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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市场准入的逐步开放和经济的发展,跨国并购已经逐步成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分析了这种并购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垄断加剧、国有资产流失等,政府加强对跨国公司并购和经营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这些问题继而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并购;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203-02
一、跨国并购成为跨国公司FDI的主要方式
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方式演变分三个主要的阶段,从低至高分别是合资或合作阶段、独资阶段和并购阶段,数据显示跨国公司目前在中国处于第二阶段并有向第三阶段飞速发展的迹象。20世纪90年代初,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模式开始出现。1992年4月,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简称中策公司,它是1991年12月12日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基础上易名而成的)收购了山西太原橡胶厂,从而开创了改革开放以后外资在华并购的先河。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并购的案例每年都在递增,并购规模也在逐步扩大。据统计,自2002—2008年间,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案值由80亿美元上升到460亿美元,增长了33%,交易数量在数年间也不断攀升,2008年达944起。现在随着中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领域放宽,越来越多的全球知名跨国巨头,通过并购来抢占中国市场,使得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在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中国也已经成为跨国并购的重要市场。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并购的案例每年都在递增,并购规模也在逐步扩大。而且在华并购具有以下趋势:并购的规模越来越大; 所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宽泛,从能源、制造业到服务业,比如零售、金融、旅游以及保险业等;被并购的企业既有国企也有民企;并购目标不仅是经营状况欠佳的企业,甚至还有行业领军者;外资并购者越来越看重控制被并购者的所有权和运营权。
二、跨国公司并购带来的问题
1.外资垄断倾向加剧,控制中国部分产业生产与销售。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一些地区或行业整体并购中国企业,具有非常清楚的控制、垄断中国市场的动机。例如饮料市场,几乎完全是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的天下。可以说,跨国公司通过并购造成的市场垄断已经成了无法避免的问题。跨国公司在在中国投资的过程中,利用其技术优势达到产业控制的目的,并利用产业控制进而对中国同类产业的压制,使其难以形成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竞争能力。实力强大的跨国独资公司正在逐步控制中国某些产业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生产和销售,这必然会给中国的国内经济安全带来不少的隐患和威胁。
2.加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也呈快速递增态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至少流失800亿元~1 000亿元。虽然国有资产流失有众多的原因,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的流失是众多因素当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随着外商独资化趋势的加强,其中最不容忽视的,就是外资并购国企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3.内部化交易增加,加大了中国对其监管的难度。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所采取的价格,通常成为转移价格,即公司内部总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中,为了达到减少风险等目的在公司内部实行的价格。由于公司内部化交易避开了外部市场,具有隐蔽性,所以获取资料和加强监管都比较困难。而跨国公司的这种内部化交易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利益,多数外资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另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许多亏损的外资企业的投资增长率近几年平均每年都达到了30%~40%。外资企业的“长亏不倒”,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企业经营的常规,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说明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偷逃税或避税行为,就中国目前的监管力度来看这方面的问题可能会更突出。
三、政府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调查、审计和监管
1.通过法制建设完善国内的法律环境。中国现行外资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还存在一定冲突,在中国面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必须通过对现行外资立法的调整和修改来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是对中国外资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和改进。我们必须认识到,引进外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我们应在不违背TRIMS协议及其他国际条约的前提下,为引进外资提供一个良性发展的法律环境。(1)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发育不成熟,内资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在某些领域对外资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它的宗旨在于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保证自由竞争,重点对跨国投资领域涉及进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待遇作了限制性规定。在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引用WTO的例外条款,培育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适时帮助相关产业申请产业救济,尽可能地减轻外资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冲击。(2)在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制造业和房地产业比例比较高,而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等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比例相当低。另外,外商在直接投资的区域选择上还明显偏向于东部地区,西部的比例相当有限。这其中除了外商本身的原因外,与中国多年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地域划分也有重要关系。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中国立法应主动配合西部开发的重要战略部署,更多地探讨优惠政策与重点产业和落后地区的结合,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3)目前跨国公司大规模独资进入,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很容易在中国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由于中国目前《反垄断法》刚刚建立,国际超级垄断者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没有相应的力量加以有效制衡,致使有的跨国公司无所顾忌。有调查显示,跨国公司垄断巨头在中国市场的垄断程度逐步升级,不仅垄断市场,还一定程度的垄断了流通渠道。从理论上讲,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排头兵地位及其占有的高市场份额,有可能导致垄断行为。从利用外资政策及产业政策角度来看,如果忽视跨国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结构或放松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监管,跨国公司对一些行业的垄断不是不可能的。为此,政府应尽快完善和利用《反垄断法》并保证其顺利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是对跨国公司的一种限制,更是对竞争环境的一种规范,以此来约束外国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正当并购行为,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