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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合作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来自国外混业经营的挑战和启示 银证合作有多种形式和层次,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在多个层面上合作。银证合作的最高形式无疑是银证混业经营。从国际范围来看,世界金融业大体上经历了融合、分立、再融合的发展历程,混业经营已成趋势。1993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但在1992年下半年银行大量违规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助长了投机行为,使得经济泡沫化明显,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为了改变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管理层开始实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管理”的政策,该政策在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和1997年通过的《证券法》中得到了确认,于是形成了我国的银证分业经营制。加入WTO开放金融市场后,那些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纷纷进入中国,它们的业务广泛,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而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狭小,在同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改变这种状况的唯一出路,就是加快银证合作的步伐。
加强银证合作是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实行银证合作是顺应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金融证券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银证合作可以使银证优势互补、银证双赢,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并最终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发展。银证合作是金融机构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通过银证合作,券商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广、存取资金灵活的优势,弥补自己营业网点较少的缺点,从而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实现跨越式扩张。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同样至关重要。因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银行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下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品种单一、靠利差维持生计,其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传统产业。而这些传统产业大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商业银行针对这些企业的传统信贷业务逐渐萎缩。商业银行通过银证合作,可以进入资本市场,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
银证合作还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障碍
人们对银证合作的不同看法,影响了银证合作的发展 这个问题同我国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之争有关。不少专家根据国外混业经营的发展历史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提出应尽快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而其他一些专家则认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意识淡薄,监管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在这种情况下贸然推进银证合作和混业经营会产生难以预料和控制的金融风险。
从事银证合作的金融市场主体不成熟。银证合作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特殊企业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同样具有其他国有企业所具有的一些弊端,如产权不清、经营管理水平低下、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银证合作的健康发展,并且给银证合作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
银证合作的层次较低 长期以来,由于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完全分立,各自的业务泾渭分明、范围非常狭窄。初步发展的银证合作正在逐步打破这一局面,但由于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证合作的业务活动只停留在银行为券商提供银证转账、资金结算和对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等浅层次上,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核心产品,新开发出的业务竞争力不强,个性化业务明显不足。
银证合作面临着金融技术上的障碍。银证合作的业务主要以技术和知识型为主,其技术含量非常高,这就要求为银证合作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平台。最近几年,我国大力加强金融电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技术及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相互独立,致使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各自形成了一套金融技术和工具,统一的金融技术平台难以建立起来。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的金融技术相互独立、互不兼容、功能单一,分别在分割的银行体系和证券市场中运用,根本无法为银证合作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手段亟待加强 银证合作增加了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对监管者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中国银监会(2003年以前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都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实行银证合作后,分业监管部门由于权责不清、监管标准不一、相互缺乏协调而形成监管“真空”,金融体系中潜在的风险有可能随着银证合作的不断发展而逐步释放出来。
在全面创新中推进银证合作的发展
观念创新 目前要在坚持分业经营制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措施,促进银证资金流通,加快银证合作的步伐。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打破银行资金与资本市场完全隔离的状态,允许商业银行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券商的资金也要通过适当途径有序进入银行业,实现银行与证券业的资金良性互动。在混业经营已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我国应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循序渐进地进行金融业务自由化改革,促进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化。一旦条件成熟,就能使商业银行、证券业在银证合作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迅速顺利地转向和实行混业经营。
组织创新 推进银证合作,需要不断地进行组织创新,完善银证合作的主体。要通过加快银行体系和证券业的改革,将国有商业银行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使证券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就可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应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选择性地相互投资参股,双向渗透,深化合作层次。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与券商要在战略合作伙伴的基础上,通过收购和兼并,朝着全国性和综合化的方向发展,最终建立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股东群组成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而健全的利益集合体,主要通过独立的子公司进行跨业经营,为银行和证券的合作提供组织上的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在一个金融服务机构内,为客户办理所有的金融交易,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金融控股公司的内设“防火墙”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规避不同子公司间的风险传染,防止证券业的经营风险转移到银行系统。
业务创新 要在持续的业务创新中提高银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商业银行的业务应逐步向资本市场的边缘业务、部分核心业务甚至衍生业务拓展。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开展代客户买卖除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及其保管业务,还可以为证券交易提供清算等。商业银行与券商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清算、银证转账、客户信用资料共享等业务合作逐步建立起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商业银行与券商不能仅满足于双方合作的扩大,而是要进一步加强融合,以创造出更多的复合型的跨市场工具,如银证合作共同为客户担任财务顾问,银证合作开发资产证券化业务,设立开放式基金等。
技术创新 银证合作所需要的统一技术平台,应该在技术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建立。银行和证券公司首先要加大硬件投入和科技开发力度,积极推进各自的信息技术平台的建设,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技术平台。银行信息技术平台由技术支撑平台和银行服务系统组成,商业银行服务系统主要由业务处理系统、自助服务系统、银行卡系统等部分组成。证券信息技术平台由证券交易所业务处理系统、证券商业务应用系统、投资者服务系统和技术支撑平台等部分组成。参与银证合作的各方需要从全局和长远目标出发,协调立场和利益,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有效整合商业银行和证券行业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起点高、功能强大、操作简便、运转高效的银证信息技术平台,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高效、安全和稳定的资金通道和信息通道。
监管创新 不断发展的银证合作,要求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创新,提高监管水平,实现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两个目标。应在条件进一步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监管机构创新,聚合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证监会的证券监管职能、以及保监会的保险监管职能,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强化风险控制能力。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同样刻不容缓,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管机构有法必依,能够按照程序性规定实施规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