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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证据链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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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了解决海事部门在处理集装箱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时收集证据的困难,避免因证据收集不足引起的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探讨查处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证据链的完整性,并提出4个环节的证据链供海事执法人员参考:确定托运人;证明涉嫌谎报、瞒报的货物在已订舱的集装箱中;证明货物是否为谎报、瞒报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对托运货物情况的确认。

【关键词】 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政处罚;证据链

近年来,海事部门开展的集装箱开箱查验工作,有力打击了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的违法行为。在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由于处罚对象为非海事部门“直管”的托运人,且处罚额度较高,海事部门面临证据收集的困难,且一旦证据收集不足则可能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因此,探讨证据链的完整性,对海事执法人员处罚集装箱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1 法律依据

1.1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1.2 行政处罚罚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第1款第6项中规定: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证据链

2.1 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处罚所采用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8种形式。

2.2 证据链的目的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仅是案件正确定性和适用法律处罚的依据,也是避免海事部门因行政行为不当而引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如果海事部门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不能全面、准确地证明违法事实,当事人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海事部门)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为避免败诉,海事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所采纳的证据要合法、确实和充分,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2.3 完整证据链的标准

3 证据链的构成

3.1 确定托运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集装箱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处罚对象为托运人。依据《海商法》对托运人的定义,海事部门可通过船舶所有人提供的订舱信息找到订舱公司,从而确定托运人。

该环节的证据材料为书证,包括订舱单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订舱单可确定托运人,且订舱情况是否为危险品舱可证明托运人是否履行告知承运人所托运货物的性质等义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证明托运人真实存在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2 证明涉嫌谎报、瞒报的货物在已订舱的 集装箱中

非危险品舱的集装箱中所装货物是否是谎报、瞒报的危险货物,需提供有关材料证明。

需要提供的书证:(1)装货单;(2)场站收据副本;(3)报关单。装货单和场站收据副本均有所装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从实际操作来看,报关单能比较准确地体现集装箱所装货物的信息,因托运人一般不会以虚假的货物品名委托货代报关,若被海关查出存在瞒报、谎报危险货物,将面临取消报关资格的危险。

物证方面,需提供现场开箱查验并取样涉嫌谎报、瞒报的货物样品。物证具有间接性,须与其他证据联系才能表现其证明力,单凭物证本身不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视听资料方面,应提供开箱查验现场拍摄的照片或视频。需要注意的是,拍摄的照片或视频须体现涉嫌谎报、瞒报的货物是从已订舱的集装箱中取出的。

3.3 证明货物是否为谎报、瞒报的危险货物

该环节的证据材料为鉴定结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里对货物性质作了详细说明。若需取样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则其出具的《检测报告》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鉴定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3.4 托运人对托运货物情况的确认

托运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作为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材料,从而对货物装箱、订舱等过程的说明更加清楚明白。此外,海事部门开箱查验现场填写的《集装箱开箱检查现场记录表》应全面、详细、准确、规范地反映开箱现场情况,经到场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可作为勘察笔录证据材料。

上述4个环节环环相扣,可较充分、全面地构成集装箱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的证据链。在收集证据材料过程中,还需注意证据的法定有效性,如书证的复印件应有签名或盖章、签名人应有材料证明其与案件的关系、被委托人应有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如何完善集装箱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的证据链,既是海事执法的重点,也是难点,因此,需要海事执法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不断探索和学习,从而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

根据证据学原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采用两种标准,一种是绝对确定,即真实地反映事实发生的整个过程;另一种是排除合理怀疑,要求证据能够达到使聆听者不再有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