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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肿瘤患者器官切除“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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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我国知情同意权的现状和原因,对于肿瘤需切除器官的患者,保障其知情同意权的实现非常重要,不仅有利于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还有利于促进患者积极参与医疗决策。研究提出要确保患者肿瘤器官切除知情同意权有效实现,就得对手术患者及其家属充分告知使其知情权实现,并从患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讨论其同意权的实现。

关键词:肿瘤患者;器官切除;知情同意权;实现

【中图分类号】R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360-02

在医患关系中,医师和患者虽然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出现,但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以及复杂性,医师所具有的专业上的优势和患者知识上的局限性,使得在医疗信息的保有上双方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知情同意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定的诊治计划自行决定取舍,故在医患双方信息实质不平等的情况下,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极为必要,特别是需器官切除的肿瘤患者,因其关系到患者身体某部分的缺失。目前,我国在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并不完善,故本研究将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与个人经历,探讨保障器官切除的肿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益措施,供各位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参考。

1知情同意权的现状及原因

当前,虽然医学伦理学的模式已发生改变,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知情同意权执行得到了弱化或者不彻底。苏银利等人于2007年12月-2008年1月对长沙和湘潭两市464名患者或家属进行知情同意权现状研究显示,仅30.6%的患者或家属对医院落实知情同意权的现况表示非常满意,达11.8%的患者或家属表示不太满意或不满意。[1]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1知情同意与经济利益的矛盾:现行医药卫生体制造成的“以药养医”的局面,使得医院和医生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患者知情同意权。部分医务人员仅将“以病人为中心”的要求仅仅理解为一种宣传的需要,是医德医风建设的一种表面形式,其对患者权利的认识较为淡漠。医院也对医德医风建设和心理教育投入较少。

1.2知情同意与医疗保护的矛盾:对于癌症需切除器官的患者,大部分患者家属要求医生对其隐瞒,手术时只有家属签字同意,这种做法是合情合理,但未必完全合法。特别是在医患矛盾日益增加的当今,行使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医疗制度的矛盾更为凸显。

1.3知情同意和医患双方知识不平等的矛盾:由于医学知识的复杂性,患者行手术,医方处在主动地位,患方处在被动地位,患者往往以“不懂”来否认已实施的“知情同意权”,于是司法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往往偏向患者,凸显矛盾的加深。

1.4知情同意的实施往往忽视了施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由于缺乏全面,正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这也为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

2器官切除的肿瘤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重要性

2.1有利于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专家们曾指出,在他们接触的案件中,包括最近较多的器官切除纠纷案件,近80%医疗纠纷都与患者不知情有关。对于肿瘤需切除的器官涉及到肿瘤的良性和恶性之分,现在很多肿瘤在打算行切除时并不能分辨其良恶性,很多手术方式都是在切除肿瘤时取下该处组织做活检,当肿瘤所处的器官切除后,所做的活检报告结果显示肿瘤性质并不是恶性时,许多患者就会因为医务人员告知不到位而对器官切除表示不能理解,医疗纠纷也就随即出现。此外,对于恶性肿瘤的患者,我国家属通常反对告知患者真实病情,当涉及手术时往往只有家属签字同意,而患者并不了解手术的具体内容,这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特别是对需切除生殖器官的手术,病人的心里准备极为特殊,吴恩珍就曾述20%子宫切除的病人会担心男性化及性生活无法进行等问题[2]。也有统计表明:六成的医疗纠纷源于医生告知不到位。由于告知不到位,患者不知情导致越来越多的类似器官切除的医疗纠纷。故提高器官切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利于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2.2有利于促进患者积极参与医疗决策:国外众多文献报道告知癌症需手术的患者真实病情能降低事件的不确定性,促进患者积极参与治疗的决策。[3]也有国外文献对肿瘤的患者知情权的调查显示高达73%的患者表示:即使没有治愈的希望的晚期癌症,也希望了解真正的病情和预后;76%患者了解病情后都能有计划,有意义地安排自己有限的生命,更好的配合治疗[4]。

3保证肿瘤患者器官切除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结合国内外研究和个人工作经历,建议从知情权和同意权两方面的实现来保障其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3.1肿瘤患者器官切除知情权的实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故向患者履行告之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且应告知以下内容:

(1)当前国际上类似器官切除手术的最新动态、目前国内的手术水平及本院的医疗水平,我院从开展该项手术、施行该项手术的例数、成功率、曾发生的并发症、各有多大比例,并发症的治疗结果以及有无死亡的例数发生等。

(2)手术可能发生某些严重并发症及意外,医院有哪些办法来治疗这些并发症,治疗效果如何。同时指导患者和家属及时向医护人员反映病情,以协助医护人员及时发现并发症的早期征象,采取措施治疗。

(3)告知如手术成功后患者的恢复状态,告知完全恢复是不可能的,使他们对手术的成功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等等。

3.2肿瘤患者器官切除同意权的实现:同意权的实现涉及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其同意权的法律实现不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2.1患者及其家属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对于器官切除的肿瘤患者,在知情基础上的重要诊断、治疗措施、手术的相关事宜等的同意,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及其家属,需双方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文书签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