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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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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筑工程管理的日益规范,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已经日趋普遍,现将我对工程量清单的理解浅析如下:

1 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体现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应工程实体数量的列表,反映全部工程内容以及为实现这些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

《计价规范》包括规范条文和附录两部分,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规范条文共5章,分为: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

规范条文就《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则、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等做了明确规定。

附录共有5个:

附录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B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C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D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E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就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做了规定。

工程量清单是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从工程招标投标开始,直至竣工结算为止,双方进行经济核算、处理经济关系、进行工程管理等活动不可缺少的工程内容及数量依据。

2 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2.1 投标竞争的基础

清单表是招标人把工程的数量告诉投标人。计价表是根据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给的项目、工程数量报出的单价,依据企业定额计算投标价格,自主填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与合价。投标人的竞争活动就一个共同平台。

2.2 付款与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付款和结算的依据。在施工阶段,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是否完成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内容以及投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进行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对已实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计价项目,按合同单价和相关的合同条款计算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2.3 处理变更、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是调整工程量、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在发生工程变更、索赔、增加新的工程项目等情况时,可以选用或者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计价项目与合同单价来确定变更项目或索赔项目的单价和相关费用。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不可调整的闭口清单,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逐一计价,对清单所列内容不允许有任何更改变动。投标人如果认为清单内容有不妥或遗漏,只能通过质疑的方式由清单编制人作统一的修改更正,并将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发给所有投标人。

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做适当的变更增减。

其他项目清单由招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等两部分组成。招标人填写的内容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或标底编制人,其项目、数量、金额等投标人或标底编制人不得随意改动。由投标人填写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招标人填写的项目与数量,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改,且必须进行报价。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1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二、三、四级编码为全国统一;第五级编码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区分工程的清单项目特征而分别编制。

3.2 项目名称

《计价规范》附录表中的“项目名称”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是形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增填相应项目特征,即为清单项目名称。分项工程项目名称一般以工程实体而命名,项目名称如有缺项,招标人可按相应的原则进行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3.3 项目特征

清单项目特征主要涉及项目的自身特征(材质、型号、规格、品牌)、项目的工艺特征

以及对项目施工方法可能产生影响的特征。如:锚杆支护项目特征描述为:(1)锚孔直径;(2)锚孔平均深度;(3)锚固方法、浆液种类;(4)支护厚度、材料种类;(5)混凝土强度等级;(6)砂浆强度等级;(7)土质情况。其自身特征为孔径、孔深、支护厚度、各种材料种类;工艺特征为锚固方法;对项目施工方法可能产生影响的特征为土质情况。这些特征对投标人的报价影响很大。特征描述不清,将导致投标人对招标人的需求不全面,达不到正确报价的目的。对清单项目特征不同的项目应分别列项,如基础工程虽然仅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但这足以影响投标人的报价,故应分开列项。

3.4 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应采用基本单位,除各专业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以下单位计量:

(1)以质量计算的项目――吨或千克(t或kg);

(2)以体积计算的项目――立方米(m3);

(3)以面积计算的项目――平方米(m2);

(4)以长度计算的项目――米(m);

(5)以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的项目--个、套、块、樘、组、台等

(6)没有具体数量的项目――宗、项等

各专业有特殊计量单位的,再另外说明。

3.5 工作内容

清单工作内容包括主体工作和辅助工作。如“地下连续墙”,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方挖运、导墙浇筑及拆除、成槽、泥浆外运、连续墙混凝土浇注等,在以上所有的工作中,最终形成实体并作永久使用的是成槽形成连续墙混凝土这一实体,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都是围绕形成连续墙混凝土这一实体所展开的辅工作。没有辅助工作则形成不了实体,辅助项目的工程费用是实体项目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

3.6 工程数量的计算

《计价规范》明确了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其实质是以形成工程实体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来计算的。这一计算方法与之前执行的综合定额有着本质的区别,综合定额除了计算净值外,还包括因施工方案所采用的施工方法而导致的工程量的增加。如基坑开挖工程,其施工方案可能采用放坡开挖,或采用其他的结构围护形式(视工程地质情况和承包商的经验实力而定),如采用放坡开挖方法施工,则土方工程量的计算结果是基坑开挖土方量净值与因放坡而增加的土方工程量之和。采用其他结构围护形式施工的工程量计算结果更是不同。即同一项工程,不同的承包商计算出来的工程量可能不同,同一承包商因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同,其工程量的计算结果也不同。但是,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严格执行计价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是惟一的。而将施工方案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加折算到综合单价或因措施费用的增加放到措施项目清单中。统一的清单工程量为各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