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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这曾经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在如今的社会却让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媒体最常引用的是发生在2006年的“彭宇案”。法院虽然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判决主动救助老太的当事人赔偿受害人40%的损失。受此判决的负面影响,多地接连发生老太倒地无人敢扶以及敲诈救助人的事件。而2011年2岁女童“小悦悦”相继被两车碾轧,18名路人视而不见的悲情事件更是掀起了一场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在此背景下,如何使民众打消救人后反担责的疑虑,如何用法律手段保障“活雷锋”的合法权益,被社会热议。
2013年8月1日,中国首例“好人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开始实施。
规定明确由被救助人自行承担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如救助人被诬告,有权依法追偿。同时,规定提出救人受伤享工伤待遇、被可申请法律援助、市政府派人慰问救助人、鼓励证人挺身而出等多项制度设计,都将实质性地帮助免除行善的后顾之忧。虽然该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规之一,却被网友盛赞为“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
事实上,在世界各国都曾有过不少类似“好人难做”的先例。因此,近十年来各式各样的“好人法”在很多国家已相继出台,并已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其中相关的政策措施对于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好人法”也具有借鉴意义。
美国:无偿救助免责
2004年的万圣节晚上,一位名叫亚历山德拉德的年轻女子驾车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车子冒出滚滚浓烟,很可能会爆炸,她自己也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后被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救出。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德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德将丽莎告上法庭,称是由于丽莎救助的疏忽而导致了她的瘫痪,因此丽莎要对她负责。2008年12月19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以4:3通过裁决,认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加州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哗然。民众的观点几乎一边倒,他们认为,虽然好心人在帮助他人时会出错,但不能因此而惩罚做好事的人。加州议会对此做出了反应:2009年,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规定如果发生因救助者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受到伤害的情况,救助者可以免责。
《圣经》里有这样一个故事:一名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有犹太人的祭司等人路过,但不闻不问。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他不顾教派隔阂,照顾他,并自己出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因而被称为“撒玛利亚好人”。这就是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法律中都有相似名称的《撒玛利亚好人法》的由来。因为救助行为并非义务,而是出于内心的道德,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所以,制定此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从而达到鼓励社会善举的目的。
加拿大:救助疏忽不担责
加拿大也有与美国类似的“撒玛利亚好人法”,各州设有不同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例如《见义勇为法》《紧急医疗救助法》《志愿者服务法》等。
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魁北克人权》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
德国:该救不救属违法
在德国,有一部专门针对见死不救无作为的法律《不作救助不作为法》。这部法律规定,在有人受伤害时,周围其他人必须施救,如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都将视为违法。甚至,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已经涵盖到欧盟以及瑞士等国家。也就是说,一个德国人在这些地区,如果见死不救的话,他回到德国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部法律规定:除了完全漠视外,还包括不及时报警、不给予完全救助、不按专业救助人员要求协助等均属“不作为”。曾经有德国某大公司经理赶时间,在开会的路上看到一起车祸,他下车察看,在报警后离开。不幸的是,等警察赶到,车内一名女子已死亡。法医报告表明,该女子是因遭驾驶台挤压而死,如果当时那位经理及时帮助该女子,她就有生还的希望。最终,这位倒霉经理被以不作为以及非故意杀人罪被刑事及民事,入狱两年并罚款。
这部严苛的法律也有它的豁免条款。法律规定,在紧急救助中,如果因为救助人员的不专业,或者其他无意行为造成二次伤害或者救助时产生的财产损坏,免除法律责任。
法国:见死不救必惩
1997年8月31日凌晨,前英国王妃戴安娜在法国巴黎的一个地下隧道中遭遇严重车祸。她车祸后一直有意识,是被送达医院几个小时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戴妃的专车是为摆脱“狗仔队”的紧盯,以及司机酒驾、车速过快撞上桥洞边柱出事的。车祸发生后,尾随的“狗仔”在现场拍摄了大量照片,亲眼看到血泊中尚未咽气的戴妃在挣扎,却没有通过报警或其他方式施以援手。法国警方事后将这些“狗仔”一一逮捕,还把他们告上了法庭,罪名就是:见死不救。根据这一指控,最长将判处5年监禁,并处相当于人民币60万元的罚金。
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6款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处罚金7.5万欧元。”对于普通的法国公民来说,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意识到危难情况,能够施救或唤起救援,施救行为对自己和第三人均无危险,就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地救人。此法律对于从事警务、医护、消防等特种行业的从业者还有加强条款。可以看出,法国对于见死不救的处罚力度非常大。
法国人意识到,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讲,即使接受过简单的紧急救援培训,也很难在危急情况下判断受伤者的伤情并且给予恰当的救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建议好心人不要采取具体的施救行为,而是呼吁救援即报警、叫救护车。法国《刑法典》第122条第7款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与危险情况相适应的措施,这一行为将得到刑事上的免责。”另外,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如果受害者因为抢劫、袭击、交通肇事等行为受伤,而好心人的施救之举破坏了现场,影响了警察取证,也不会被追责。
新加坡:严惩“反咬一口”
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事后若反咬一口,必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相当于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而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据统计,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被救反污蔑他人者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破解道德困局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该说“为好人立法”,对于破解当下的道德困局,具有突破性意义。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当道德日益滑坡,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就是必要的。因此,目前不少专家学者呼吁深圳“好人法”应当得到进一步推广,甚至升格为全国性法律。
而当法律为道德竖起了一道防线,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人自愿加入到善行的行列中来,越来越多的“活雷锋”涌现,让法律与道德形成良性互动——因为,毕竟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