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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经济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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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被称为“经济宪法”、“经济法”,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其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靠经济法保障,这一点无可辩驳。那么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作用如何凸显、我国反垄断法有何缺陷、各国的发展经验应该如何借鉴,引人深思。

【关键词】 经济发展方式;竞争;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82-01

一、 反垄断法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2008年8月1日起,反垄断法才正式在我国开始实施,可以说它是在各国的反垄断法已经普遍建立的情境之下,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吸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今各国都认识到了完全的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固有的缺陷,政府的适度干预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过”尤“不及”都会导致限制竞争的现象出现。《谢尔曼法》最初颁布时是为了限制大公司和大托拉斯的出现,从而限制过度膨胀和集中的经济权力。现在反垄断法的适用已经扩展到了农业、工业、商业、旅游甚至是体育和文化产业等各个领域。

垄断的出现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是由于企业自身对高额利润的追逐,从而促使自己不断的改进技术、完善经营管理来提高自己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当企业一旦获取了这种优势地位,由于其本身的趋利避害性总是试图想尽一切办法来维持自己的这种优势。甚至是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谋、联合限制竞争等非法手段来获取超竞争利润。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发展别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行政垄断。政府过度的使用公权力来干预自由发展的市场经济,往往对经济的破坏更加强大。而反垄断法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无论是企业自身形成的垄断,还是行政垄断都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这对于促进形成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快经济发展作用巨大。同时也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必需的经济环境和物质基础,对于发展循环经济,解决“两低两高”(即产品低附加值、企业和劳动者低收益,资源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发展问题意义重大。

二、透过案例窥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困境

“腾讯与360之争案”。

本案源于奇虎360对腾讯进行了名誉诋毁。事实上是360首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然而案件进一步升级的原因却是腾讯的过激行为。腾讯本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是其却意气用事,不顾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采取技术手段将在装有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运QQ 软件。此行为遭到广大QQ用户的一致谴责,然而消费者却迫于多年的使用习惯以及转用其他软件的过高成本,不得不卸载360。

笔者认为腾讯作为一个资产超过3000亿人民币的庞大企业却能置亿计用户的利益和感受于不顾公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相对人不能使用360软件。与国外反垄断案件的隐秘性相比,其裸的违法行为更加反映出我国市场上垄断行为的猖獗性。再者360与QQ之争由来已久,双方在之前也已经数次交锋,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其缺乏最基本的敏感性,执行效率也有待提高。这些情况突出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法律环境有待改进。

三、 完善反垄断法,建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物质基础

(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从构建竞争文化开始

“文化是浸透在骨子里的血液。”中国几千年前就在讲“无为而治”、“和”文化,即使是现在也仍然在讲究“和谐”。其实中国并不缺乏竞争的土壤,比如说升学、找工作,甚至是购买为数不多的商品,可以说现在社会中不论何时何地都充满着竞争。但是,由于特权的存在扭曲了中国的竞争文化,前休斯顿的州长为了看一场球赛要自己去排队买票,最后还没有买到,这在中国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对权力的畏惧源与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的缺失,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是各种腐败现象产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必须把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发现特权现象严惩不贷,使平等的思想和竞争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构建起平等的竞争文化,建立起反垄断法实施的竞争文化基础。

(二)立足当下,解除拦路虎——打破行政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禁止行政机关实施的反垄断行为,五十一条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垄断的处罚决定。对我国这样一个受中央集权制影响深重,在近代又实施过政府计划经济的国家,行政垄断的荼毒由来已久。可以说,我国的反垄断法直接规定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即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又突出反映了我国现今行政垄断的严重危害性。

笔者以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责任过轻、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由于行政垄断是借助于行政权力作用于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带有行政强权性和一定的行为隐蔽性,使得其对自由竞争的破坏性极其严重,损害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并且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滋生的温床,由此必须对行政垄断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规定严格的行政垄断责任,对于那些危害严重的行政垄断还应当规定刑事制裁,用法律威慑行政垄断。其次,应当明确行政垄断的赔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没有规定赔偿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对违法者的行为进行控制。最后,必须建立司法救济制度。只有建立起司法救济才能弥补行政救济的不足,使受到侵害的利益得到保护。

当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仅仅依靠反垄断法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多个部门法的协调作用,这里边既包括宏观调控法的目标干预、又需要资源和环境法的严格控制、还必须有社会保障法的救济机制等等,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方式是一个社会整体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综合作用的体现,这里边就需要各部门、多阶层乃至整个的法律体系良性互动,综合作用于经济发展方式,以此促进其向积极的一面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