+640=890元。如果周教授将这两项收入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共同缴税,则当月应缴税额为(4500+4000-2000)元×20%-375元=925元。由此可见,对于周教授来说,将两项收入分开缴税更有利。 再看李讲师的缴税情况:在职工资收入应缴税125元,私企兼职收入应缴个税=(3000-800)元×20%=440元,两者合计李讲师共缴565元个税。如果李讲师将这两项收入合并为工资薪金一同缴税,则李讲师当月应缴税额=(3500+3000-2000)元×15%-125元= 550元。不难看出对于李讲师而言,将两项收入合在一起计算更节税。为达到这一目的,李讲师只需与所服务的私营企业签订一份稳定的用工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就可将劳务报酬收入轻松转化为工资薪金收入。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将工资薪金收入转化为劳务报酬收入更能获得收入利益更大化。案例:某设计院一高级工程师,09年4月获得设计院的工资薪金收入30000元。如果这份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则该高工应缴个税为(30000-2000)元×25%-1375元=5625元;如果这份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税,则应缴税额为:30000元×(1-20%)×30%-2000元=5200元。因此,只要该高工与设计院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那么他就可以少交425元税款。综上所述,在收入水平较低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比工资薪金税率高,这时只要有可能就可将劳务报酬收入转化为工资薪金收入;另一种情况是取得收入金额较高时,尽可能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均衡分摊工资薪金所得以尽可能的适用低档利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针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项目采用三种不同的扣除方法,即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方法。而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同,因此每项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

1、 平均多次所得降低累进税率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收入水平越高,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因此工资薪金收入不稳定的纳税人,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稳定的纳税人来说,税收负担就较重。这时,如果采取平均摊销法,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相对较多的经济收入。案例:某高校一教师09年下学期课时费共计4800元,若在学期期末统一发放,应缴个税(假设该教师每月工资2000元,不考虑其它扣除项目)为(2000+4800-2000)元×15%-125=595元,假如按每学期4个月每月发放,一个月应交个税为(2000+1200-2000)元×10%-25=95元,4个月共计缴税380元。同样一笔收入,计算方法不同税负结果大相径庭。二者税款相差近30%。同样道理奖金的发放也可以按此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税。所以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数额相对较大,就将适用较高税率。如果将该项奖金均衡分摊,一样可以获得节税收益。

2、 增加费用扣除降低税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分项按次纳税。通过转换或增加费用开支,将每一次劳务报酬收入控止在较低税率范围内,同样可以节省税负。案例:高教授被企业聘为技术指导,不定期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双方约定每月支付报酬4000元,高教授每月应缴税额为(4000-800)元×20%=640元,6个月高教授共缴税3840元。若与企业商定每6个月支付一次酬金24000元,则高教授应缴税额为24000元×(1-20%)×30%-2000元=3760元。又如某高级实验师准备出版一本机械方面的实习实训教材,需要去国有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出版社和专家签订的出版协议,约定稿费10万元,预计考察费3万元。如果该实验师个人支付考察费用,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0万元×(120%)×20%×(130%)1.12万元;如果改由出版社直接支付3万元的考察费用,则实际支付给该实验师的稿费为7万元,该实验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万元×(120%)×20%×(130%)0.784万元,两者相比税负差额为1.120.7840.336万元。 显而易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节税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三)设计好捐赠计划减轻税收负担

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它一方面可以抵免一部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的捐赠行为长期化。用好捐赠筹划,既做了善举,又节省了税款。

案例:某院长2010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对外捐赠了6000元。

(1)假如该院长将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将1000元直接捐赠给个人,其应纳税额为:捐赠扣除限额10 000×(120%)×30%2400(元) 直接捐赠给受灾人的1000元,不能扣除。 应纳所得税[10 000×(120%)2400]×20%1120(元)

(2)假如该院长将6 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将通过省教育厅将1 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其应纳税额为: 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的扣除限额10 000×(120%)×30%2400(元) 通过省教育厅将1000元捐赠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应纳所得税[10 000×(120%)24001000]×20%920(元)

总而言之,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自己的涉税活动的事先安排,达到节税或者减轻税负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节税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也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和各种投资行为一样,属于个人理财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的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