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铤而走险:挪用巨额公款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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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金融系统,这是一起罕见的挪用公款大案。

一个学业有成,“年轻有为”的银行副行长,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多次将公款“挪”进自己的腰包,从事营利活动,并频频“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共计1.96亿元。

前不久,这一备受瞩目的案件尘埃落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原副行长刘行东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

例行检查曝出“黑洞”

刘行东“意外”“出事”。

2005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对全区下属单位进行例行风险评估检查时发现,阿拉山口支行多项业务操作违规。再一深究不要紧,逮住了一条“大鱼”――支行副行长刘行东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同年8月18日,刘行东因涉嫌挪用公款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阿拉山口支行,刘行东是公认的“人才”。大学本科毕业的他在金融系统工作多年,经验丰富,能力突出。2002年4月,刘行东由支行营业部主任升任支行副行长,当时他刚刚过完28岁生日。

就在前途一片大好之时,每天面对大量花花绿绿的钞票,这位年轻副行长的心态渐渐失去了平衡――守着“金饭碗”,干嘛还拿死工资?头脑灵活的他很快想出了法子――拿公家的钞票,赚自己的钱。

副行长兴之所至“融资”成主要业务

“机会”恰好在这个时候敲门了――新疆博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钢)因资金紧张急需贷款,但又不符合贷款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光在银行碰了钉子,却遇到了“救星”刘行东。

李星光一开始找刘行东时,刘行东也是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对李星光答复,按照贷款原则规定,厂子没建成不能贷款。

当李星光厚着脸皮再次找刘行东帮忙时,“好心”的刘行东给他指了条“明路”,告诉李星光自己认识一家融资公司,资金挺多的,并且自己是这家公司的人,但是利息高达15‰,如能接受可以帮忙联系。

此时急得火烧眉毛的李星光也顾不得许多,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

又过了几天,刘行东独自一人找到李星光,拿出一份他事先拟好的《融资协议》要求李星光在上面签字,答应签约后先融资1000万元,并表示以后如有需要,还可以再帮忙联系。当时李星光的妻子也在场,3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一式两份,李星光和刘行东各持一份。

很快,1000万元资金打进了博钢的账户,后来李星光又和刘行东陆续签订了4份“融资协议”。5份《融资协议》涉及金额共计6620万元人民币,到2004年9月,这些钱全部进入了博钢公司的账户。而李星光也没有食言,依据融资协议先后向刘行东支付了600多万元利息。

对于这笔巨款的真实来源,李星光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案发后,他告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当时刘行东只说是融资公司的钱,利息也都给融资公司了,但没说是哪个融资公司。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非法融资

“融资公司”真的存在吗?当然没有,它不过是刘行东的一个幌子。6620万元“融资”款是刘行东以支行的名义向其他公司借的。

与博钢签订融资协议后,刘行东立刻开始“行动”。他利用自己支行副行长的身份,以解决支行贷款额度困难为由,先后出具7份借据,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与银行有业务关系的佳玉公司借款7450万元。不过,佳玉公司的钱并没有进入银行账户,而是被刘行东转手借给了博钢。

佳玉公司负责人腾军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称自己被刘行东骗了,每次刘行东借款,借条上盖的都是阿拉山口农行的公章。佳玉公司以为这些钱都是银行借的,由刘行东具体经办。如果知道是他个人借,公司哪里敢借。

博钢向刘行东借款月息是15‰,刘行东向佳玉公司借款月息则为8‰。自以为转手就可以轻松获取7‰的高额利息差的刘行东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一旦对博钢的融资无法及时偿还,他导演的这出“好戏”该如何收场?

假冒贷款以堵“黑洞”

果然,4个月后,刘行东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终于发生了:融资协议到期,博钢却无力还款。

怎么办?骑虎难下的刘行东只得硬着头皮继续“唱戏”,并亲自演绎了“高潮部分”――拆东墙补西墙。

为了归还佳玉公司的借款,刘行东力求权力利用“最大化”,以多家与农行阿拉山口支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大量虚假贷款。当然,这些“贷款”全都由刘行东个人支配。

先后有7家公司被刘行东以各种理由冒名贷款共7100万元。这些虚假贷款有的归还了佳玉公司的借款,有的则直接通过倒账借给了博钢公司。

为了掩盖越来越大的挪用“黑洞”,刘行东还以阿拉山口支行的名义向五洲公司借款7200余万元,用于归还虚假贷款。可这笔钱又怎么还?

私开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在借无可借、还无可还的情况下,走投无路的刘行东铤而走险,使出了“撒手锏”――私自开具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刘行东轻而易举地从上级单位农行博州分行领取了25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刘行东“借”来银行汇票专用章,通过伪造等手段,私自以阿拉山口农行的名义开具了10张承兑汇票,共计1亿元,除去贴现费用280万元外,套取贴现融资9720万元。刘行东将其中大部分用于归还以前挪用的公款,又将2000万元借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

挪用公款成立“法人”公司

2004年2月,为了方便自己“发财”,刘行东挪用公款500万元注册成立了明太公司。他知道自己是国家公职人员,按规定不能办公司,为掩人耳目,他便雇人当起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他将注册资金悄悄还回支行。

明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侯利对自己的地位十分清楚:他只是一个摆设,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是刘行东,李侯利和王芬的法定代表人是虚的。股东们也没有实际出资,都是刘行东自己出钱。

刘行东的贪婪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2004年12月,他将润苗公司退还农行阿拉山口支行的24.8万余元公款挪用,存入了他控制的账户中进行营利活动,案发时仍未归还。

至此,刘行东在担任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贷款、动用银行内部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法,在2003年1月至2004年11月间多次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案发时未归还公款共计1.91亿元。此外,刘行东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0.5万元。

“”期间仍然违法行事

在被“”期间,刘行东并不老实,他曾通过看管人员数次向外界传递纸条:让家人将融资协议等资料藏起来,并提醒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注意言辞,特别是面对检察机关的问话时一定要“问一句答一句,多一句话都别说”。

后来,看管人员为“将功赎罪”,将纸条交给了侦查机关。纸条上写着:,叫我同学田某某把东西放好。

顺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很快找到了田某某,并从田某某处扣押了刘行东藏匿的融资协议、借款合同、承诺书、伪造的公章等,为案件的侦查打开了突破口。

法网恢恢难逃罪责

2006年8月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刘行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矢口否认,称自己签订融资协议以及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行为都属于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20.5万元的犯罪事实,刘行东竟然辩解称,原本是想把这些钱都还给当事人的,但他们不来拿。自己没有故意受贿的意思。

而银行的负责人证实,对刘行东为博钢融资、向企业借款、出具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开办企业以及为企业拆借资金的行为,分行、支行均不知道,是其个人行为。

法庭当庭一审判决刘行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1.96亿元,截至案发时尚有1.91亿元公款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个人和公司贿赂20.5万元,亦成立。两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刘行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行东自导自演的“好戏”,黯然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