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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春节晚会”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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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央视春节晚会既不是影视作品,也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中央电视台作为法人汇编而成的一部舞台表演艺术作品。中央电视台作为央视春节晚会的汇编人、录音录像制作者、电视播放者、网络传播者以及晚会组织者,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关键词:央视春节晚会;中央电视台;著作权;作品;汇编

自1984年以来,每逢除夕之夜,中央电视台都举办春节联欢晚会。央视春节晚会以其丰富多彩的节目和技艺高超的表演,令全国观众无不喜爱。央视春节晚会不仅已经成为中国乃至全球华人欢度春节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也成为我国水准最高、规模最大的表演艺术舞台。央视春节晚会之所以能得以广泛传播并产生巨大效益,与晚会的组织者、创作者、表演者以及其他文艺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密不可分。央视春节晚会作为独特的系列文学艺术作品,其著作权问题值得认真分析和研究

关于央视春节晚会作品性质的分析

作品的性质决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因作品的性质不同,其著作权的归属也有所不同。因而,我们首先应当对央视春节晚会的作品性质予以分析讨论。

1、央视春节晚会是影视作品吗?

不少人认为,央视春节晚会属于影视作品中的电视作品,包括一些法院法官在审理和判决相关案件时也将央视春节晚会认定为电视作品。比如,在“陈佩斯、朱时茂诉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春节联欢晚会符合《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电视作品的特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判决书中对于央视春节晚会的作品性质也有同样的认定。

央视春节晚会是影视作品吗?

要清晰地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首先分析观看央视春节晚会的不同方式。我们知道,央视春节晚会对于全国绝大部分观众而言,都是通过电视来观看的;对于极少数比较幸运的观众而言,可能是在央视春节晚会的现场观看的。因而,在除夕之夜,实质上存在着两个内容相同、但载体不同的央视春节晚会。一个是可以触摸得到的活生生的舞台艺术表演,另一个是通过摄像机传输过来的一系列电视图像。对于前者而言,观众显然不是在看电影或看电视,而是观看现场的舞台艺术表演,因此肯定不是影视作品。对于后者而言,究竟是影视作品还是录像制品,需要我们认真区分。

所谓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例如电视剧等。所谓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有很多相同特征,例如,都是以一定的介质为载体,都必须借助适当装置播放。但两者有根本的不同。影视作品,是指在导演指导下,演职人员根据剧情,通过分镜、表演、拍摄、组合、剪辑、合成等过程创作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它满足作品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并因此而发生著作权。录像制品是对他人的演出、比赛、生活事件以及自然现象等在不干预的情况下,以音像的电磁形式予以客观记录的结果。录像制品不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产生著作权,但录像制作者依法享有传播者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或邻接权)。

笔者认为,中央电视台对晚会现场演出所进行的拍摄,与拍电影有根本不同,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因为,其拍摄过程与现场直播一场体育比赛没有两样,无论晚会在演出过程中出现什么失误,不存在导演对演员表演的现场纠正和临时干预。这种拍摄工作实质上就是从头到尾不间断地对现场演出进行忠实而完整的录制。因此,中央电视台对晚会现场演出所拍摄的电视画面,属于录像制品。

当然,不可否认,中央电视台对所拍摄的电视图像进行了随时的取舍和加工(如镜头的选择与切换),并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但是,这种取舍和加工并不是在原创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不符合二次创作的要求,没有达到再创作的高度,更不构成对原创作品的实质性改编。因而,我们不能说中央电视台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创作了新的影视作品。

综上所述,无论是晚会的现场演出,还是现场录制的电视画面,都不是影视作品。

2、央视春节晚会是合作作品吗?

有人认为,央视春节晚会是中央电视台与众多文艺工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因而属于合作作品。因此,央视春节晚会的著作权由中央电视台和参与晚会的文艺工作者们共同享有。

那么,央视春节晚会是合作作品吗?

所谓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有共同创作合意;(2)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央视春节晚会作为一台综艺表演晚会,不仅涉及众多的表演者,同时也涉及众多的创作者。首先让我们分析中央电视台与表演者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创作。根据《著作权法》的精神,表演者的表演行为,不是创作作品行为,而是传播作品的行为。尽管表演行为凝聚着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但表演行为不产生作品和著作权,而是以邻接权的方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而在表演者之间以及表演者和中央电视台之间不存在合作创作的问题,不产生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只能因创作者的合作创作而产生。

那么,中央电视台和众多创作者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创作?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否认,其中某些特制节目是由中央电视台与一些单位或个人,根据晚会的特殊要求而为晚会特意共同创作完成,那么,这些合作节目就是中央电视台与该合作单位或个人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中央电视台和该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享有。当然,如果这些特制节目是由中央电视立创作完成,则著作权由中央电视台单独享有。如果这些特制节目是由中央电视台委托他人创作完成,则著作权的归属由协议约定。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但中央电视台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但是,就历年央视春节晚会的大部分节目而言,其客观情况是,节目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与中央电视台之间既没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也没有共同创作的行为。节目是在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后,被中央电视台选中并使用在央视春节晚会上,因此,央视春节晚会的大部分节目不是中央电视台和节目创作者的合作作品。

当然,在彩排过程中,中央电视台可能对某些节目提出修改意见并被作者接受,如果这种修改意见是对原作品的实质性修改(如作品风格发生变化),那么这一作品就成为合作作品。但是,如果中央电视台提出的修改意见是非实质性的,那么中央电视台则不能视为合作作者。

另外,中央电视台作为整台晚会的组织者,对部分节日的创作工作不仅进行了组织协调,而且还提供了咨询意见和舞台背景灯光服饰等物质条件,那么,中央电视台能否因此而成为这些节目的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

为创作。”因此,中央电视台作为组织者不能成为这些节目的合作作者。

3、央视春节晚会是一部由法人汇编而成的舞台表演艺术作品

我们知道,央视春节晚会是一台综艺晚会,由多种形式的文艺节目构成,如,歌曲、舞蹈、相声、小品、魔术、杂技等。这些节目都是表演者在中央电视台精心设计的春节联欢晚会舞台上,通过现场表演展现给大家的。因此,央视春节晚会首先是一部舞台表演艺术作品。

在筹办晚会之初,这些节目首先由全国各文艺单位向中央电视台选送,然后由中央电视台根据当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主题和对节目内容的质量要求,对所选送的节目进行筛选、编排、串词、衔接,最后形成每年一度、各具特色的央视春节晚会。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央视春节晚会应当属于汇编作品。因为,每年一度的央视春节晚会正是由许多个完全独立的舞台表演艺术作品汇集而成,并体现了组织者对各台晚会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

那么,央视春节晚会作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属于作为法人的中央电视台,还是其工作人员(如导演、主持人等)?换句话说,央视春节晚会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从实际情况来看,央视春节晚会的汇编工作,虽然由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具体完成,但它始终是在中央电视台的名义下进行的,而且央视春节晚会体现的不是其中某个工作人员的个人意志,而是中央电视台的法人意志,其社会责任也最终由中央电视台负责承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央视春节晚会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法人作品。因此,央视春节晚会的著作权属于作为法人的中央电视台。

不过,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仅及于素材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及于汇编的素材本身。因此,中央电视台作为汇编人对整台晚会享有著作权,即对晚会的内容选择、顺序编排、串词衔接等享有著作权,但对组成晚会的各原创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当然,这并不排除中央电视台对自己其中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对舞台灯光布景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关于央视春节晚会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央视春节晚会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中央电视台、原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其他传播者等。其中,中央电视台的身份最为复杂,因为,它不单是央视春节晚会的汇编人,同时也是央视春节晚会的电视播放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网络传播者以及晚会的组织者。当然,原作品著作权人也有可能同时以表演者的身份出现。

1、中央电视台与原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央视春节晚会作为一台综艺晚会,涉及原作品著作权人众多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央电视台作为晚会汇编者、组织者、电视播放者、音像制作者和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分别订立汇编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播放权许可使用合同、录音录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等。

依照合同约定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原作品著作权人对中央电视台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

(2)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

(3)许可中央电视台汇编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中央电视台组织表演者表演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5)许可中央电视台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对其作品的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6)许可中央电视台对其作品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7)许可中央电视台复制、发行录有对其作品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8)许可中央电视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并获得报酬;

(9)许可中央电视台使用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并获得报酬。

2、中央电视台与表演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包括歌手、音乐演奏者、舞蹈演员、相声演员、小品演员、杂技演员、戏剧表演者等。

中央电视台作为晚会的组织者与表演者之间首先是一种演出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在严格履行合同的基础上,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表演者对中央电视台还享有下列法定权利:

(1)表明自己的身份;

(2)保护自己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中央电视台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中央电视台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中央电视台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中央电视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央视春节晚会其他传播者的义务

央视春节晚会其他传播者主要是指除中央电视台以外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种音像出版公司、网站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如果转播中央电视台央视春节晚会节目,或者将中央电视台正在播放的央视春节晚会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或者播放央视春节晚会的录像,应当经过中央电视台的同意,并支付报酬。音像出版公司、网站等如果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央视春节晚会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中央电视台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