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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解释能否解决法律含混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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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具有高度的笼统概括性和含混性,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也在一定程度上留给法官执法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更加准确细化法律,司法解释在各法律部门铺天盖地而来。那么,大量的司法解释存在依据和合法性何在,是否真能解决含混法律的缺陷,文章将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律含混性;改善

法律的含混性是每个国家法律都具有的特征,只是含混程度各不相同。为此,世界各国不断地通过法律解释、修正案、判例或指导性判例等措施来解决这一特征所带来的适用难问题。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尽管原则上我们强调法律的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然而每年大量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不得不让我们有种眼花缭乱的感觉。笔者通过查阅“两高”官网,获悉,尚且不看之前的解释,单从2010年2月9日起至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了132条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另一方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4年11月11日起至今,也了144条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再通过曾经成为法律案件当事人的反映与法律判决书中所记载,我们惊讶地发现,判决所依赖的法条中司法解释占据很大一部分。

一、司法解释的存在原因法理分析

解释,顾名思义,就是对某一事物或者现象经过思考而做出的探究其真意与规律给出的说明。我国的法律解释包括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只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为解决适用问题而做出的法律说明。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审判解释、检察解释与审判、检察联合解释。前两者主要是“两高”分别在其审判活动或检察工作之中对法律适用做的解释,后者是两个联合做出的颇具特色解释。

司法解释存在主要是法律的局限性所导致的,法律僵硬化和稳定性不能适时适应灵活多变的社会生活,进而留下空白和粗略的一面。再加之法律语言晦涩难懂,大部分的普通百姓只能依赖法律解释主体来阐明他们所不了解的语言。此外,司法解释存在“粗立法”、“概括性立法”。综观我国法律,我们能够清晰地了解到,与台湾法、日本法等相比,我国的法条不仅数量少,还过于概括、宽泛、不具体,使得很多法律条文不能够直接作为判决的有力依据。依赖法条的进一步细化才能够判决。

二、司法解释合理合法性的考量

那么,司法解释是否真的合法合理?

(一)从司法解释条文本身来看

近来给普通大众留下深刻印象的司法解释恐怕要数婚姻法解释(三)和2013年9月9号出台,10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财产所属,为离婚案件中复杂的财产纷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引起了更多人的担忧,首先是对婚姻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妻子来说是严重打击,离婚对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结构中的妻子更为不利;其次它的出台强化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好似结婚就是一种AA制的契约,夫妻双方在行为上、思想上都在为自己考虑出路,这对人们预期的行为影响至深。试想在每个小家庭里夫妻都各怀心思,掂量着彼此的利益,怎么能期待爱情和家庭根基常固。而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中称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入刑。其后几天便有初中生转发被刑拘的事件发生。者与转发者信息不对称,网民不知真假的转发,如此规定不仅影响了人们自由的表达权还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诸如此类合法却不合理司法解释仍然有大量存在。而这些司法解释不仅不能处理好社会问题,反而给法律适用增加了不少负担。那么,从这一角度上考虑,司法解释并没有让法律含混性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从司法解释行为和主体来看

贝卡利亚对司法解释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所有人都是在社会共同约定下达成了一致,除由我让渡出的那部分权力制定的规则可以来定性和处罚我的行为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判定和处罚我的行为。而司法机关并不是人民契约直接规定的权力代表,所以它是无权来解释法律。与此同时,就如他所言,“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所以,立法者来解释自己的所立法律相比司法者来说更加可靠和确定。

三、影响司法解释考虑因素

司法解释相比立法解释来说,是二次解释。它离立法考量的因素更远,与影响判决的因素更近。就是说,司法机关是直接运用法律机关,虽说它更接近案件事实,却在适用法律所面临的诱惑更大更多。首先是政治考量,波斯纳眼中的美国最高法院是一个政治性的法院,那么中国法院何尝不是呢?司法工作人员在大部分案件中都需要进行政治衡量,特别是在一些关系着政治体制和危及国家安全的解释上。司法工作人员的所有升职加薪都在一定的政治结构下,不可能不进行政治考量。其次,司法解释还要受解释者的影响,比如年龄、情感、经验、思想形态等等。试想一下婚姻法解释者都是一些五六十岁以上,大半人生都生活毛邓时期简单而纯真的岁月里度过的人,又怎能了解日新月异的现代生活中那些婚姻家庭中的男男女女。

四、结语

如此看来,依赖大量的司法解释来完全消除法律本身的含混性只能是妄想,但也不能否定其对法律补充作用。为此,笔者认为,法律含混性是不可能全面消除的,但在立法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详细,加强立法解释,适时配合司法解释,我国法律才能发挥更好的效用。

参考文献

[1] 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M].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

[3] 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作者简介:刘雪梅(1988- ),女,四川资阳人,硕士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