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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吉登斯社会结构观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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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马克思吉登斯社会结构观的梳理,从社会结构的含义与构成、社会结构的层次与关系、社会结构的存在条件以及社会结构的变迁等方面比较了历史唯物主义、结构功能主义和结构化理论视野中社会结构的异同,以期深化对社会结构的认识。

【关键词】社会结构;历史唯物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结构化

社会结构乃是社会学及其相关学科中一个使用极为频繁,也极为混乱的概念。这不仅表现在人们可以用不同的术语来称谓社会结构,而且表现在同样是对社会结构一词进行诠释时,不同的学者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本文无意考察社会结构理论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而是仅仅比较富有代表性的社会学家的社会结构观的基本内容及其异同,以期深化对社会结构的认识。

一、马克思的社会结构观

马克思的社会结构观集中体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经典表述中。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马克思的上述这段话比较完整地勾勒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结构观的基本内容,既包含了静态的社会结构类型与构成要素,又包含了动态的社会结构关系与发展变迁过程。

(一)社会结构的含义与构成

在马克思看来,各种社会结构可被视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经济结构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政治结构是政治关系的总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是文化关系的总和,社会整体结构则是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和精神生活关系的总和。

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最基本的、支配着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的结构是经济结构,它包括生产力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生产关系。第二种结构是政治结构,它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原则。第三种结构则是社会意识形态结构,它包括一个时代的意识、价值、伦理、美学、宗教和艺术标准等。显然,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观中,结构不仅可以指客观实体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指人为实体(如制度、意识形态、生产方式等) 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社会结构的层次和相互关系

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构成一种塔式等级阶梯,即经济结构处于底层、政治结构居中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为上的等级制。这三个结构层次是相互关联的,不过不同等级结构之间的关系都是由低一级的关系决定的:经济结构产生出一整套社会组织、政治制度、观念、价值、法律、文化、艺术形式等等。底层的经济结构对整个社会形态产生基本的决定性影响。当然这并不否认上层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对经济结构的反作用,甚至肯定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在一定历史时期起着主要的决定的作用。

(三)社会结构存在的必要条件

社会结构能够存在必须满足某些基本的需要。马克思没有用现代系统方法列出功能需要的一览表,但他已注意到社会的基本的功能需要。他说:“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可见,社会结构的基本功能需要就是物质生产。依照马克思的观点,这是所有社会形态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但在特殊的社会形态中又有它特殊的历史需要。

(四)社会结构的有序定向变迁

社会结构具备动态的自我调节机制,社会结构变化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结构内部的矛盾运动。在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基础,而在经济结构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生产力是最为活跃的因素,促使经济结构发生最初的变化,依次带来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制度的变更,并产生了新的社会结构。这一系列变动被定义为历史进程。这一历史进程呈现出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马克思的结构分析进路强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层次,亦即人们在自给的生活和社会生产关系中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其模型将社会结构各层次之间(特别是经济与非经济结构层次之间)的关系作为分析重点。这种动态历史性的研究指出了社会结构变迁的最终原因:经济结构中生产力因素的变化。

二、吉登斯的社会结构观

吉登斯希望社会结构的概念能够走出宏观与微观、主体与客体、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最终走向综合。

(一)社会结构的含义与构成

吉登斯认为“结构是潜在于社会系统不断再造过程中的规则和资源”;“结构可以在实践中表现出来,但不是具体实践的外显模式,而是一些记忆中的原则。结构本身也不是具体的存在,它没有时间和空间的边界,它必须以知识的延续(记忆) 或实践的延续才能存在。结构对于实践,如同语言规则(语法) 对于说话行为的差异。结构恰似某种抽象的规则,它是能使某种构造成为可能的虚幻的存在”。

(二)社会结构的类型与关系

在吉登斯看来,结构化特征就是规则与资源的转换与“束集”。社会结构性特征正是通过这些模式体现出各种形式的支配与权力。规则与资源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人类社会的构成就是人依据一定的规则与资源在跨越时空上的组合,而产生了不同的社会制度类型。吉登斯主要区分了四种类型的社会结构特性,即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符号秩序。吉登斯认为这四种制度不是独立的实体性存在,而是相互统一于社会实践活动中,它们之间的互动以及组合方式侧重点不同,也就是构成了社会变迁与发展的内在依据。

(三)社会结构存在的必要条件

社会结构的存在离不开实践。因为在吉登斯看来,离开实践,构成社会结构的规则和资源都成了不能自我运作、不能腾空出世的抽象体。结构在实践中才有动力,才有灵活性。正是在实践中结构获得了某种灵活性或能动性,吉登斯才依此导引出他颇为自豪的“结构二重性”观点:社会结构既是由人类的行动建构起来的,同时又是人类行动得以建构的条件和中介。他认为,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不像决定论(如前述的马克思和帕森斯的结构观) 认为的那样,社会结构如何决定人们的行动;也不像解释社会学和现象社会学所宣称的那样,人的行动如何构成社会;而是行动是怎样在日常的生存条件下被结构化的,与此同时行动的这种结构化特征又是怎样由行动者本身的作用被再生产出来的。社会结构就是这样一个世界,即人具有其能动性的同时也受着客观存在场景的制约。

(四)社会结构的变迁

吉登斯认为,行动及其行动者都是能动性的,行动过程是“充满技能的行动过程,而不是一系列机械过程”,行动者具有反思性的监控能力。在吉登斯看来, 行动者“具有知识”,这种知识是反思性的。自我反思和相互反思会构成“相互知识”――成为行动的内在因素。行动者在知识上的不完满,将导致行动的意外后果。正是“意外后果”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结构的变迁。

吉登斯试图在社会性(客体性) 和个人性(主体性) 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双线交汇――二重性。他在处理这种“二重性”的时候表现出了很大的创造性。他把时空关系引入到社会学领域,从时空的角度来考察分析社会结构,并从动态与静态两方面对社会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揭示了社会结构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发展变化规律,这无疑是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亮点所在。但吉登斯的综合由于包罗万象而使结构概念复杂化,淡化了结构概念原来的明确指向――秩序分析,使其针对性和解释力明显下降。

此外,吉登斯对“记忆痕迹”、对“结构底层符码”的强调远远大于他对“经验事实”、对“表层结构”的强调。因此,他的“综合”是有倚重的,他明显偏重虽属宏观的但却是主观的一方。比如,他提出的时空延伸的概念,像是在宏观层面上操作,但其来源却是主体的“记忆痕迹”和“结构符码”。可见,吉登斯强调的是结构的内在于行动者,强调结构的可利用性,而非约束性,强调的是行动者的能动性。

三、结论

通过对马克思和吉登斯的社会结构理论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结构的含义上,二者均表现出了对“关系”的理论兴趣。在马克思看来,特定的社会结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体现;根据吉登斯的观点,社会结构乃是规则和资源在跨越时空的实践中的组合关系。但是,马克思眼中的作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式化”的社会结构,是一种体现为人的行动的“外在之物”的实体性存在,并从根本上制约着行动主体的自由创造和能动性。而吉登斯眼中的社会结构并非独立的实体性存在,而是相互统一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中,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束集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吉登斯强调的是结构的内在于行动者,强调结构的可利用性,而非约束性。

在马克思的结构理论中,社会结构存在层次的高低,并因此体现出不同的重要性。马克思把社会结构分成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三个不同的层次。这些层次构成一种塔式等级阶梯。这三个结构层次是相互关联的,但不同等级结构之间的关系都是由低一级的关系决定的。在马克思看来,最重要的社会结构是经济结构。吉登斯把社会结构区分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符号秩序,并认为这四种结构不是独立的实体性存在,而是相互统一于社会实践活动中,它们之间的差异仅在于规则与资源的互动以及组合方式侧重点不同。从吉登斯的理论目标而言,这四种结构是不存在高低之别的。但从他后来对“生活政治”的强调可以发现,他实际上更加重视政治结构。

在社会结构的存在条件上,马克思表现出了对“功能”的偏爱。结构被看作是社会关系的网络模式,功能则表明了这些内在网络模式的实际运行。结构在这里基本上只是一种描述性概念,其主要的描述职责通过功能去完成。但是,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的功能分析倾向动态历史性的研究,贯注了因果分析。吉登斯却认为,这样犯了割裂共时与历时、静态与动态的功能主义错误。在吉登斯看来,社会结构只能存在于跨越时空边界的“知识的延续(记忆) 或实践的延续”中――即组合规则与资源的社会实践中。

在社会结构的变迁动力上,马克思强调社会结构(尤其是经济结构)的内部矛盾;吉登斯则关注行动者的反思性行动的“意外后果”。在社会结构的变迁方向上,马克思被视为进化论者。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形态(社会整体结构)从低级向高级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隐藏着吉登斯所谓的进化论观的“调试”的基础性概念。而吉登斯则强调社会结构变迁的偶然性――社会结构的变迁既有可能沿着进步的方向,也有可能走向倒退。

毋庸置疑,马克思与吉登斯均为社会学中社会结构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的社会结构观不乏共同之处,但更多地体现为差异和分歧。在他们的理论中,我们似乎依稀可以看见社会结构概念的演变趋势:从可见到不可见;从实体性结构到关系性结构,再到规范性结构,或者说,从现实性结构转向逻辑性的抽象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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