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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规则下如何提升控申检察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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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生效实施,修改后的《规则》具体赋予了控告申诉部门一些新的职能,吸收了近几年控申检察工作创新内容,在这次修改中得以专门强调和完善,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适应新的《规则》变化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检察院 刑事诉讼 检测工作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规范和范围的增扩

(一)规范了执法工作,扩展受案范围

《规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了控告检察部门是控告、申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部门,负责分流、答复等,促进了受理分流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一是《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明确了七日的分流时间与相应的分流原则,赋予控告检察部门必要地调查核实权。二是《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对文书提出具体要求,增强文书的说理性,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也便于答复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答复反馈工作,统一出口,明确责任。《规则》多项条款规定,对控告、举报或申诉事项应当书面答复,并明确了具体答复期限和内容。

(二)明确了举报初核范围,细化了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性保障

由于侦查部门存在案多人少的状况,对一些质量不高的举报线索不能及时办理,导致举报人反映强烈。举报中心对这些线索进行初核,既便于弄清问题,减少线索积压,为侦查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举报线索,也便于缓解侦查部门人手紧的压力,及时反馈举报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专门明确了初核范围。为加强对举报线索的制约监督,修改后《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将侦查机关不立案线索事后审查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了不立案审查的效力和期限。

(三)赋予控告申诉部门对妨碍诉讼与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控告的审查办理职责

《规则》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明确了控告申诉部门是妨碍诉讼的办理部门,确定了妨碍诉讼的范围;规定了控告申诉部门的办理期限、审查调查权和通知纠正权等。《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五百七十五条明确了控告申诉部门对本院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受理和办理,列举了二十项违法行为,规定查办答复期限和相应程序。

二、能动履行监督制约职能,适应新要求

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受理群众控告、举报、申诉、接受群众意见建议的职能部门,是重要的诉讼监督部门,《规则》赋予了控告申诉部门新的工作职责,对控告申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及时热情的开展受理、分流工作。及时受理群众合理诉求。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受理群众诉求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开通视频接待等便民方式拓宽群众诉求表达通道,吃透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精神,做到析理说法懂法理,分流诉请按法规。对根据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和《规则》产生的涉检控告、举报和申诉,尤其是初信初访,要按照《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分流,不能错过处理最佳时机,防止出现新的矛盾积累。在分流中对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情况查明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办理。

(二)扎实有效的开展举报工作。《规则》规范了举报初核和不立案线索的事后审查等工作,这是控告举报工作的新要求。今后在举报实际工作中应切实执行。一是严格执行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二是加强举报初核工作。树立为侦查服务的理念,积极慎重地开展举报初核,力争把初核工作做得规范、严密、扎实,实现与侦查部门的互动互补;严格按照初核范围进行初核;突出初核重点,坚持优先查办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防止因举报得不到查处而使矛盾升级,及早消除隐患。三是积极稳步推进不立案线索事后审查工作,加强内部制约。厘清与立案监督工作的关系,树立与侦查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意识,主动开展审查工作,制定审查工作流程,规范审查程序,及时总结出台相关制度。

(三)依法稳妥的开展好对妨碍诉讼、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查办工作。这两项工作是《规则》赋予控告申诉部门的新职责,把握好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办理中,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期限依法办理;要善于分析,对好的经验方法和可行的做法,积极总结,发现可循规律,做好新工作。

三、提升队伍素能,着力把握新变化

新《规则》赋予控告申诉部门一些新任务、新职责、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控申部门干警的整体素质,以保证《规则》在控申检察环节顺利实施。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并重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实践工作中,要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实现尊重保障人权和惩治犯罪的有机统一。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前沿哨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是受理群众控告申诉的重要渠道。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在控告申诉检察环节得到坚决贯彻实施,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宗旨意识,把依法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热情接待,及时依法受理,妥善处理,把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作为新时期控申检察干警的根本职责。

(二)加强学习,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将修改后《规则》的学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尤其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修改内容列入紧急培训日程中。控告申诉干警直接面对群众,除要深刻领会《规则》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价值理念和直接影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重要条款外,还要全面学习、全面掌握,做到熟知孰会、入脑入心、熟练运用,以便在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中,讲得清楚,说得明白。从而着力提升涉检的息诉化解能力、源头化解能力、依法化解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在初信初访工作中,力争在第一次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中就取得群众信任,防止产生对立情绪,打造文明、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