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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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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减刑制度也慢慢出现了一些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减刑制度的缺陷并就完善减刑制度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 减刑;自由裁量权;减刑考验期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81-01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依据法律将其刑罚给予适当减免的刑罚制度。 减刑度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今社会处于转型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也不断涌现,导致了犯罪现象时有发生,慢慢的监狱已经人满为患。减刑多为一种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并且能够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但是在现实的社会实践和立法中由于没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导致了各种问题不断出现,影响了减刑制度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我们必须从各方面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来确保减刑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一、我国减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法律中对减刑的规定还不完善存在着漏洞

我国的法律中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在减刑后实际执行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13年。在减刑后已经接近最低刑期的犯罪分子就不能再使用减刑了,他们就会产生反正不会再减刑了就不思进取的心里会给监管和教育改造工作带来许多麻烦和难度。?犯罪分子减刑后提前释放没有考察期,这就导致了犯罪分子出去后没人对他们进行监管,他们可能会放纵自己导致重新犯罪。

(二)减刑的裁量权由法院行使不和理

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行使减刑裁量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都无权行使。这就导致了作为刑罚执行部门的监狱没有减刑的权力而必须由当初刑罚审判的法院行使这不合理。因为碱性是一种刑罚执行阶段的制度与审判阶段是两个完全相异的范畴。

(三)在不同的监狱中有不同的标准

我国现阶段在监狱中大多实行计分制,不同的监狱在于各种表现的评分并不相同,这有可能导致了在两个监狱中两个犯人犯的罪行一样,在执行期间表现也一样,但由于两个监狱的评分标准不一样导致了一个能获得减刑另一个却不能,就出现了一个已经出狱而另一个还在服刑的情形。

(四)人民法院的减刑裁量程序采用书面形式不透明不能保证公正性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罪犯要获得减刑只能有监狱提交一份减刑建议书与罪犯的表现材料,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这两个书面文件来审理,并不与罪犯直接接触不能获得真实的罪犯改造情况,不能保证不会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

(五)检察机关的监督滞后不到位使监督形同虚设

人民检察院在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后才开始监督,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这导致了检察院只能被动的开始工作不能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也是通过查看人民法院的减刑裁量书,这就使得检察院很难发现其中的程序或结果的错误,这就使得检察院的检察权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形同虚设。

二、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减刑考察期和减刑撤销制度

为了防止罪犯在减刑后不思进取再犯罪,我们应该建立减刑考察期,对不同的刑期设置不同的考察期。还要设立减刑撤销制度,如果罪犯在减刑考察期内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又犯罪,我们就可以撤销他的减刑恢复他的刑期。这样就可以根据罪犯的实际表现来决定是否要对其所减刑期进行撤销。?

(二)重新设置减刑权

现阶段减刑裁量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不利于减刑工作的开展,我们必须设置新的减刑权。减刑属于刑罚执行阶段的任务应属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同时监狱在刑事减刑权的方面还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它不仅能够简化减刑的程序,降低减刑成本而且能够更快更及时的完成减刑。

(三)实行统一的减刑标准建立多元的考核模式

目前我国监狱中普遍采用计分制,各个监狱的管理部门在管理上主观性很大,指定的评分标准也不一样,这就导致了减刑方面的不公,而且还不能全面、科学的反应罪犯改造的情况。所以我们必须制定一个统一详细的减刑标准规则,并且建立新的全面的考核模式,能够客观公正的对烦犯人的改造情况予以评价。

(四)加大减刑裁量工作的的透明度保证其公正性

如果法官仅凭见于报送的一纸文件来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减刑,没有给犯人直接接触就不能真正掌握罪犯的真实情况容易做出错误的判决。因此必须改变这种模式,让法官可以真正接触到罪犯掌握他的真实情况,能够更直观更真实的作出裁定。

(五)检察机关加强派驻检查室的建设改善监督

检察机关只有加强派驻检查室的建设,在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才能更好的行使检察权。只有长时间的与凡犯人接触,才能更好地获得减刑中的不合理信息,能够及时纠正保证减刑工作的公正性。

三、结语

监狱减刑工作早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要不断完善减刑制度,充分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实现设立减刑制度的本来目,实现社会的稳定的更好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员晨.减刑合同制—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1(5).

[2]姚明军,杨柳.对我国减刑制度的理性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04(1).

[3]杨国章.论减刑假释监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