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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可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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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留言】 这真是一串复杂的连环债务,三个人,两笔债,像一条线穿起了三个结点,现在处于中间的一节点不在了,剩下的两段能接在一起吗?还是请专家来解答吧――

编辑: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驳回李天奎的诉讼?

律师: 首先,法律赋予了张林木继承人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他们享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除因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外,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可见,作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以前,所做出的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所以,张林木继承人完全可以放弃继承,这是他们的自由。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张林木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对张林木的财产不再享受权利,对张林木的义务当然也就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天奎要求张林木的继承人偿还张林木的债务,就变得没有法律根据了。

所以,B县人民法院驳回李天奎要求张林木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编辑:那么,债权人李天奎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呢?

律师:李天奎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向刘永昌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现行的《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免除。这是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放弃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并得以免除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如继承,则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是,并不能产生消灭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张林木继承人放弃继承,但张林木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并没有消灭。这就是李天奎实现债权的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刘永昌所负的债务是否消亡,取决于张林木的债权人,也就是李天奎,能否向其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到期合法债权的债务人张林木死亡后,其继承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放弃了继承,这不仅使债权人李天奎暂时失去了债务人,并导致A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直接对李天奎的债权造成危害。因此,本案情况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李天奎完全可以向刘永昌行使代位求偿权。 W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乔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