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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以往都以法学学生为授课对象而设计,这就给管理类专业的课程教学带来了专业性问题。只有在全面分析教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方案,才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一、实际教学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忽略专业差异性和教学受众的特殊性。教学内容雷同在教学实践中非常普遍,教师往往会忽略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在很多情况下,教师努力追求全面讲授课程,使得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与对本专业的学习之间出现断层,对于各专业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一带而过,无法深入讲解。正是由于教学过程中没有注重专业针对性,无论从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还是从课程安排时间上,都存在“全面性”特点,把相同的案例和教学内容当成包治百病的“万能膏药”。对于学生们而言,由于这种案例分析与本专业联系不大,难以产生强烈的学习兴趣,久而久之便会《经济法》课程失去兴趣,教学效果欠佳。
2.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断层。《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涉及日常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学生才能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但现实中的经济法教学却常常偏离上述基本原则。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理论教学方面,忽视实践教学环节,非常不利于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习。由于学生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并没有接触过诸如《法律基础》等法律类课程,仅仅依靠每周3个学时学习理论内容涵盖广泛的经济法课程,给他们学习带来不少困难,同时也让教师完成教学计划方面压力倍增。
3.基础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比重不均。如何合理分配理论授课与案例分析之间的比重,这是教学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案例教学是一种公认的教学方式,但问题在于如果理论讲解不够透彻,学生对基础知识理解不够清晰,案例分析根本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案例讨论只能是教师一个人的“独角戏”,讨论过程中会出现冷场或者偏离案件主体的情况,而且由于教师个人分析案件的时间过多,学生同样还是缺少自由分析的机会。
4.案例单一陈旧。目前《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主要存在着案例单一陈旧的问题。在案例教学中,案例资料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信息量不够丰富,不够贴近现实生活,很难引起学生对相关理论和知识的思索,并会直接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与此同时,案例资料是否属于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也是选择案例资料时应予以充分重视的问题。
5.考核方法单一。由于《经济法》课程的考核不受重视,因此考核方法比较单一。大多数教师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以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为主,当然也有部分教师会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考查学生的实际分析能力,但案例的选择往往过于简单,只要得出结论即可。这些考核方法无法达到全面考核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目的,也无法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
二、解决问题的改革建议:
1.应区分不同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教材,也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换而言之,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要因专业不同而异。在教学内容和教案设计方面,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的法学类经济法教材的体系进行安排。而教材的内容往往过于广泛,如高晋康主编的《经济法律通论》分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现代竞争法、税法、银行法等,内容多为对法律规定的简单概述,内容虽然广泛,但在客观上加大了学生自学的难度,学生单纯依赖课本很难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的原理和内涵。笔者在教学中通常都会增加很多书本外的内容,同时着重讲解各部门法的重点部分,以使学生充分理解、吃透基本法律原理。
2.对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断层以及基础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比重不均的问题,笔者主要通过案例教学解决。经济法课程本身理论性较强,法律原理多,传统教学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忽视了对学生自主思维和主动分析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突出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案例深化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从理论层面上升到应用层面,同时也可以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表达和分析能力。但案例教学过程中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选取案例。如果直接将真实案例引入教学,学生很难找到分析的切入点,无法将整个案例进行全面剖析,同时教师也很难把握课堂教学。因此适当精简案例内容,并且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实际案例紧密结合,教学效果更好。
3.对于案例单一陈旧的问题,关键在于能否适时引入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遇到学生较熟悉的经济生活问题时,直接给出经济法案例,由学生独立思考后作答,随后再将法律条文解释放在其后。如此一来,案例在紧密结合教学内容的同时,还有助于学生理解学习理论知识。若遇到学生不熟悉的经济生活问题,则需要事先讲解法律条文,随后引入具体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案例都不宜过长,避免将过多时间放在案例介绍上,而使得分析环节过于薄弱。
4.对于考核方法单一的问题,除了通过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还应将学生平时的课堂表现纳入考量范畴,即学生在分析具体案例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和积极主动性。
参考文献:
[1]《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探讨》 王华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年5月号
[2]《经管类本科专业经济法教学质量探析》 黄勇,王刻铭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7月第9卷第4期
[3]《浅议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邓擎刚 《商场现代化》 2009年2月(下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