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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新规你还可以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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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危货新规)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新规定中已经尽量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热点,还提出危货分级管理的理念,最大的亮点突出了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对其从业资格证的获取、工作职责及人数配备都提出了法定的要求,通过以人为本的理念管安全。但是有些规定进行细化及量化后体现的更多是理想化但缺乏可操作性,使危险新规落不到实处的风险,笔者就为危货新规提供一些重要建议和参考。

尝试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危货新规第八条要求危货企业开业需要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

该条款明确了停车场地的面积要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可操作性性差,由于随着车辆递增其停车场面积是递减,不排除一部分车辆一直在运转,但车辆停放面积与车辆规模不相关,跟企业运输类别相关,比如液化气运输所有车辆基本需要夜间停放。另外是停车场地行业管理部门无法测算,如果企业已经有超过十辆车,其停车面积是大吨位车辆优先计算面积还是小吨位车辆先计算面积,这两种结果是不一样的;再就是引发不公平,新开业的企业先发展十辆小吨位的车辆,再发展大吨位车辆,与企业先发展十辆大吨位的车辆,再发展小吨位车辆,其车辆面积相差悬殊。

再就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我们发现许多企业的业务发生在外地,其车辆更多停在货源发生地,因此会出现为了许可需要而增加的停车场,实际根本不停放,不能实现车辆的真正监管。

因此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笔者建议修改为:危货企业开业需要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企业必须有一块满足开业需要的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在车辆规模超过市域内停车场情况下,可以自有或租借车辆真实停放辖区(可以是市域内也可以不是)的停车场,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尝试解决驾驶员疲劳驾驶问题

危货新规第三十八条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驾驶员的可持续时间主要通过GPS动态监控来判断,如此复杂的规定驾驶员也难记,为了便于可操作性和贯彻实施,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

危货新规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但是承运人是关系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人物,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才可以运输危险货物,由于没有建立全国危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联网查询系统,从业资格证真伪很难辨别,给企业准入把关带来了很大难度。较彻底解决办法:应该推出驾驶员在某地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期间应将档案资料转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证实施管理。

尝试解决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监管

危险货物运输交给无资质企业运输一直困扰着执法部门。化学危险品的托运,是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托运人的职责不落实,为降低物流成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公共安全,置国家及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是不负责任的典型体现。危货新规尝试解决这个问题。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托运人更多涉及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交通部门很难进行处罚操作,因此建议碰到这种情况合理的做法是交通部门在打击无证等非法经营中,应及时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委托给无资质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单位通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生产、储运企业进行处罚;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危险货运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危险货运企业进行处罚。

因此该条款应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托运人涉及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交通部门通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生产、储运企业进行处罚。

危货新规第六十三条也按同样道理有必要进行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托运人涉及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交通部门通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生产、储运企业进行处罚。

建议增加GPS动态监管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道路可选择的余地较大,一些运输车辆按线路运输的自觉性降低,再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在长途运输监管力度的下降,特别是跨地区运输上的管理漏洞,只要道路上没有交通民警或交通运输部门的检查,在线路的选取上能省则省,穿梭于监管薄弱的农村道路的危险路段,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实现科技管安全,建议增加动态监控条款:

第一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二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危险货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四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五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六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七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危险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总之,笔者发现《道路危险货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许多难点和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有效突破,对未来的危险货运管理意义深远,美中不足的是有些规定难落到实处和缺乏操作性,还有待于更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提高联合执法,及利用科技装备实现危货车辆和人员动态管理,希望通过大家努力使危险新规更完善,愿危险货运行业越走越好。(作者单位: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