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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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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离婚净身出户

约定是否有效

2005年,我和蒋超结婚。婚后不久,蒋超有了外遇。被我发现后,他在我面前发誓一定痛改前非。之后,我和蒋超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来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现在蒋超仍然经常不回家,请问如果他提出离婚,那份协议能保护我吗?

婚姻关系中有关财产协议的内容,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但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和丈夫签订的协议,可以理解为只要他提出离婚,就要付出放弃财产的代价,也就是说,你丈夫的离婚自由是以放弃财产为条件的,这实际上是对男方婚姻自由的限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这个协议对你起不到保护作用。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丈夫在婚姻期间有外遇,或者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可以在离婚时要求他对你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在逐渐提高,夫妻双方签订“分手约定”、“忠诚约定”是很常见的事,但人们往往又走入了另一个误区,以为法律可以代替道德来约束双方的感情,以保持婚姻永远存在,这是不现实的。在签订协议时,夫妻双方只能对财产做出约定,而不能对感情做出强制性要求。

婚内单方举债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009年年底,我与张明协议离婚。2010年8月,张明的同事忽然将我和张明诉至法院,要求我们偿还2008年欠他的12万元债务。他拿出一张借条,借条上有张明的签字。我根本不知道张明欠钱的事,但张明说借款是在我们离婚前发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也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请问他的说法属实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标准:一、如果夫妻举债是双方共同的意思,那么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它带来的利益,那它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个人举债的行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原则上,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此债务可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债务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夫妻事先约定,婚姻期间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当夫妻一方对外借债时,债主也知道此约定。

按照以上解释,如果你无法证明张明借来的这12万元明确约定为他的个人债务,或者不能证明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那么你应当承担债务的一半。

不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此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它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举债人必须证明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否则,该债务应当视为个人债务。如果这个征求意见稿得以正式施行,那么举证的责任就将由张明来承担,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未举债者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