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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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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经济、社会背景的不同,中美金融监管体制各自经历了不同的变革历程,并呈现出不同的现状和特点。2007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促使美国检讨其现行监管体制,并引发了美国政府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的迫切意愿。对比分析两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 启示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特点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演变历程,即从金融监管的初步形成到全面监管阶段(19世纪中期~20世纪20、30年代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金融监管的放松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浪潮~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金融重新监管阶段(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至今)。美国目前实行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管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形成所谓“双线”管理格局;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个监管机构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形成所谓“多元”管理结构。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联邦这一线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州这一线则有银行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1]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目的是完善对银行体系的监管。货币监理署是美国国民银行的首要监管机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经营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业务执行银行监管职能,它对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权力。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管理机关,负责监管州立银行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美国这种“双线多元”的监管体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使每家银行时时处于体系互相交叉的严格监管之下,较大地提高了金融监管效力;其二,使监管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交叉、互相监督又互相竞争的微妙关系,从而保持了金融监管执法中的透明度和严肃性,提高了依法监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不足之处是造成了监管政策不统一、监管重复、浪费人力、物力,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暴露出来。其次,监管机构本身职责没有履行到位。在次贷危机中,信息披露的严重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为将来借款人的违约可能埋下隐患。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特点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中央银行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1985~1992年);整顿式、合规性监管阶段(1993~1994年);有法可依阶段(1995~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1994~1997年);改革深化阶段(1997~2003年);实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阶段(2003年至今)。经过2003年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中国银监会成立为标志,中国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即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总体上讲,中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水平较低,与此相适应,中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中国金融业发展状况决定的,是比较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随着国际金融业一体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现行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督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1、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中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

2、金融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目前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相关的金融类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此外,一些金融法规空缺,以及与金融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也需要尽快制定。

3、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执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个目标虽然不能反应监管的全部内涵,仍然体现当前人民银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都应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然而,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之下,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

4、监管过程中地方化的问题依然存在。某些地区的监管的分支机构在为所在地批机构、争信贷规模时不遗余力但在金融监管上却降低标准,敷衍了事,甚至是违规不查违法不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因为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监管,分支机构虽然名义上接受人民银行总行和一级分行的直接领导,实际上他们的利益同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银行监管职能。

5、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改善。监管不能突出重点,尚未强调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促使其更加自觉主动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各种关系没能完全理顺,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中国融资结构的变化、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促使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三个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风险在各个市场之间的传导作用明显加强,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监管司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互协调,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中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对比分析

从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框架来说,美国实行双线多头监管,中国实行“一行三会”,相应的美国的监管主体即中央银行和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这样各层次的监管活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有利于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点,提高监管效率,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运行,但其不利之处是容易造成监管交叉和重叠,从而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甚至监管空白;中国是由中央银行单独监管,其不利之处是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较低,往往隶属于有关部门,使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外,美国的监管制度比较重视金融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很少对其干预,当问题出现时政府部门才注意到才开始采取措施应对,这样就容易导致监管滞后;相比之下,中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度较低,受政府干预的程度较高,这样也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还不太完善和发达的现实。

四、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对中国的启示

2007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露出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许多薄弱之处,如多头监管、监管疏漏、监管滞后和缺失以及监管失控。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变革。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划,此改革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5]蓝皮书制定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的改革计划,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等都提出了较为详尽而有针对性的构想:(1)近期监管改革计划:强化协调机制。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权力体制的前提下,增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协调功能;新设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设置抵押贷款业务的最低资格标准。(2)中期监管架构改革:现有监管架构的有限调整。将美国储蓄联合会转型为普通国民银行;美联储代表联邦监管州立银行;将支付与结算系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范围;建立全国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机构。(3)长期的最优监管架构:基于目标原则的体制革命。联邦金融机构特许制度和监管主体架构;美联储成为市场稳定性监管者,全面覆盖金融市场;针对有政府保证性质的金融部门,建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建立商业行为监管局,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和产品;扩张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组建统一的联邦保险担保公司;建立单独的公司融资监管机构。

美国在金融危机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所做的变革给正处于金融市场综合化转型期的中国了某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目标性监管是可供参考的改革路径。中国的金融市场综合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企业的主业特征比较明显,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本质上,无论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其监管目标也基本一致,即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利益,以及运营秩序等。因此,可以在协调现有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监管目标的负责主体。

其次,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在现行体制下由人民银行承担该职责,并在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专门的综合监管局,具体负责协调、整合各职能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与行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

再次,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甚至可能相互冲突。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并造成各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要尤其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

最后,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蓝皮书检讨了美国监管体制的真空现象,尤其是对冲基金等新兴金融机构的自由放任。虽然中国金融业远未发达,但在近期的股票市场震荡格局中,此类机构的影响已经比较明显。

参考文献:

[1]何桂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师,2008(12):25-28.

[2]李国际,李艳军.西方金融监管体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55-58.

[3]姚兵,张乐,任益民.从次贷危机看美国的金融监管[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10):61-65.

[4]蔡则祥.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8(5):32-35.

[5]胡滨.从金融危机看中国的立法与监管[J].亚非纵横,2009(1):41-44.

(作者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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