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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能否玩转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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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中间业务金融产品,越来越受到中资银行的关注,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多的中资银行已经开始在实际经营中运用这种技术。尽管进步很快,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既有银行内部的也有来自客户的。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持现金管理业务健康发展,已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现实问题。

服务对象制约商业银行开展现金管理业务

相当一部分服务对象没有市场准入资格

在新的经济形式下,企业的成本效益观念日渐增强,将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引入,经营部分银行业务,从而强化现金管理,减少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融资便利,降低财务成本,已经成为集团客户努力追求的目标。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法》第7条和第9条分别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和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全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仅74家,资产4500亿元左右,对照《办法》可知目前商业银行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集团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尚无法达到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标准。这些经营业务近似于集团财务公司,但又不具备设立财务公司准入标准的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和运作机构,可以形象地称之为“准财务公司”。如果银行为尚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集团的“准财务公司”提供现金管理服务,一旦“准财务公司”发生重大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时,提供信息和结算平台的商业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遭受损失,甚至面临监管风险。

资金有偿调剂使用存在问题

“准财务公司”的成员一般是企业集团控股和参股企业,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们之间的资金有偿调剂使用超出了企业法人内部财务管理的范畴,应当界定为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借贷,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相抵触的。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126号)的规定,各类资金结算中心若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的,要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

资金可能来自银行信贷 增大银行风险

由于“准财务公司”依托的企业集团往往是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工业、能源、交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是商业银行所谓的优质客户,一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点。从总体上看,企业的资金供给是充裕的,部分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粗放,导致银行贷款和授信超过其实际资金需求,出现了资金富余的现象。而相关企业往往不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工程进度科学测算所需资金量、期限结构和现金流,合理确定和调整银行贷款的规模,而是将富余资金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从事企业间融资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至造成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或固定资产投资领域,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的规定。

干预成员单位的银行开户行为

企业集团一旦确定了现金管理业务的主办银行后,为了让成员单位尽快纳入现金管理,往往强制要求成员单位在指定的银行开户。按照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准财务公司”的控股和参股企业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帐户的开立、取消有自,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干预,与人行的上述规定相违背。

内部机制制约现金管理的品牌效应

目前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的利益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制约了基层机构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积极性,因此无法有效地推动现金管理业务向纵深方向发展,没有充分发挥现金管理产品作为一个品牌的品牌效应。

从银行方面现金管理的一般组织架构来看,现金管理网络由主办行、承办行、协办行三个层面共同组成。主办行一般是管理行,负责统一组织其下属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服务,协调现金管理以及其他需要出面协调的事宜,一般是总行或一级分行;承办行是由主办行指定下属分支机构,是客户(集团总部)的开户行,是现金管理的最大受益单位;协办行是客户的分支机构在主办行分支机构的开户行,为客户办理日常业务,是在现金管理业务整个流程付出劳动最多的基层单位。

虽然说追求价值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利润才是考核业绩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但是在银行现行的营销激励与约束机制下,特别是在目前信贷集中的大背景下,存款仍然是考核基层行业绩的最重要指标之一。由于享受现金管理服务的被归集的对象往往是基层行的优质客户,是重点维护的存款大户,因此通过现金管理归集资金,对基层行而言无疑是大出血。在缺乏内部有效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基层行付出的劳动得到的往往只是精神补偿,就是利益补偿一般也得不偿失。这种做法不但影响到基层行的经济效益,更挫伤了基层行的经营积极性,使基层行对现金管理产品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进而影响到基层行对客户服务的水平,最终影响了现金管理品牌效应的发挥,影响到该业务的推进。

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1、严把准入关,防范“合规风险”。

所谓的“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通常涉及如下内容:遵守适当的市场行为准则,管理利益冲突,公平对待消费者,确保客户咨询的适宜性等。同时,还特别包括一些特定领域,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也可能扩展至与银行产品结构或客户咨询相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如果一家银行故意参与客户用以规避监管或财务报告要求、逃避纳税义务等的交易或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该银行将面临严重的合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一直关注银行监管问题,为促进银行业机构的稳健经营,作为其持续努力的一部分,2005年4月29日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为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在发现违规情况时,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虽然现金管理产品是目前商业银行锁定重点客户的一项核心服务,但是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时,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客户是否有市场准入资格,就是要严把准入关,解决客户想要的和银行能提供的之间的矛盾,避免让自己陷入合规风险。

2、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现金管理的品牌效应。

现金管理资金归集实现的途径是由承办银行扣收归集到银行基层机构,再归集到集团客户分支机构。因此各基层经办行在现金管理业务发展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现金管理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要有效调动基层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它们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光靠灌输无偿奉献、全局观念等行政手段,而是要理性对待考核指标,改进现行的考核机制和办法,建立科学对称的利益激励机制,给予基层行相应的利益补偿,充分调动基层行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积极性,作好服务对象的维护工作,使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业务发挥品牌效应,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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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CASH MANAGEMENT)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种中间业务产品,指商业银行以资金结算网络为依托,以电子银行为主渠道,面向高端对公客户提供的综合性、个性化资金管理服务,是银行以结算类中间业务为核心的多种服务和产品的整合,涉及账户管理、会计结算、资金归集、法人账户透支、信息咨询等各个方面,目的是要帮助客户尽量减少闲置头寸的占用,进行理财和投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