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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谁来给你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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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1.67亿老年人,其中60岁以上丧偶的老年人有4500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丧偶或离异老人选择了再婚,追求晚年幸福。这些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赡养

【案件】

某村女村民晏凤梅(化名)丧夫多年,自己含辛茹苦把儿子拉扯大,又节衣缩食地供儿子曹某上完大学。曹某毕业后在外地工作并结婚成家,每年都会给母亲寄来一笔生活费。近几年来,随着年龄渐长,晏凤梅身体越来越差,需要有人照顾,曹某就把母亲接去住了一段时间,但晏凤梅不习惯城市里家家关门、户户相隔的生活。特别是一家人上班的上班、上学的上学,家里只剩下她一个人时,就感到格外孤独。因此,在她的要求下,儿子又把她送回了农村老家。后来,晏凤梅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鳏夫赵某。两人在生活中相互扶持,相互照顾,十分融洽,有意在一起共同生活。晏凤梅将此事告知儿子,征求儿子的意见。曹某觉得很奇怪,自己对母亲很孝顺,要什么有什么,她怎么会有再婚的想法呢?他担心母亲再婚别人会说自己不孝,有损自己的面子,多次表示反对,并以拒绝赡养相威胁。但是,相互照顾的温暖最终使两位老人于2006年走到了一起。曹某得知后,真的就不再给母亲支付生活费了。

今年5月,一场大病将晏凤梅击倒了,曹某仍没有寄钱来给她治疗。她不得不向法院,要求曹某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曹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向母亲赔礼道歉。

【点评】

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封建世俗观念还普遍存在。有人认为,父母再婚是不光彩的事,有失体面,因而粗涉老人再婚,甚至以停止赡养相威胁;还有人认为,父母再婚或改嫁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就应由新组成的家庭来承担,“改嫁的娘,倒掉的墙”就是这一心理的真实写照。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丧偶或者离婚的老人因为孤独、寂寞,没有人陪伴,他们更需要呵护安慰,需要情感的慰藉,需要有人照顾。可是,现实生活中儿女多分开另过,有的还在外地,平时工作又都很忙,除了逢年过节,平时很少抽出时间到父母家问候一下。即使和儿女在一起生活的,儿孙满堂,也不能和老伴相提并论。因此,老人再婚无可厚非,那些以父母再婚而拒绝赡养的做法更是违法的。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拒绝赡养与自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案件】

某镇的陶菊英(化名)早年丈夫不幸去世,经人介绍与做生意的离异男子晁某结婚。婚后,两人情投意合,经营着一家小吃店。陶菊英对晁某五岁的儿子晁宏文(化名)视为己出,年幼的晁宏文也逐渐认可了这位新妈妈,小嘴甜甜地叫着“妈妈”,在关爱中茁壮成长。一家人生活得有滋有味,美满幸福。两年后,陶菊英与晁某又有了自己的儿子晁志华(化名)。即使在有了自己的孩子后,陶菊英也没有嫌弃小宏文,而是一如既往地爱着他、宠着他,有时甚至比对自己的亲生儿子还要亲。转眼间,两个孩子都已长大成人,并娶妻生子,分开另过。后来,操劳过度的陶菊英病倒了,住进了医院。刚开始,晁宏文还能常去照料,送钱送物,可媳妇却在旁边嘀咕:“又不是你的亲妈,瞎操什么心?”时间一长,晁宏文也架不住媳妇的唠叨,到医院的次数逐渐减少,到后来十天半月也见不到一次,并不再支付医疗费用。陶菊英伤心之余,将晁宏文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晁宏文成长过程中,陶菊英已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在陶菊英生活困难时,有要求晁宏文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遂判决晁宏文每月支付陶菊英生活费200元,并立即给付医疗费8600元。

【点评】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后妈”的形象都是不太好的,影视作品、戏剧作品中更是多将继母刻画成自私、刻薄、遗弃、虐待继子女的丑恶形象。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多数继母都能正确对待继子女,建立起良好的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在晁宏文年幼时,陶菊英即对其进行抚养教育,情同母子,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在陶菊英年老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要求晁宏文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以工作忙为借口忽视老人的精神赡养

【案件】

李大爷30年前离婚后与丧偶妇女乔某结婚,共同抚养乔某当时只有6岁的女儿顾玉霜(化名),并使其顺利考上大学,成家立业。老两口均系退休教师,每人月收入均有三四千元,经济状况良好,物质生活比较宽裕。随着年龄的增长,一辈子与众多学生在一起热闹惯了的老两口,很不习惯清闲下来的生活,希望女儿常带外孙回来看看。但女儿却工作繁忙,不能经常抽出时间回家看望二老。苦恼的二老悄悄向妇联咨询关于精神赡养的问题。妇联的同志了解情况后,及时通知了顾玉霜,并严肃指出其应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要多回去看望老人。顾玉霜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此后便经常和丈夫抽出时间带孩子回家看望,与老人聊天、陪老人购物等。欢乐又重新洋溢在两位老人的心头。

【点评】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有精神赡养的义务,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的老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老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是关心体贴老人的生活,尊重老人的心理,与老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对老人采取诚挚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家庭都能够使老年人得到物质权益的保障,但却忽略了对老年人精神方面的赡养。许多老人都有自己的退休金或养老保证金,足够自己吃用,物质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但在感情上比较孤独,缺少的就是精神上的关心、慰藉。这就需要有赡养义务的儿女们多在精神上慰藉老人,使老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都能得到丰富和满足。特别是如果子女本身生活困难,物质上的赡养可以少一些,但经常看望老人、与老人聊天等精神上的赡养则应更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