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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作为被告方的中国企业——福建泉州一鸣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公司),在经历了被有着100多年历史的世界五百强企业——美国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诺斯公司)的两次后,凭借长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工作和当庭提供的有力证据,在法律上占据优势,再一次赢得了胜诉。
世界名企追讨商标权
“magic eye”,中文称作“魔术眼”,在众多英汉词典中被翻译为“电子射线管,电眼,光调协指示器,猫眼”;蓄电池状态指示器,是指蓄电池用户只需通过蓄电池外壳的观测口中颜色的变化,即可知道蓄电池电量有无的变化,有如给蓄电池装上了一只眼睛。
伊利诺斯公司分别于2001年和2009年在中国注册了“MAGIC EYE”文字商标和“魔术眼”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池电压指示器、电池充电状况指示器,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年和10年。
2006年,福建一鸣公司开始在各杂志网站和展览会上刊登展示其蓄电池状态指示器的产品,并出现了“蓄电池状态指示器(魔术眼)S系列”、“Magic Eye”等字样。2007年与2008年,伊利诺斯公司两次向一鸣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一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致歉,一鸣公司没有回复,伊利诺斯公司遂将其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好良将打好主动仗
这是一场完全不在一个重量级的争斗。资料显示,一鸣电器公司是泉州一家集“蓄电池状态指示器”(电眼)的开发设计、组装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年产值约1000万美元;伊利诺斯公司则是一家成立于1912年的跨国公司,专业生产工程配件和工业系统产品,在全世界3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600家子公司,年产值超过150亿美元,长期上榜《财富》世界500强。
实际上,一鸣电器公司没有料到这场官司的开局,伊利诺斯公司没有料到这场官司的结果;围绕商标权和产品名称的争议,以及双方在这场五年拉锯战中的各出奇招,有许多地方值得企业界借鉴。
2001年伊利诺斯公司就在中国注册了“MAGIC EYE”,2009年则注册了“魔术眼”,两者皆为文字商标,目前也都在有效期内;而且,针对“MAGIC EYE”文字商标,早在1999年,伊利诺斯公司就在美国和德国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检测和指示电池充电状况的电子装置和机械装置、电池电压指示器、电池充电情况指示器。围绕这两个核心要素,伊利诺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并已经取得过很多胜利,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几乎无往不利。
“通过法院判例、市场取证、学术研究等方面搜集的资料,整整堆积了两辆手推车!”对簿公堂之前,最先让一鸣公司董事长戴增实吃了一惊的,并非对方的律师阵容,而是像小山一样的证据资料,而且很多还被法院采信;但是,戴增实并没有慌张,他的底气有两点:一是公司在1993年就成立了,并注册了商标,其中有部分是转让自宁德市闽东机电;二是官司争议的焦点在于“MAGIC EYE”及其中文译名,但是这在中国已经成为行业用语,即魔术眼、电眼。
在五年的官司中,戴增实做了两件事情,他认为这是成功的关键。
第一件事情,是组建了两支律师团队,一支是泉州本地律师,另一支是从外地请来有过跨国公司官司诉讼经验的律师团队。同时,公司还雇了两个英语专业8级的专职员工,在全球范围内,搜集各种行业文献、专业论文、市场信息等,证明“MAGIC EYE”“魔术眼”“电眼”属于行业用语。
第二件事情,是对伊利诺斯公司2001年、2009年在中国注册的“MAGIC EYE”“魔术眼”商标,提出了异议。“实际上,不管是对方胜诉还是败诉,都会向省高院上诉。”因此,戴增实在2008年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后,就已经开始了应对工作,并于2010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成功地在今年6月27日,由商评委做出裁定,“MAGIC EYE”“魔术眼”这两个商标,均被撤销。
“一方面是两条腿走路,另一方面是提前布置阻击。事实证明,这两步都走对了。”戴增实说,从一开始他就有了打持久战的准备,“因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埋下两招伏笔,在关键时刻都起来作用,面对陌生的律师团队和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书,对手显然慌了,这也成为一审、二审获胜的关键,成功地将对手釜底抽薪。
实际上,本案的争议产品,在绝大多数汽车中,都可以看见:有蓄电池的地方,就有电眼。根据戴增实的说法,目前全球市场的份额,也不过5000万美元左右,一鸣电器公司的业务量占了大约20%,之所以被伊利诺斯公司盯上,其中一个诱因应该是“长大太快”,一鸣电器公司是奔驰、宝马、丰田等品牌的蓄电池供应商的供应商,这两年已经升级为“优秀供应商”,而这些供应商原来很多是伊利诺斯公司的客户。
“知识产权官司,在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眼中,有着很大的不同。中国公司往往是在遇到了市场问题,才回过头涉嫌侵权者;跨国公司是提前布局,针对目标地区,率先祭出知识产权的大旗,从源头上为市场开拓清除障碍。”亚太知识产权机构总经理葛永莉介绍,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很多国际品牌已经将触角甚至是重心转移到中国,因此在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方面,有着较高外贸开放度的企业,尤其要重视知识产权的提前布局,预防官司。
通用名称得不到商标保护
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国际电池商会、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蓄电池》杂志社相关文章及国内部分蓄电池制造企业等的《证明函》都可以证实,蓄电池状态指示器的功能特性经过广泛应用后,在蓄电池行业被称为“魔术眼”、“电眼”等。可见,这些名词已约定俗成并普遍使用以指代蓄电池状态指示器,成为蓄电池状态指示器的通用名称。
一鸣公司在其网站及相关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公司本身的注册商标,并且从 “蓄电池状态指示器(魔术眼)系列”“蓄电池状态指示器、魔术眼”等表述看,一鸣公司是将“魔术眼”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因此一鸣公司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无不当。
伊利诺斯公司虽在中国注册了“魔术眼”和“Magic Eye”商标,但作为商标而言,其显著性即足以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功能不强,且一鸣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两家的产品产生混淆,故伊利诺斯公司主张一鸣公司的行为侵犯其“魔术眼”和 “Magic Eye”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伊利诺斯公司不服,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一鸣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实体法律依据,并且一审判决作出“MAGIC EYE”和“魔术眼”通用名称的认定不能成立,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福建省高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另外,2005年,一鸣公司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MAGIC EYE”商标注册申请,2008年申请予以核准。2012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两份商标争议裁定书,分别裁定对伊利诺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 “魔术眼”和“MAGIC EYE”商标予以撤销。
法院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认为,商标的作用主要为识别性,即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商标,但属于正当使用,不具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目的,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福建省高级法院认为伊利诺斯公司上诉理由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应驳回伊利诺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茂和指出,本案中的涉案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从而使得一鸣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并未构成商标侵权,这给国内的企业带来一些非常宝贵的启示。
企业在国内注册商标时,应尽力避让这类易于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同时也应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等有效措施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提升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避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另外也不要侵犯其他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恶意抢注未在国内注册的国外企业的商标,尤其是国外知名商标,不出现“傍名牌”的行为,为自己的企业和产品营造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发展环境,使得自己的商标权利得到正当充分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