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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利率市场化之于保险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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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长期来看利率市场化是必然的趋势,势必对金融行业产业深远的影响。就保险行业而言,保险定价利率市场化是即将面临的课题,虽然保险定价利率市场化短期内实施的可能性较小,但我们也需引起重视。本文旨在通过利率市场化对市场上主流的几种险种的影响,分析保险行业在利率市场化的浪潮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定价利率市场化 保险行业 影响

一、国内寿险产品定价的历史阶段

(一)1995年以前,自由定价阶段,寿险公司基本自由定价

此期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寿险业务主要以简单产品为主,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有产品开发权,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收支轧差法。保险资金的投资权分散于分公司,投资决策随意,形成了一些不良资产。保险监管也是初级,寿险费率基本由公司自由决定。基于当时的经营水平,制定出的费率往往缺乏科学依据。

(二)1995至1999年,管理起步阶段,寿险公司定价利率管理起步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出台,明确规定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要聘用经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费率要报监管部门备案。寿险价格开始由精算专业人员制定,精算原理开始被系统地引入寿险定价体系。这个时期,监管机关对定价利率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管理,包括推行公式法,规范保费计算过程;编制生命表,规范预定死亡率;开始对定价利率进行规范等。

(三)1999年至2004年,严格管制阶段,寿险公司定价利率管理体系建立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寿险行业正式开始实行专业化监管。监管机关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将产品开发、资金运用等权限收归总公司。随后,中国保监会了一系列规定,管理机制逐渐形成。

(四)2004年至今,市场化阶段,寿险产品定价市场化逐步开展

2004、2005年,保监会陆续开始允许寿险公司对于寿险产品定价公式中的定价死亡率进行20%以内的适当调整、允许其自行决定寿险产品定价公式中的定价死亡率,从前端逐步放开定价管制。2010年7月9日,保监会公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试图推动寿险传统险产品定价利率市场化。此后由于各主要寿险公司对此纷纷表示反对,搁置至今。据了解,近期保监会已开始就寿险产品定价利率市场化进行初步讨论。但从保监会近期召开的会议中,主要寿险公司及海外部分专家学者仍表示此举或将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影响,不利于寿险公司未来发展;因此利率市场化整体进程仍在研究讨论阶段。虽然定价利率市场化短期内推出可能性较小,但长期伴随金融改革浪潮,最终将会实行。

二、国内外寿险产品定价方法简介

(一)国内寿险产品定价方法:公式法

以趸缴传统险或者分红险产品为例:先根据产品条款计算出该产品未来各时点预期给付,再用定价利率作为折现率贴现回初始时点即可得到净保费;此后再用净保费除以“1-附加费用率”(保监会对各险种的附加费用率已设定上限)即可得到毛保费,也就是真正向保户收取的保费。

国内目前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都已放开,只有定价利率还处于严格管制。目前保监会对于定价中预定死亡率基本完全放开,可以任意选用90-93生命表和00-03生命表,而且调整因子也可自由选择。预定附加费用率也是只限定了一个上限,在此范围内公司可自由选择。只有定价利率目前还严格限制上限不能超过2.5%。

(二)国外寿险产品定价方法:利润率测试(Profit test)方法

目前只有中国、韩国、台湾等少数国家和地区仍采用公式法计算保费。其余大部分国家都采用利润率测试(Profit test)方法来计算保费。

国外寿险产品的定价方法多为先设定好新业务价值利润率(NBV Margin)或者内部收益率(IRR),再根据该利润率倒推去计算保费收入。

三、定价利率市场化对于国内寿险行业的影响

(一)目前国内寿险行业个险新单保费中传统险占比较低

由于银保渠道保单利润率较低,寿险公司新业务价值80%以上是由个险新单贡献的。分产品来看,个险新单保费主要是由分红险所贡献,而传统险占比较低。

(二)对分红险、万能险和短期意外及健康险影响较小

分红险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分红比率,而非定价利率。分红险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分红比率(即投保人从分红险中获得的投资收益率);分红比率中不仅包含定价利率,还包括额外分红比率,后者占总投资收益率扣除定价利率以外部分的70%以上。投保人最关注代表的是投资收益率的分红比率,而不会关注分红比率是来自于定价利率还是定价利率以外的额外分红比率。保险公司的收益则来自于公司自留比率(总投资收益率减去分红比率后的利差益),也与定价利率关系不大。因此定价利率市场化对分红险的利润率和保费销量影响都不大。

万能险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结算利率,而不是定价利率。万能险作为投资型险种,保障部分占比较低,核心竞争力来自于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约等于投保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率,因此投保人最看重的是万能险结算利率,而与定价利率关系不大。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则主要来自于投资收益率与结算利率之间的利差益,也与定价利率关系不大。因此定价利率市场化对万能险的利润率和保费销量影响都不大。

短期意外及健康险的期限多为一年,受定价利率影响较小。短期意外及健康险由于期限较短,多为一年,与定价利率的关系并不大。

(三)分红险、万能险价格战已打响,定价利率市场化影响较小

分红险的核心竞争力完全来自于分红比率。即使投资收益率较低,寿险公司在价格战中为保持分红险竞争力也不得不提高分红比率。如去年大多数寿险公司总投资收益率都比较低,但为保持分红险的竞争力,主要寿险公司不得不将分红比率仍维持在3.5%以上,已接近甚至高于公司的总投资收益率。

万能险的核心竞争力完全来自于结算利率。目前部分中小公司的万能险结算利率也已到达5%,远高于上市寿险公司的万能险结算利率,显示出万能险竞争已十分激烈。但上市寿险公司并未盲目调高结算利率。

分红险、万能险价格战早已打响,定价利率并不会对其造成影响。

(四)对传统险利润率产生负面影响,但定价利率提升后或将提升销量

定价利率提升后,传统险的利差比率将受到影响。传统险中一年以内的险种由于期限短,受定价利率影响不大。而对于一年以上的传统险,由于利差比率为实际投资收益率减去定价利率,因此定价利率若有提升将降低该类产品利差比率。

但与分红险不同,传统险利润分摊中死差益占比较高,死差益几乎不受定价利率的影响。对于目前寿险行业中占比最高的分红险来说。利差益占总利润的比例超过90%,因此占据绝对主要地位。但传统险的死差益占总利润的比例达到30%至60%,其中定期寿险和重疾险的死差益比例较高,传统两全险死差益比例较低。由于死差益几乎不受定价利率的影响,因此定价利率提升只会部分影响传统险的利润率。

或将提升传统险保费规模。目前国内保险行业传统险保费占比较低,定价利率低导致传统险保费较高是原因之一;定价利率市场化后预计定价利率将会上升,降低传统险净保费水平,这将促进传统险的销售。

预计定价利率市场化对传统险新业务价值有负面影响。根据我们的测算,传统险定价利率放开后,一年期及以上传统险利润率将下降20~50%,但考虑到新单保费规模或将提升,中性假设下我们预计长期传统险新业务价值将下降28.5%,再考虑到寿险行业分产品新业务价值占比中长期传统险约占20%,我们预计中性假设下定价利率市场化对寿险行业的负面影响约为5.7%。

四、如何监管定价风险:采用偿付能力体系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方法简介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开展业务。

(二)偿付能力体系下传统险评估利率将限制定价利率提升

预计定价利率市场化后,偿付能力体系下评估利率也不会变化很大。2010年7月保监会提出的传统产品定价利率市场化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提到: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99年以前的传统险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99年以后的传统险最高评估利率为3.5%。因此,预计此次定价利率市场化若推行,偿付能力体系下评估利率不会有大变化,预计仍将限制在3.5%以内。

评估利率变化不大情况下,盲目提升定价利率将导致偿付能力下降。以长期传统险为例,如果评估利率变化不大,则准备金结构变化不大,可推出每年最低资本变化不大。这种情况下若盲目大幅提升定价利率,将导致保费规模大幅下降,认可资产下降,从而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下滑。

目前寿险行业资本充足率较为一般,大规模价格战可能性不大。根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市场份额排名前十五位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之和已超过90%)中仅有排名较为靠后的生命人寿、阳光人寿和华夏人寿三家2011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00%,较为安全;7家主要寿险公司2011年底偿付能力充足率都在150%~200之间,比保监会规定的15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高出不多,剩余5家甚至低于150%,因此从资本角度讲大规模价格战可能性不大。

监管机构可通过偿付能力体系管控定价风险。目前监管方面对于市场化的态度是“前端放松,后端加紧”,即允许保险产品结构及定价利率等逐步市场化,但会通过偿付能力体系加强监管,避免行业出现恶性价格战。采用偿付能力体系管控定价风险,将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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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琼.关于拟放开预定利率对保险业影响的分析[J].西部金融,2011(08).

[3]王延科.利率市场化效应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EB/OL].国研网,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