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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约收购制度及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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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香港市场近年来最大的一宗上市公司收购案――哈啤要约收购案,终以SABMiller PLC(以下简称SAB)宣布放弃全面收购,并接受其竞争对手Anheuser-Busch Limited(以下简称AB)的收购要约而告一段落。该并购案为我们深入理解香港的要约收购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范本。

香港市场要约收购制度

世界上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流派,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要约制度。多数国家在立法中都采取了英国模式,该模式主要特征是在有关立法中事先确定一个数量比例,即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将其作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

香港的要约收购制度体现在香港证券与期货实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根据《守则》的规定,香港的要约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有条件要约、有条件强制要约和无条件强制要约三种情况。

要约收购一般可以分为自愿要约和强制要约,其划分依据即是各国收购制度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触发点,香港《守则》早先设定的触发点为35%,后来改为30%,与大陆的设置一致。当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因股票购买行为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投票权比例由低于30%,增加到高于30%;或原持有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投票权,持股比例与12个月期间所持投票权的最低百分比相比较,增加超过2%的情况下,该投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应该对上市公司其它股东作出强制要约。

香港要约收购制度中,强制要约又可以分为有条件强制要约和无条件强制要约。当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的收购行为触发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但其持有上市公司投票权比例低于50%时,该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则可以选择附加守则26.2中所允许的条件。《守则》26.2条允许在强制要约中附加的这个条件是唯一的:要约人收到有关投票权的接纳时,该等投票权连同在要约前或在要约期内取得或同意取得的投票权,将会引致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持有50%以上的投票权。如果条件得到满足,则要约有效,要约成为无条件;反之,条件在规定期间未获满足,则所做出的要约无效。

基本程序

根据《守则》的规定,要约收购收购人从与目标公司董事会开始接触后,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收购要约,这是一项要约收购的开始。《守则》对要约期间的要求是最短21天,最长60天,如果要约文件在目标公司董事局通告公布后寄发,则要约期间至少维持28天时间。

具体的邀约程序如下:

审视哈啤案例

哈啤要约收购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学习香港要约收购制度绝好的案例。在SAB和AB争夺哈啤的过程中,出现了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有条件强制要约等多种要约形式。

自愿有条件全面要约

自愿有条件要约是指要约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同时可以在要约中附加一些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时,要约才生效,要约人即履行收购义务;而当这些先决条件未完全满足时,要约人可以宣布该要约作废,而不履行要约。

与有条件强制要约不同的是,自愿有条件要约中所附加的条件不为《守则》26.2条所限制。

2004年5月4日,SAB一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向哈啤全体股东提出现金4.30港元/股的收购建议。此前,SAB拥有95%股权的间接附属公司Gardwell Limited 持有哈啤约29.4%股权,该持股比例少于《守则》规定的强制要约的触发点30%,因此该收购建议属于自愿全面要约。同时,该自愿要约附有以下条件

收购建议之条件

收购建议只有待接获接纳收购建议涉及之股份后,连同计入收购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在提出收购建议之前或期间已经收购或同意将予收购之任何股份,致令收购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可投票股本超过50%后,方告作实。”

2004年5月24日,SAB向哈啤股东寄发收购建议文件,确定接纳收购建议的最后时间为2004年6月21日下午4时正。

2004年6月18日,SAB经香港证监会执行董事同意,正式撤回收购建议书,接纳AB收购建议。

有条件强制要约

当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因其收购行为触发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持有上市公司投票权比例低于50%时,该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则可以选择进行有条件强制要约。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在其发出的要约中附加了守则26.2中所允许的条件,这个强制要约就成了有条件强制要约了。

2004年5月19日, 哈尔滨啤酒厂(BVI)向Global Conduit转让哈啤29.07%股权获国资委批准,同日,AB完成对Global Conduit的收购。至此,AB间接持有哈啤29.07%股权。2004年6月1日,AB以每股5.58港元从Capital International,Inc收购哈啤约6.9%股权。至此,AB各方总共拥有哈啤36%股权,达到了《守则》26.1规定的强制要约触发点。据此,AB于2004年6月1日向哈啤全体股东提出现金5.58港元/股的强制收购建议。同时,该收购建议书提出以下收购实现的条件

收购建议之条件

在收购建议期间或之前已经购入的或达成协议购入的哈尔滨啤酒股份与收回的有效接纳一起,总共令AB各方拥有超过哈尔滨啤酒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50%。”

2004年6月18日,AB成功收购SAB所持有的哈啤29.4%股权,至此,AB各方共持有哈啤65.4%股权,于是,强制收购建议成为无条件。同日,AB向哈啤股东寄发收购建议文件,确定收购建议可在2004年7月9日下午4时正前接纳。

2004年7月9日下午4时正,AB各方有效接纳的哈啤股份达98.81%,超过90%,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03年修订版)第88(1)条规定,AB各方应对其余股份进行强制性收购。此后,AB两次延长接纳收购建议的期限,最终确定接纳收购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18日下午4时正。截止到2004年8月18日下午4时正,AB各方有效接纳的哈啤股份达99.91%。强制性收购公告将于适当时候寄发给市场流通股份的持有人。待完成强制性收购后,哈啤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撤回上市地位。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要约失败,只表明该项要约最终并不实施,而并不表明收购方的意图失败,因为有些案例中,收购方的本意即不希望该要约付诸实施,这类似于大陆发生的几起要约收购案例。

注:本文主体援引自张欣所著《中国并购重组全析――理论、实践与操作》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