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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胜诉百度文库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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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大半年锲而不舍的维权行动,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文库的纠纷案终于在2012年9月17日尘埃落定。北京海淀法院宣判:百度文库存在主观过错,判处百度分别赔偿何马、韩寒、慕容雪村共计14.5万元,驳回原告此前180.7万元的高额索赔,并驳回了原告方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在百度首页道歉等诉求。

虽然有多项主张未能实现,但作家们的胜诉确认了百度文库侵权事实,彰显和捍卫了《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网络维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城表示,“这样的司法解释已经跨出了一大步。它认定了像百度文库这样的专门功能性网站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借口逃避对版权保护的责任,尤其是在已经经过著作权人提醒出现作品侵权的情况下,仍然任由盗版文档肆意传播。”

网络著作侵权的猖獗,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积聚的维权能量不够有关。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法律带来了无尽挑战,但同时也是促进其进一步完善的催化剂。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01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侵权认定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版权立法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大,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已经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相关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所有问题,它的作用仅仅是为人们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标准,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依然严重。最高法院的资料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占整个知识产权案件59.8%,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案件超过半数。

在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的途径为大众知悉,互联网阅读已成为大势所趋。然而在中国的互联网上,未经作者同意并不支付稿酬,随意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免费享用网络资源似乎已成为国民的固定思维,这更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步履维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说,“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版权保护表面是执行层面的问题,更深层则是社会观念的问题。”

要真正实现网络著作权保护,关键要达成多方利益的平衡:既要在合理考虑网络服务商利益基础上,充分保护互联网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又要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同时,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力求找寻相互的平衡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说,解决版权问题,合作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也是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

我们不指望这一场诉讼能毕其功于一役。创建绿色健康的互联网版权环境任重而道远,而这条网络维权之路到底能有多远?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