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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不能肆无忌惮转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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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一个月后,社会上的争议和讨论一直不绝于耳。4月25日,国家版权局首次对各方质疑、争论进行了回应。针对69条关于“避风港原则”放大的质疑,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详细解读的同时表示,网站不承担审查义务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地转载内容。

网络盗版侵权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治理难题。3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后,其中第69条立刻引起了相关人士的热议。该条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不少业界人士认为,此条款将助长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是“避风港原则”的放大化,是变相的鼓励盗版行为。

对此,王自强在回应中做出进一步解释。他称,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在技术上目前还无法实现对内容是否经过著作权授权的甄别,因此不具备可操作性,不能要求网站承担这样的义务。

但是,王自强同时也表示, 网站不承担审查义务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转载内容。他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应知、通知、删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越过“单纯技术服务”这条红线,一旦涉及到内容服务,第69条就不再适用。这就像王自强之前对媒体举例时所说,“百度文库”并不适用69条的规定,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服务,已经有内容在里面。

除此之外,王自强还对颇具争议的46、60、70条进行了解读。针对录音制品“3个月保护期”问题,王自强解释是为了避免强势公司的垄断地位,并顾及到更多弱小公司的利益。而针对修改草案中第60条、第70条,有人担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有扩大化的倾向,更多的权利人将“被代表”的问题。王自强则通过2010年,谷歌数字图书馆将中国作家的20余万册图书进行了扫描,但因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没有延伸性集体管理职能,无法代表大量权利人,每本图书60美元的赔偿费大量权利人拿不到,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例子表示,这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特定权利。但他也认为,集体管理组织还必须遵循高度透明、公开的原则,以成为著作权人真正的家园。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