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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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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在国际法层面,没有任何一部专门的及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规制,主要原因是国际社会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否具备国际法律人格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立法及国际治理丧失国际合法性。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获得,国际社会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如国家在相关国际公约中赋予其权利,国际政府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发展越来越密切的合作关系,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制定行为准则等自身努力及国内外专家学者提供理论支持,等等。从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与实施国际法及参加全球治理的实践并做出的重要贡献来看,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完全具备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为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国际法规制具备了可行性。

关键词: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5-00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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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结束、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及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非政府组织不但数量及种类迅猛增加①,而且还在国际法的发展及全球治理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及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国际法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条约的缔结、实施及国际争端的解决等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②。在全球治理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人权、环境、和平安全及经济发展等领域成为治理不可或缺的角色③。同时这也引起了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的注意,加大对其研究的力度。在国际法领域,学者们主要注意到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贡献及影响④。在全球治理中,学者们主要论述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及贡献⑤。国内外学者不约而同地肯定国际非政府组织所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同时,也对国际非政府组织提出了一些质疑,如合法性(Legitimacy)、问责性(Accountability)、透明度(Transparency)等。造成这尴尬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在依靠国际非政府组织注册国国内法对其规制失灵的情况下,目前没有任何一部专门的国际条约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加以规制。而缺乏这种条约的原因就是按照传统国际法理论,国际非政府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缺乏国际法直接约束的资格。而随着国际法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这种观点就显得陈旧不合时宜了。本文从国际法基本理论出发,以发展的眼光来论述规制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的可行性。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概念的界定

在本文所研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进入人们视野之前,我们更熟悉的是非政府组织。所以,要界定国际非政府组织,我们有必要探讨非政府组织的来龙去脉。虽然非政府组织这一名称最早出现于1919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