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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念下“对话式”纠纷化解机制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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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具备纠纷解决机制原有的功能和价值,而且具有更为独特的创新和亮点。“荣昌模式”的产生让理论成为现实,把握好需要注意的问题能使其更具有推广价值。“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和谐社会下矛盾和纠纷的化解,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多元化 社会矛盾 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 “荣昌模式”

一、“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

(一)我国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困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产生一种偏向心理,即把诉讼作为实现其权利、维护其利益的唯一有效的途径。这直接导致近年来全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激增,且总体上呈现持续上涨的趋势。“诉讼爆炸”致使法院不堪重负,滋生久审不决、久拖未执的现象,同时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

但我国当前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相对薄弱以及宣传普及的缺失,致使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最为重要的因素在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处理结果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尚未形成与诉讼程序的有效对接,致使处理结果常因当事人的反悔而变成一纸空文。这不仅严重动摇了人们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信心,更是导致人们为避免徒劳无益的结果而直接的原因。

(二)“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

“对话”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人用语言交谈,进行接触或谈判。引入到纠纷解决中,其意义在于让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实现自主交流,或在第三方的主持下更有效地进行协商。

重庆市荣昌县法院创立“对接与对话”的双重引擎司法模式。“对接与对话”即体制对接和机制对话,是指在司法内部建立“对话型”司法模式,实现司法运行机制的自身和谐;在外部整合各类纠纷化解资源,建立“对接性”司法体制,形成内外部双位结构,并相互促进、互相补充,“双重引擎”、“和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创新性做法是我国“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的雏形。

二、“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亮点

(一)工作理念新

传统的纠纷化解工作以便利于人民法院和调节组织的工作为理念和出发点,而“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有利于当事人,有利于高效及时化解纠纷为基本立足点。荣昌法院大胆树立“和合”观为主要内容的和谐司法核心理念,以方便群众为导向,创新“便民”的工作理念。符合时代主题的同时,更有助于深入民心。

(二)当事人主体性与自主性特征突出

“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当事人的主体性,强调“意思自治”,充分保障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诉讼程序的对抗与判决的特征相比,“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合意。一般情况下“对话式”纠纷解决程序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启动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制要求进入此程序。在程序中当事人有着自主控制、自我管理及程序的自主推进等权利,当事人间对话合意的本质尽显。这样的方式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才能够启动,并最终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法律权威与市民社会的良性结合

与诉讼程序的强烈对抗易导致当事人关系的断裂相对应,“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注重市民社会人的交流与合作,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化解纠纷,因而其合意特征明显,同时对纠纷解决方案的司法救济亦体现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司法的强制性因纠纷解决方案的不及时全面履行而启动,这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更平衡和维护了人际关系。

三、“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分析

“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对诉讼审判制度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代替,减少社会在纠纷解决上的成本和代价,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更加及时高效地调整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1.解决纠纷的功能

“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首先定位解决纠纷,其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能够有效地处理此类纠纷。对于能否“有效”解决纠纷,一直是人们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关心的问题。“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对话优势,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合意,合理地解决纠纷。这不仅能够实现解决纠纷的效果,而且能够提升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满意指数”,以便能够解决调解中反悔率高的困境。

2.节约司法资源功能

“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合意,无须司法资源的大量投入,可以省略较多程序上的约束,直接进入纠纷解决的主题。其对话自由、程序简便保障了纠纷的高效解决。“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经济学中“利益最大化”,即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收益了最多的社会纠纷解决。其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而言,无疑是最能够集中化节约司法资源的方式。

3.缓和社会关系的功能

受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当今社会人们在面对纠纷时,大多数会避免“对簿公堂”。“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处理结果让人们无法从内心真正化解矛盾,甚至会加深对其他当事人的记恨,滋生报复心理,导致矛盾的扩大和激化,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个相对轻松、和谐的对话平台,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平等友好地协商纠纷解决方案。

四、“对话式”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正确处理司法权、行政权与基层民主自治权的关系

“对话式”纠纷解决模式坚持当事人主体性的前提下,强调多方参与,平等对话,集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之长。“对话式”纠纷化解模式是集“司法处理”、“社会处理”、“行政处理”、“党内处理”之长于一体的纠纷化解机制,司法权、社会力量、行政权、党的领导与政策在该模式中的结合与磨合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因此“对话式”纠纷解决模式需要正确处理司法权、行政权与基层民主自治权的关系。

2.正确处理化解纠纷与保持“社会平衡”的关系

“对话式”纠纷解决模式较对抗性质明显诉讼程序而言,更多注重市民社会人的交流与合作,以“对话式”和“自愿让步”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兼顾和平衡当事人的私益诉求,恢复人际关系,维持市民社会人际之间友好与合作关系。一方面,我们应当坚持在当事人的参与和自愿基础之上,发挥该模式的综合效用,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和人际之间友好关系的维护;另一方面,在处理中不可片面追求“纠纷解决”或者“社会平衡的维护”,两者不可对立起来,将两者结合是最优的追求,但两者冲突时,因以司法的强制实现纠纷的解决。

3.正确处理“对话式”纠纷解决模式与传统纠纷化解机制的关系

在社会纠纷解决中,要正确处理“对话式”纠纷解决模式与传统纠纷化解机制的关系,以有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有利于市民社会人际关系的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出发点,“对话式”与多种解决纠纷方式并存,诉讼和非诉讼二者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的系统,努力寻求协商、调解、仲裁、裁判等方式相互衔接的解决纠纷机制。

参考文献:

[1]范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3]【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李敏:《荣昌法院“和合”观下的“对接对话”模式》,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年第61期。

[5]范愉:《纠纷解决研究的反思与展望》,载《司法》2008年00期。

[6]吴春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机制》,载《中国司法》2007年04期。

[7]范愉:《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载《司法》2008年00期。

脚注:

参见李敏:《荣昌法院“和合”观下的“对接对话”模式》,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年第61期

2 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