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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如何充分利用CAFTA协定税率带来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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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建成,标志着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世界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由梦想变为现实。这个由11个国家、18亿人口、6万亿美元GDP、4.5万亿美元贸易额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对亚洲乃至世界贸易格局将产生深远影响,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查阅我国《进出口税则》可知,CAFTA协定税率比WTO最惠国税率更优惠,但企业享受CAFTA协定税率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如何充分利用cafta协定税率从而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CAFTA发展现状分析

(一)双边进出口额增长迅猛

贸易总量和贸易增长速度是衡量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指标。2007年是CAFTA建区进程的重要一年。这一年,中国与东盟提前三年实现双边贸易额2000亿美元的目标,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关系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2008年和2009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双边进出口额继续保持在2000亿美元以上,分别为2311亿美元和2130亿美元。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受关税大幅下降的影响,此后的双边进出口增长势头更加突猛,2012年突破4000亿美元的大关,达到双边进出口额4001亿美元,2013年上半年较上年同期增长12.2%,2007年至2013年6月增长速度详见表1。

(二)双边经贸关系越来越紧密

自2007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突破2000亿美元大关以来,尤其是2010年在自贸区大幅降低关税之后,中国与东盟双边经贸关系日益密切,双方贸易规模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07年—2012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从2007年的2025.5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4001亿美元,6年间增加了1975.5亿美元,年均增长17.3%,具体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从2007年到2013年6月,中国—东盟双边进出口额与中国进出口总额之比在9%—10%左右,说明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在中国外贸中的份量较大,2007年和2011年出现了两次突破。2007年,东盟首次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并一直持续到2010年;4年后,东盟首次超越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这种伙伴关系持续到2013年上半年。另外,2010年自贸区建成,关税大幅度下降,进一步刺激中国—东盟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中国—东盟双边进出口额的强劲增长势头使中国从2010年到2013年6月一直保持东盟最大贸易伙伴的宝座地位。可见,在自贸区实现关税大幅下降的前提下,东盟各国成为最受惠的国家。可以预见,随着2015年自贸区的全面建成,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将会进入一个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三)关税减让商品范围广泛

根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CAFTA目前存在两个大规模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一是2010年中国和原东盟6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文莱、泰国)建立贸易自由区,相应的关税减让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国自东盟进口产品93%约7000种商品实行零关税,同样,东盟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也做出类似的安排;二是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缅甸、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全面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5年,相应的关税减让从2015年1月1日起。

按照《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CAFTA的关税减让分为正常类产品和敏感类产品二大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正常类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敏感类产品最终不需要实现零关税。正常类产品指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对于中国与原东盟6国,正常产品的关税减让实施期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1月1日;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1月1日。敏感类产品由成员按照其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敏感产品清单,按《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对东盟十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十国;东盟十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各国所提出的敏感产品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对于中国和老成员,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对于东盟新成员,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

(四)关税减让幅度大

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类产品和敏感类产品关税减让的幅度。

对于正常类产品而言,中国和东盟老成员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关税最终削减为零;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都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2015年将关税降至为零。

敏感类产品又分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敏感产品的关税减让幅度有所不同。对于一般敏感产品而言,中国与东盟老成员从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东盟新成员从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对于高度敏感产品而言,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应在2015年1月1日将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6位税目;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将关税削减至50%以下,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

二、外贸企业适用CAFTA协定税率存在的问题

从CAFTA发展现状分析可知,目前的CAFTA发展前景广阔,双边进出口额的大幅增长得益于关税减让,自贸区的建成扩大了关税减让的商品范围并提高了关税减让的幅度。自贸区建成后,我国企业因存在“进出口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报关时未向海关提供有效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不熟悉CAFTA的相关规定”等问题而错失了CAFTA带来的许多宝贵商机

其一,进出口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

我国部分企业进出东盟市场时,进出口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商品归类不准确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企业商品归类水平不高而无意错归,二是企业故意按低税率商品错归以便享受协定税率的优惠。对于因商品归类水平不高而无意错归者,有可能把本来低税率的商品归入高税率的商品,从而多支付了关税,增加了商品的进出口成本;对于故意按低税率商品错归以便享受关税优惠者,如果被海关发现就会影响货物的正常通关,轻者海关退单、要求企业重报,重者按走私行为论处。这些行为都对企业的进出动不利,故意错归更加得不偿失。

其二,报关时未向海关提供有效的货物原产地证书

某些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CAFTA协定税率时未能提供有效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导致海关无法按协定税率征税放行。主要体现为:(1)进口报关时报关单证缺少货物原产地证书;(2)提供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与申报的进口货物不相符;(3)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及其签字印章未曾在我国备案;(4)提供的货物原产地证书格式上不符合我国要求;(5)报关时货物原产地证书已过期。以上五种情形都会导致进口货物无法适用CAFTA协定税率,企业只能按其他高税率办理报关手续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重新向海关申报。

其三,不熟悉CAFTA的相关规定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 、《货物贸易协议》等法律文书对CAFTA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等事项做出安排,尤其是对自贸区的产品分类、降税的时间、步骤以及降税的起点税率、享受CAFTA协定税率的条件等具体事项做出规定。我国部分企业因不熟悉这些协定内容而不知道CAFTA协定税率的优惠,或虽然知道协定税率的优惠,但进出口报关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报关单证而无法享受CAFTA协定税率的优惠。

三、外贸企业充分利用CAFTA协定税率的举措

CAFTA协定税率涉及的商品范围广泛且零税率商品为数众多,外贸企业若能充分利用好CAFTA协定税率带来的商机,定能大大降低进出口成本,极大提高进出口收入。为此,外贸企业需要采取的举措主要有:

第一,主动关注并熟悉CAFTA相关法律法规和协定。现阶段与CAFTA货物贸易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以及CAFTA相关协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外贸企业只有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和协定,才会更有利于开拓更好的市场并适用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才会降低外贸成本,提升其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提高进出口商品归类准确度。根据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规定,进出口商品准确归类是适用CAFTA协定税率的首要条件。归类错误不仅无法享受协定税率的优惠,而且影响货物的正常通关,增加进出口环节的流通成本。外贸企业提高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准确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熟悉货物的申报要素,报关时申报要素填报齐全、准确;(2)掌握《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熟悉商品归类的一般方法;(3)积极参加海关组织的商品归类培训学习班,及时更新《进出口税则》和《中国报关实用手册》;(4)对于疑难杂项商品的归类,提前向海关办理预归类申请手续或者向具有预归类资质的报关企业寻求预归类服务。

第三,正确使用CAFTA货物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CAFTA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未提交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CAFTA协定税率。可见,有效的货物原产地证书是适用CAFTA协定税率的必备单证。外贸企业向海关提交CAFTA货物原产地证书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品名、税则号、数量、金额等栏目必须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填报的品名、税则号、数量、金额等栏目相符;(2)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必须是东盟成员国的官方机构且其签字印章在货物申报前在我国海关备案;(3)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格式为Form E;(4)进口货物原产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外贸企业必须保证报关时货物原产地证书尚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