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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礼法”中的避讳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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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中国历史上礼法进行了阐述,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中国历史的礼法中的有关避讳规则和避讳方法的材料进行了系统性的整理。

关键词:礼法;避讳方式避讳规则

中图分类号:I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80-02

避讳是古代中国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一直到清朝灭亡时,它才被正式宣告死亡。本文对中国历史上的礼法中的避讳制度进行考察,为最终达到刻的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目的提供史料。

1 礼法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为中国所独有。礼的内容博大精深,纷繁复杂,难以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概括而言,可以将礼分为礼仪和礼义。

1.1 礼仪

在《辞源》中,“礼仪”被解释为“行礼之仪式”。礼,起源于祭祀,而祭祀必然有其程序和仪式,这样就产生了礼的最早的形式,即礼仪。“礼仪”一词,最早出现在《史记•礼书》:“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就其实践意义而言,“礼仪”的主要意义在于仪式参与者通过特定的物质形式向其他各方表达自己对彼此之间礼的关系的认同。概括地说,所谓礼仪,主要指礼节和仪表。礼仪是礼义的外在表现,礼义通过礼仪表现其内涵。由于产生于原始的祭祀活动,因此礼仪,也可以说是礼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尊”和“敬”,是居下一级的人对上级人的“尊”、“敬”。所以作为解释礼之义的《礼记》的开篇就是“毋不敬”。但是,礼仪的内容不只是局限于祭祀的规范和内容,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的扩充。人们在长期生活中自然形成的风俗习惯也就成了礼仪的一个重要渊源。到后来汇总起来,便形成我们今天所见到的儒家的经典《仪礼》和《周礼》。在礼仪形成的初期,只是以习惯法的形式为人们所尊奉,后期随着儒学地位的提高和君主为体现自己尊崇地位的需要,将之列入律典,成为正式的成文法。

1.2 礼义

所谓“礼义”就是礼的内在精神。在春秋战国以后,成文法盛行并成为定制以后,礼义也就是法制的精神之所在。换而言之,礼制与法制是具体的条文规范,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以及应该怎样做。而礼义则是这些条文中所隐含的含义。如前所述,礼是在血缘社会中沟通天地鬼神的产物,礼的特征就是在强调自然之中的神力和人际之间的亲情,所以礼义所竭力提倡的是天地人之间的沟通和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故《礼记•礼运》中解释礼义为“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讲信修睦而固人之肌肤之会,筋骸之束也。所以养生送事鬼神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人情之大宝也。”礼仪可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朝代的更迭不断被修正和改变,但是以“亲亲”和“尊尊”为内核的礼义则是永恒不变的原则,为历代所尊奉。《礼记》作为儒家的经典著作,主要内容就是阐述礼义,与《仪礼》相互应和。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说:“《仪礼》皆载其事,《礼记》只发明其理。”由于《礼记》的主要内容在于阐述礼义,所以《礼记》随着旧有礼仪与时代的脱节而显得日益重要。

2 礼法中的避讳方式

为了避免对君上尊长触讳,中国过去几千年的时间中发展出一系列的方式。这些方式主要是从字音、字形和字义方面对所避讳的字进行变通。避讳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口头避讳和书面避讳,所以避讳的方法也可以分为这两个方面。

2.1 口头避讳方式

在口头上进行避讳的方式主要就是更读。所谓更读,就是指改变需要避讳字的读音,而不改变用字。正如《红楼梦》中林黛玉为避母亲贾敏的名讳,读书时凡遇到“敏”字都读作“密”字。更读的方式在秦朝时期就已经出现,“至秦始皇讳,乃呼正月为征月。”著名史学家陈垣先生考证“正”字在过去就有“征”音,因此不能将此例看做为更读的情况。故而陈先生认为,更读作为避讳的方式产生于唐朝。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九记载:为避晋武帝的名字昭,将“昭穆”中的“昭”呼曰“韶”,“戊”字本读作“茂”,为避李唐讳改云“武”或者“务”的音。前者中却有不合理之处,晋朝距离唐朝已经年代久远,没必要为避晋武帝的名称而更读之必要,另外陈垣先生也考证“昭”原本就有“韶”音。虽然前者不足信,但以后者足以可见在唐朝时期就有更读的方式。

2.2 书面避讳方式

书面避讳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改字,缺笔,空字等。所谓“改字”,就是将所要避讳的字用其他意义或者读音相近的词进行替代。正如颜之推所言:“凡避讳者皆须得其同训以代换之。”因此,改字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改为意思相近的字,另一种是改为读音相近的字。缺笔就是在书写所避讳之字的时候,略去其中一笔不写。缺笔避讳之法起源于唐朝。在唐朝初期就已经存在了缺笔避讳的例子。仪凤二年李碑,在书写王世充之“世”字时,缺少中间的一笔,为了避讳唐太宗李世民。这是缺笔的最早的例子。《册府元龟•帝王部•名讳门》记载了显庆五年关于避讳的诏书中有关于缺笔之法的记载:“孔宣设教,正名为首,戴圣贻范,嫌名不讳。比见钞写古典,至于朕名,或缺笔点画,或随便改换,恐六点雅言,会意多爽;九流通义,指事全违,诚非立书本意。”所谓空字,就是在书写遇到应该避讳的字时,或者空着字而不书,或者作空围,或者用“某”字代替,或者直接写上“讳”或者“上讳”、“御讳”等字。

3 礼法中的避讳规则

避讳规则,就是对避讳或者不予避讳的各种情形的详细规定。避讳刚刚产生时,就已经有关于避讳规则的详细规定,这主要是体现在《礼记》中,其规定的内容如下:

3.1 不讳嫌名

《礼记•曲礼上》记载:“礼,不讳嫌名。郑注曰:为其难辟也。嫌名谓其音声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因此,所谓嫌名就是指与所要避讳之字读音相同的字。顾炎武的《日知录》中记载:“卫桓公名完,楚怀王名槐,古人不讳嫌名,故可以为谥。”如前所述,中国从周朝开始就已经出现谥法,作为死后对以个人一生的评价。在《逸周书•谥法解》中规定“辟土服远曰桓,克敬勤民曰桓,辟土兼国曰桓。执义扬善曰怀,慈仁短折曰怀。”这两位诸侯的谥号与其名字同音却不避讳。隋唐以后,虽然在礼法中仍规定“嫌名不讳”,但是避讳嫌名之例却日益繁多。隋朝时期,因为隋文帝父亲名忠,所以在官名中所有“中”字者皆改为“内”,有人认为这是避讳嫌名的开始。在嫌名避讳上,造成社会现实与礼法规定相脱离的主要原因是:封建时代的君主专制盛行,动辄对臣子入罪量刑使得天威难测。臣下在奏对中主动扩大避讳的范围,以防止在奏对中触犯天威,冒犯天颜,产生不利的后果。

3.2 二名不偏讳

所谓“二名不偏讳”是指如果名字是两个字以上的,每一个单字不需要避讳,只有两个字连起来的时候才需要避讳。《礼记•曲礼上》:“二名不偏讳。”郑玄注曰:“偏,谓二名不一讳也。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有关“二名不偏讳”的规则在其他文献中也能找到相关记载。杜佑《通典》卷一百零四:“大唐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居春官,总万机,下令曰:依礼,二名不偏讳。……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两字不连读者,并不须讳避。”后唐明宗曾经下过相关敕令强调了“二名不偏讳”的规则。“古者酌礼以制名,惧废于物;难犯而易避,贵便于时。况徵在二名,抑有先例。以太宗文皇帝自登宝位,不改旧称,时即臣有‘世南’,官有‘民部’,靡闻曲避,只禁连呼。朕猥以淼躬,托于世人,止遵圣范,非敢自尊。应文书内所有二字,但不连称,不得回避。若臣下之名不欲与君亲同字者,任自改更,务从私便,庶体朕怀。”

3.3 已祧不讳

祧,作为名词是指祭祀的远祖或者始祖之庙。正所谓“祧,祭先祖也。”根据《礼记•王制》的记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也就是在享有天子祭祀的祖先止于七代而已,超过七代不得在天子庙中配享祭祀,也就是所谓的“已祧”。因此,“已祧不讳”是指对已经超过七代的君主的名字,可以不用实行避讳。这就是将避讳制度和祭祀制度结合在一起,追求统一。所以早在《晋书•礼志》中就有“讳名之义,但及七庙祖宗而已”的记载。《通典》中也记载晋孙毓倡导《七庙讳字议》,提出根据礼之规定“天子诸诸侯皆讳其祖,亲近庙迁,乃舍故而讳新。”其主张建立七庙与避讳相统一的制度,为以后的庙讳制度打下基础。即使是在避讳之风甚严的宋朝,对于“已祧不讳”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遵守。《宋史•礼志十一》记载:“(绍兴)三十二年正月,礼部太常寺言:‘钦宗庙,翼祖当迁。……以后翼祖皇帝讳依礼不讳。’诏恭依。”《夷坚支志》记载“天台王居敬,字简卿,淳熙十三年,以布衣经过衢州,谒刘枢干问命。刘元不知其名,即书云:此命富贵,但名下一字系旧所庙讳,今虽以祧迁,终不可达天听。王大骇,既退,亟改为居安,而学资道。”这里就是为了避讳宋太祖追尊翼祖简恭皇帝敬的名讳。所谓的“翼祖”指的就是太祖赵匡胤当皇帝后册封其父的尊号。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专制皇权的不断加强,对于“已祧不讳”规则的遵守也日趋式微,人们出于对专制权力的畏惧而对出祧的帝王也实行避讳。

3.4 临文不讳

所谓“临文不讳”指的是在阅读古代典籍的时候,可以直接读出或者说出帝王的名字而不用进行避讳。“临文不讳”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记录事情的真实无误。正如郑玄在注《礼记•曲礼上》中所言,“为其失事正”。“临文不讳”主要是针对帝王的名字进行避讳,但后来在家讳中也有“临文不讳”的例子存在。周广业《经史避名汇考》中记载:明朝南礼部侍郎崔铣的父亲名,崔铣“著《洹词》十二卷,凡为人作铭、传,遇迁官职,避家讳以晋、陟代之,或作升。惟疏、表不避。”“临文不讳”主要表现是在书面避讳中,在口头上进行避讳的表现则是“诗文不讳”和“庙中不讳”。所谓“诗书不讳”就是指在诵读诗书典籍等经典的时候,遇到应该避讳的字时可以不改变原文。《齐东野语》中记载: “胡翼之侍讲迩英日,讲乾卦元、亨、利、贞,上为动色,徐曰:‘临文不讳’。”而在另外一部笔记《道山清话》中也有相关的记载。《齐东野语》中另有记载“诗书则不讳。若文王讳昌,而箕子陈《洪范》曰‘使羞其行,而邦其昌。’厉王讳胡,而宣王之时,诗曰:‘胡不相畏’,‘胡为虺蜴’,‘胡然厉矣’。《周礼》有‘昌本之俎’,《诗》有‘发之咏’。《大诰》‘弗弃基’,不讳后稷弃字。孔子父叔梁纥,而《春秋》书藏孙纥。成王讳诵,而‘吉甫作诵’之句,正在其时,是也。”周密在这两则笔记中对避讳规则的理解有所偏颇。在第一则笔记应该为“诗书避讳“之例,而后者则是“临文不讳”之例。这两种规则联系密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古人经常将二者混淆,区别只是适用领域不同而已。“庙中不讳”是指在宗庙中进行祭祀时,不用对帝王名称进行避讳。《礼记•曲礼上》中郑玄注曰:“为有事于高祖则不讳曾祖以下,尊无二也。于下则讳上。”针对这一规则的事例在史书中记载很少,只有《三国志•魏志•陈留王奂纪》中记载:“十一月,燕王上表贺冬至,称臣。诏曰:古之王者,或有所不臣,王将宜依此义,表不称臣乎?”有司奏,以为“凡诏命、制书、奏事、上书诸称燕王者,皆可上平。其非宗庙助祭之事,皆不得称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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