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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字画是赝品 拍卖公司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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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某拍卖公司组织“中国书画拍卖会”,刘虹在该拍卖会上拍得民国时期一幅著名画家的作品,后来发现该作品系伪造署名的伪作。因此,刘虹向拍卖公司要求赔偿。但是拍卖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经在其拍卖规则中,作出对本次拍卖作品不作真伪及品质担保的声明,因此拍卖公司拒绝了刘虹要求赔偿的请求。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虹将该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

点评:俞兆洪(律师)

笔者认为,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出售行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对于拍卖纠纷,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但并不排斥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的适用。在本案中,虽然拍卖公司作出了对拍卖作品不作真伪及品质担保的声明,但是,具体到拍卖公司是否应该向刘虹承担责任不能仅仅依据拍卖公司的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而定。

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在涉嫌“赝品拍卖”中,谁应该对拍品的真伪和品质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但同时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不难发现,拍卖法对艺术品拍品真伪以及品质的保证及约束,主要是建立在拍卖机构自律基础之上的。拍卖公司也没有为拍品做鉴定的法定义务。

但是,是不是只要拍卖公司做出了不保证拍品真伪的免责声明以后就可以万事无忧,不向买受人承担“赝品拍卖”的任何责任了呢?我认为,这应该具体分析。如前文分析, 对于拍卖纠纷,应优先适用拍卖法,但并不是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因此,对符合拍卖法的免责内容,可认定为有效,对不符合拍卖法的,或拍卖法未作规定而与其他法律相悖的,免责内容应为无效。

作为拍卖公司的免责声明,要达到免除责任的目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这种免责声明必须公开、明确、具体。

其次,此类免责声明不得违反现行法律,不能剥夺买受人根据合同和法律可以享有的基本权益。

再次,免责声明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但如此,拍卖公司还须尽审慎义务。作为拍卖的主办方,拍卖公司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也有义务对拍品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核实。有些拍品的瑕疵是外露的,一目了然。有些拍品的瑕疵经过简单的审查程序或只要稍具专业知识便可知晓。对以上两类,拍卖方如不经查实便瑕疵免责声明,可以认为拍卖方未尽审慎义务。有些瑕疵是拍卖方依自身能力、现有技术无法获知的,拍卖行就拍卖的艺术品声明不保真,合情合理亦合法,这也是国际拍卖行业的惯例。

当然,从经营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拍卖公司既然已经声明免责,就不应以肯定、明确甚至夸大的语言文字对拍品作正面的介绍、宣传,或以其他方式暗示拍卖品的真实性。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像刘虹一样的竞买人来说,在参加拍卖前就应该仔细了解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公告等。了解在上述文件中拍卖公司或委托人是否已经作出了对拍卖作品不作真伪及品质担保的声明,根据相关情况谨慎评估,正确认识参加竞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