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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法律是否鞭长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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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省劳动力成本,以实习、试用等名义大量招收“实习工”,不但克扣其工资报酬,还以实习生不受劳动法调整为理由拒绝其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下面案例告诉我们,实习生应有的尊严与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绝不容侵犯!法律鞭长可及!

签订实习协议,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何某从某机电学校(中专)毕业时,与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甲方)、机电学校(乙方)共同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期为5个月,工资待遇等享受正式职工试用期标准。期满后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在甲方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何某在工作到3个月时,不慎腰部被机械零件砸伤。何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安装公司则以何某是实习生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本案虽然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关系构成的二个主要要件来加以确认:一是看实习生的身份、隶属关系,如果实习生是已毕业的成年人,其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则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看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是何种性质关系,若在劳动强度、管理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用人单位是按在职员工来对待,则符合劳动关系要件。结合本案,何某已是学校毕业的成年人,不是在校生,不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形,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实习协议书不应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障碍。

实习生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大四学生小秦于毕业前夕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实习。实习期间,双方协议约定:实习期为6个月,每月实习补助900元,期满后优先留用。小秦工作到4个月时,公司认为小秦表现不错,便主动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600元。2013年2月,小秦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辞职,并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她4个月的实习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小秦实习时是在校学生,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分析]教育部、财政部2007年6月制定并实施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可见,无论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协议,也无论协议中是否做出约定,用人单位支付在校学生实习的工资都“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习生加班不适用劳动法,没有加班费?

[案例]田丽系某职专学校3年级学生,临近毕业的前夕,她来到一家通信公司做实习客服。因不是学校统一安排,公司未与她签订实习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实习期限为3个月,到期可享受优先录用;工作时间与正式员工一样,每月工资1100元;对加班费等待遇未做约定。为得到优先录用,田丽一直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顶岗工作,几乎天天加班约1至3个小时,有时双休日也得加班。实习期满时,公司未与田丽签订劳动合同。田丽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来的加班费,公司虽承认田丽加班事实,但以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其加班费。

[分析]田丽是在校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期间引发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理所当然应获取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如果田丽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顶岗工作,其加班工作时间应得到相应的“合理实习报酬”。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