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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组织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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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行业组织是经济领域中解决“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一项必然选择。的宗旨和目的是保障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种行政行为,包括内部行政行为都不能侵犯公民权益。

Abstract: The modern Line organization is in the economic domain solves “the government malfunction” and “the market malfunction” one item chooses inevitably.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bjective and the goal are the assurances of human rights, any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do not have the surmounting constitution and the legal privilege, each kind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cannot encroach upon the citize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cluding the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action.

关键词:行政法行业组织特别权力关系

key word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Line organization exceptional powers relate

一、行业组织

(一) 行业组织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行业组织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盈利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种类很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盟、经济组合等形式。同时,行业组织具有同业性、非营利性和享有公权力的特点。也就是说,行业组织是由同一经营领域或同一职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基于共同利益组成,为成员提供服务并保障整个行业共同利益,不能以任何形式分配利润,有权利对同行业一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

行业组织不仅是公民表达意见主张、实现结社权的基本形式,也是政府与公民的中介、政府与企业的协调者。现代行政权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国家行政机关已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其行政权将部分地归还于社会主体。行业组织为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法,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

(二) 行业组织的权利来源

1.法律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行业组织享有的权力中,有一部分是将国家行政权转让给行业组织,有一部分是法律确认的社会组织享有的自。

2.政府委托。政府为了更好地行使职能,有时需要得到行业组织的协助,就可以通过为国的方式让行业组织也承担部分政府职能。行业组织通过政府委托得到的权力与上面所说通过法律此授权得到的权力一样,来源于国家强制力,属于国家公权力。

3.内部章程。行业组织的部分权力是由其成员通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以行业章程的形式赋予行业组织的管理权。这种权利出于行业组织自治,属于社会公权力。

二、 行业组织与成员的法律关系

随着公共行政范围的扩展,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相当多的职能交给了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承担。这类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就被称为“社会行政”。社会行政是现代社会公务分权的一种结果。实施社会行政的主体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私法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其中公法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应由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行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要视该行业组织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民间自发组成的行业组织,其与成员之间不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如书法协会等;但如果是拥有公共事务管理权的行政性的行业组织,其与成员之间则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例如中国足协等行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理论上仍属特别权力关系。

在我国,伴随着行业组织的大量兴起,类似于足协与足球俱乐部、球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协会与律师辜务所、律师之间的关系将日益增多,其间的纠纷也随之递增。然而,如果这些领域中的一切纠纷都必须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那么,此类组织所享有的必要的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权就难以得到尊重,其正常的工作运转秩序也将无法维持。因此,借助于某种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上述有别于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的行业组织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细致探究、从而寻找到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不失为理性的选择。而特别权力关系正是可以借鉴的首选理论。

三、 行业组织内部行政行为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我国大陆行政法学并未明确提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是,伴随着有关行业组织一系列新型行政案件的出现,有些学者已经结合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此作了初步探讨。还有学者依据该理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不可诉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特别权力关系是指相对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的一般权力关系而言,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学理论,一般都以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来解释特别权力关系,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类似于足协等行业组织定位的理论模型。然而,这些理论都有相当的局限性。首先,内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划分是相对的,在很多情况下,貌似内部的行为却往往会对外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以内外部行政关系作为识别行为是否可诉的标准显然不妥。其次,所谓的“法律、法规授权”也很不成熟。它无法解释为何授权,如何授权以及对谁授权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足协等类似组织必须借助于其他理论来进行解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通过赋予特权方正当管理权和认可相对方基本权利,能够在自治与法治之间寻求一种内在平衡。相比之下,以该理论来阐释行业组织与其成员等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更具说服力。当然,对于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来构筑我国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尚需进一步研究。

四、行业组织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

我认为行业组织所做出的内部行政行为可分为两种: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和人事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人事性质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管理,而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则有理由认定为可诉。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对内部行政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济,体现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人权保障呼声的高涨、政府厉行法治决心的加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看,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侵犯和剥夺了内部行政行为相对人身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诉权,违背了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在内部关系中,行业组织成员作为独立的个人,是有独立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的,也具有独立的法律权益,因此其权益也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保障和救济。如果没有内部行政行为可诉的法律,行业协会成员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行政法学的理论发展与司法实践,都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行业组织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实现可通过: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完善相关法律及理论。在倡导人权精神、构建法治社会、实施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行政权理当受到司法权的限制。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为行业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不接受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于其成员权益保障与救济不利,打击了其成员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国家管理和建设。的宗旨和目的是保障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种行政行为,包括内部行政行为都不能侵犯公民权益。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宪法学、行政法学》 (第六期)

[2]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 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 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X()2年版

[5]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

[6] 王成栋、刘雪梅:“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行政法”,《行政法论丛》(第六卷),2003年版

[7] 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 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中国行业协会改革与探索.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年版

[10]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