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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保障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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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制约我国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的主要原因是其独立性的缺失。完善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制度,改进选任机制和任职资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实施“独立第三方”制度等,有利于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促进其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保障机制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8FJJ023)。

作者简介:李培林(1966~)。男,河南鹿邑人,管理学博士,河南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司治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2-0087-04 收稿日期:2008-01-12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的规定。195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定公开上市公司至少必须选任两位外部董事。而后的几十年里,这一制度模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引入,其中大部分国家都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我国于1999年从境外上市的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正式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此举被认为是“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举措。2002年,我国证监会正式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推动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往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和对“独立董事难以独立”等问题发出呼吁,对于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制度设计研究得较少。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及本质和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制度缺陷的分析,基于法人治理和经济人假设理论,构建维系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机制的制度设计。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与本质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旨在解决现代公司内部成本的公司治理机制。从本源上看,独立董事的根本使命在于维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健康性”,即建立起有利于大股东、中小股东、顾客与非股东人群的合理的利益关系模式,有效抑制和约束某方利益群体垄断企业控制权带来的机会主义(马金城,2002)。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关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调问题。当内部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绝对控制地位时,公司多数董事实际上听命于内部股东,甚至会做出有损于外部股东利益的行为。因而,引入独立董事这一无偏袒的仲裁人,可以使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非合作均衡转化为合作均衡(张巍,2002)。

国外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基于委托理论。按照契约规则,传统的治理结构将企业的控制权通过委托―关系链分解为若干组成部分,分别由股东、董事和经理人行使,使其各自的权力范围在契约中予以明确界定。但是通过实践检验与理论发展,这种传统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被认为存在内部治理缺陷和外部治理缺陷(郭强等,2003)。其内部治理缺陷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机会主义既不可避免,也无法约束;二是不能有效抑制少数大股东操纵企业、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能,并从任职资格和制度安排方面来保证其独立性,以期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也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在于引入与公司内部控制者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会成员来防止“内部人”控制,监控和平衡执行董事及经理人的权力。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内涵和价值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原指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或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前者是美国公司法的称谓,后者为英联邦国家的用语,是指那些不在公司全天工作或不受雇于一家公司的董事。上述称谓在香港演变成“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从雇佣关系、亲属关系、支付关系、服务关系等方面详细定义和公司有“重要关系”的董事,只有那些不具备其所列关系的董事才能担任“独立”外部董事。英国著名的Hermes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司治理声明》中,从雇佣关系、任职年限、代表关系、财务利益关系及私人关系等方面强调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李立新,2008)。我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意思表示、行使职权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在身份方面对我国独立董事的消极适格标准做出了规定,具体列出了7类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在于经济的独立、人格的独立、选任的独立、行权的独立和责任的独立。

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根本特征是其“独立性”。独立董事独立性价值的核心在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对董事会的团体意志如何发生影响。或者说独立意见如何增进公司利益(徐金海,2008)。

三、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现状及制约因素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现状

经过7年多的实践,独立董事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异议等方面有了显著的改善。但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各种配套制度和外部环境还不十分完善,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统计,约有5%的独立董事本人坦承是“花瓶”,不能发挥作用;60%的独立董事无暇顾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只是象征性出席股东大会;同时,70%以上的投资者认为独立董事基本没用,而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作用发挥情况的评价也不高。根据杨宇东、李彬策划的中国内地媒体首次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选举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名选举产生,由上市公司监事会和其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产生的独立董事人选所占比例非常小(童颖,2004)。

另据有关调查显示。“独立董事指数”不及格。“独立董事指数”从“独董比例、独立性、参与治理时间、激励和功能”五个方面进行的评测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平均指数为53.23,最高分为85(李维安等,2004)。这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离理想的水平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问题的焦点在于目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制约因素

为什么独立董事没有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实质性作用?为什么独立董事会成为“花瓶”?美国等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有效治理作用的事实证明了独立董事制度本身不存在问题,关键是我们在借鉴过程中没有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制度设计有待完善。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是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原因(支晓强等,2005)。我们认为,独立董事不独立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

1 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权责机制不完善。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第123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但又明确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款是一个授权性立法条款,但是国务院作为被授权机关至今仍未出立董事具体办法,致使独立董事权利和责任不明确,履职和行权无法可依。因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约束,独立董事难以做到勤勉、尽责来制衡大股东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层级较低,而且凸显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2 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存在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实际上也被大股东操纵。由于选任机制问题,独立董事的人格难以独立,极有可能异化为大股东利益的代言人,并且易产生大量的“人情董事”,进而使“道德风险”加大,这样就很难使独立董事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

3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不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没有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做出明确和硬性的规定,导致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和尽责。《指导意见》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方面对任职资格做出了规定。但是,消极条件并不排除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从业人员、上下游产品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借款或贷款人等可以担任独立董事。在履职方面。绝大多数独立董事是兼职,有的在多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很难保证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有的独立董事不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缺乏经营管理经验,他们当中具有经济、管理、法律综合能力的相当缺乏。据上海证券报的一项调查显示:43.5%的独立董事来自高校或科研院所,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另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吴东梅等。2006)。

4 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健全。首先,《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是物质方面的激励,激励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声誉激励机制。其次,《指导意见》又规定“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这说明证监会缺乏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具体标准,而由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这造成实践中独立董事的津贴从几千到几十万元不等。津贴的过低和过高都会对独立董事独立履职产生影响。

5 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与所聘公司报酬支付机制存在悖论。独立董事的使命在于维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有效制约某方利益群体垄断企业所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目前的制度安排是独立董事直接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一般是大股东提名)而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上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津贴,独立董事在经济方面不能够独立于上市公司。这种机制不可避免会产生以下问题:由于独立董事直接与上市公司建立起经济关系,独立董事为保住自身经济利益而在关键问题上依附董事会或大股东,不敢或不愿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可能采取道德风险行为。由此产生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与其报酬支付之间的逻辑悖论。我们认为,产生这种悖论的主要原因是现有制度安排中没有能从根本上构建一个独立于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独立第三方”来保障独立董事执业的独立性。

四、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机制设计

一种制度的移植和构建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也在不断的探索之中。针对目前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独立性”保障机制制度设计方面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完善独立董事相关法律和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对《公司法》第123条进行修改和完善,将独立董事的权利、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津贴、作用等在《公司法》中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例如,在权利方面,应赋予独立董事诉权。在英国和美国。执行董事违法侵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时,独立董事可以公司名义向执行董事提讼,以救济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立法例,赋予独立董事对违法侵害公司利益的执行董事直接的诉权,这将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在责任方面,应明确独立董事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也可以采取出台《独立董事条例》的方式,细化独立董事的权利、责任、义务等,使独立董事行权和履职有法可依,这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根本保证。

(二)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英美国家独立董事选任过程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以保证独立董事任命程序的公正、公平。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1)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的提名权;(2)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或组织推荐独立董事人选;(3)在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借鉴英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实行独立董事提名的大股东回避制度和独立董事的竞聘制度,逐步将现有的提名制改为选聘制。由上市公司自律组织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成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负责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管理。由独立董事协会来推荐、选派独立董事,将市场选拔与大股东提名相结合。第二,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中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证监会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比例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要求,从而避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被内部董事或大股东垄断。采用累计投票制可以避免大股东利用资本优势控制董事会席位。使持少数股的股东也能在董事会中获得发言权。第三,建立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的监控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及结果等等(汪燕芳,2008)。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董选举提名的说明程序,如果董事会未将被提名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要作出说明,以防止中小股东提名的独董人选受到不公平对待。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

在任职资格方面,排除利害关系人的任职资格。除了《指导意见》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七项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排除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等,也就是说独立董事除了不与公司、公司股东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存在雇佣关系、亲属关系外。还不应与公司存在重大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在履职要求方面,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严

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实行任职资格考核与认定制度。在独立董事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之后,增加相关专业知识(如会计、金融、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技能、企业伦理和管理知识的资格测试。(2)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是确保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作出独立判断的必要条件。应在独立董事中逐步增加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士。(3)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借鉴英美国家成功的经验,建议逐步将这一比例提高到三分之二左右。(4)加强独立董事的敬业精神、道德素养和后续培训工作,帮助独立董事熟悉上市公司发生的典型案例。(5)加强独立董事的履职时间管理和诚信建设。要求独立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其履职情况。同时逐步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加强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

(四)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首先,建议《公司法》制定明确、具体、科学与合理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经济学认为,人是理性的,人们在从事某项活动时。总是会为了某种目的和追逐某种利益。Hermalin和Weisbach(1998)的研究表明,以激励为基础的报酬能提高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的效率。《指导意见》应根据工作量、努力程度、服务水平等制定科学、合理、灵活的独立董事任职考评奖惩制度,“适当”做出一个明确的范围界定。

其次,应建立独立董事声誉激励机制。在经济学中,声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来自未来收益的贴现。Fama(1980)、Fama和Jensen(1983)认为,独立董事本身要受到外部劳动力市场的约束和监督。该市场根据独立董事的表现来给他们的服务收费定价。因此。独立董事会因顾及自身的声望和信誉,不与管理者共谋,而是通过其占有的董事职位向外界传递自身价值的信号。这就是说,独立董事必须努力维护并能胜任其作为企业经营监督者的声誉。谭劲松(2003)认为,用声誉机制激励同时也约束独立董事,通常被认为是对独立董事获得较低的固定报酬并保持独立性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我们认为,要想使声誉激励取得效果,应积极培育独立董事“声誉”市场,形成市场选择机制和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与考核。对那些独立性差、责任心不强或存在欺诈、合谋等败德行为的独立董事公开予以披露和谴责,使市场具有内在区分“优质”和“劣质”独立董事的作用,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为上市公司选择独立董事提供广阔的平台。

(五)“独立第三方”制度设计――改变现有独立董事津贴支付方式

为使独立董事在经济上独立于上市公司,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与报酬支付之间的逻辑悖论,建议成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独立第三方),由协会来推荐、选派独立董事;改变上市公司直接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方式,由独立董事协会向上市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并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或报酬,使独立董事在经济上独立于上市公司,这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第三方”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建立新的关系模式,使独立董事有可以归属的组织――独立董事协会,以确保独立董事在经济方面能够独立于其所服务的上市公司。从经济关联的视角改变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直接建立津贴或报酬支付关系,能够为独立董事执业理性的保持提供保障。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独立性和能动性,有利于独立董事职业队伍建设,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使独立董事接受独立董事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从而真正达到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目的和运作的效果。当然,这种新的制度设计需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和开放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

五、结语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制约我国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的主要原因是独立性的缺失。维持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是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完善是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通过完善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制度,改进选任机制和任职资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实施“独立第三方”制度设计等,有利于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促进其效能的发挥。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它能解决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一切问题。在现有制度环境下,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需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积极配合,需要培育适合独立董事发挥独立作用的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