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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的特点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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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一、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付款责任,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负责单证、单单之间的表面相符。

二、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但由于信用证业务要求进出口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只要有一方未遵守条款,或利用其中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1) 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进口商则遭受损失。(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而造成的风险。在实务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规定交货的情况,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及时了解国际信用风险管理的最新发展动态,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模式,有助于提高其信用风险的管理技巧和水平。在进行交易之前,要对客户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的风险等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客户信用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复核、评价。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加强对信用证条款的审核。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问题、新规定与新方案也不断出现,UPC本身也不断的修订完善,这都要求业务人员不断学习、与时俱进。业务人员要熟知UCP500和UCP600,精通国际惯例、国际商会的仲裁惯例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信用证条款的审核。(1)单据不符的审核。制单、审单是一项非常仔细的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细的工作精神,制单人员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给银行一套完整、正确的单据,银行应协助企业审单,确保单据与信用证、合同、实际货物的一致,以便及时结汇。(2)对单证质量的审核。提高单证的质量,保质出货,使单单一致、单证相符,从程序上保证单据准确完整。经过信用证审核程序后,如果接受了对方的信用证,就应该按要求装运货物,制作相关单据,在核对无误后,提交议付行以保证按时收款。(3)对陷阱条款和软条款的审核。业务人员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其中没有“陷阱”和“软条款”。主要的审查内容包括:审核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导致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存在 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若发现在这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

3.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为防范银行与进口商相互勾结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的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体信用证业务操作中,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以利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