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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己的作品在电视上出现,听起来是值得高兴的事情,但如果使用方在没有和您打招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作品,您该怎么办?本期,我们一起来聊聊关于“广播权”的话题。
『回放
近期,《狼烟北平》、《天地传奇》、《神探狄仁杰前传》等一批热播的电视剧中出现了不少摄影作品作片头,但不少却是未经允许使用的。被侵权的摄影师向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反映了情况,在摄著协帮助下,作者从有些影视制作片方获得了稿酬,但有些制片方却抱有不同观点。
『电视剧制作方观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电组织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是受广播权规范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不需要取得授权,只需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即可,但目前国家相应的稿酬支付标准尚未制定,因此,电视台播放侵权电视剧的行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分析
从传统意义上来讲,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是公益性单位,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本案中,涉案电视剧的制片方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影视创作并复制发行光盘,是典型的复制行为,侵犯了摄影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电视台播放这些影视剧,与制片方共同构成了侵犯摄影作品广播权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电视台虽然可以引用法定许可对其获取授权免责,但支付稿酬的义务是不能免除的,而影视剧的制片方对其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毫无疑问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对作者的广播权确实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但并没有就如何支付稿酬作出说明,仅在第四十四条针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授权国务院制定付酬标准。国家版权局据此于201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内的电台、电视台必须就其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与有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相应报酬,或者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支付稿酬。国内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由此可以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广电组织收取稿酬。目前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张抗抗就此递交了提案,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尽快明确广电组织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制定部门,将其他艺术门类著作权人(包括摄影人)的这项权利落到实处。
相信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有关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一定会得到逐渐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